剛總局再次更新,疫情稅收優惠214個問答,以此份為準!答案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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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防疫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

(第九期)

發佈時間:2020-03-19


  1.我公司是一家危貨運輸企業,與本地一家醫用酒精生產企業簽訂長期貨運協議,將其生產的醫用酒精運給各地經銷商。關注到國家出臺了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增值稅免稅政策,請問我公司運輸這些醫用酒精的收入能享受這項政策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2月14日和2月18日,工信部和國家發改委先後在官方網站公佈了《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醫療應急)清單》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清單》,按照8號公告要求確定了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其中包括醫用酒精。因此,你公司運輸醫用酒精取得的運輸收入,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有關規定享受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2.我公司屬於按月申報小規模納稅人,2月份銷售額合計超過了10萬元,但是其中5萬元銷售額歸屬於適用免稅政策的生活服務業務。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其中月銷售額包含免稅銷售收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你公司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5萬元收入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但由於你公司1月份銷售額合計超過了10萬元,其餘收入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3.我是一家代理記賬公司的會計人員,關注到國家新出臺了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小規模納稅人3%徵收率調減至1%。請問,在計算公路旅客運輸進項抵扣時,抵扣率需要調整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稱13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綜上,13號公告規定的3%徵收率(預徵率)相關調整事項,不影響納稅人按照39號公告的規定,憑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計算抵扣旅客運輸進項稅額。


  4.我單位是一家新成立的民營醫院,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主動承擔社會責任,開設了24小時發熱門診,為患者就近提供化驗檢查、影像學診斷、臨床治療等診療服務。請問,能否享受醫療服務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以下稱“36號文件”)第一條第(七)項規定,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增值稅。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所稱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該項優惠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實施,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

  需要說明的是,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聯合發佈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三條明確,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醫療服務屬於生活服務的範圍。該項優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因此,你單位可以對照上述政策規定,在8號公告規定的執行期限內,享受生活服務(包括醫療服務)免徵增值稅政策;8號公告執行到期後,可以按照36號文件的規定及其執行期限,享受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5.我單位是一家取得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第三方檢驗機構,被列為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我單位為其他醫療機構提供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以及生化檢測、免疫檢測、微生物檢測等服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以下稱“20號文件”)第二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託,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所列的各項服務,可適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七)項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

  需要說明的是,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聯合發佈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三條明確,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醫療服務屬於生活服務的範圍。該項優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因此,你單位可以對照上述政策規定,在8號公告規定的執行期限內,享受生活服務(包括醫療服務)免徵增值稅政策;8號公告執行到期後,可以按照20號文件的規定及其執行期限,享受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6.我們血站為了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向本地各大醫院供應臨床用血,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規定,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徵增值稅。你單位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政策。


  7.我單位是一家疾控中心,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現在科研人員正抓緊研發疫苗。若疫苗研發成功,我單位調撥或者發放由政府財政負擔的免費防疫苗,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製品及藥械徵收增值稅的批覆》(國稅函〔1999〕191號)規定,對衛生防疫站調撥或發放的由政府財政負擔的免費防疫苗不徵收增值稅。我國實行疾病控制與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後,自2002年起,各級衛生防疫站陸續分離出衛生監督所(局),後改稱為“疾病預防控制中心(CDC)”。因此,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同樣適用上述政策,其調撥或者發放由政府財政負擔的免費防疫苗,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8.我公司下設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參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的研製工作。因研發工作需要,我公司近期在國內購買部分研發設備,請問設備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額能否退還?

  答: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研發機構採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號),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對經有關部門核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等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因此,你公司如符合上述政策適用條件,可以憑相關證明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研發設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9.我公司是一家蔬菜種植企業,主要向各社區菜市場供應自產蔬菜。為保障疫情期間居民蔬菜供應,我公司除供應自產蔬菜外,還收購了部分農民自種蔬菜,一併銷售給社區菜市場。請問我們銷售的蔬菜,包括自產和收購的蔬菜,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規定,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按照上述規定,你公司銷售的自產蔬菜和收購蔬菜,均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10.我們是湖北省黃岡市一家專門經營豬、牛、羊肉的批發企業,對接黃岡市內各大超市。為保障黃岡市民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吃上放心肉,我們想方設法從各地調運了大量鮮活豬、牛、羊肉。請問我們銷售給超市的鮮活肉產品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定,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你單位和各超市企業銷售的鮮活豬、牛、羊肉,可以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11.我單位是湖北省襄陽市一家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此次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過程中,為保障市民生活物資供應,穩定市場物價,按照政府部署向市場投放了大量儲備糧食,請問此類業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規定,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你單位屬於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購銷企業,你單位銷售的儲備糧食,可以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12.我銀行已通過監管部門上一年度“兩增兩控”考核,近日向某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小微企業發放單筆合同金額400萬元貸款,利率3%遠低於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我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能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以下稱“91號文件”)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上述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餘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你銀行向該小微企業發放的貸款,可以按照9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適用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


  13.我單位將一棟廢棄倉庫無償轉讓給定點治療醫院,用於改造成負壓隔離病房,收治新冠肺炎患者。請問,無償轉讓廢棄倉庫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答:《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 無需視同銷售不動產,不繳納增值稅。

  你單位向醫院無償轉讓廢棄倉庫用於收治新冠肺炎患者,屬於無償轉讓不動產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無需視同銷售,不用繳納增值稅。


  14.我公司將一棟寫字樓以及地下車庫對外出租,針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公司與租戶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免收租戶1個月的租金,以及長租車位1個月的停車費。請問,我公司免收的租金和停車費,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86號)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不徵收增值稅。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車輛停放服務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你單位通過簽訂租賃補充協議約定免租期,免收租戶1個月的租金和停車費,均無需視同銷售,不用繳納增值稅。


  15.我單位是東北一家國營農場,為支持國家在防疫抗疫過程中農產品穩產保供,做好春耕備耕工作,我們準備將自有2000畝國有農用地出租給某農業合作社,用於機械化種植玉米、高粱等經濟作物。請問,我單位可以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嗎?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將國有農用地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增值稅。

  你單位將國有農用地出租給農業合作社用於農業種植,可按上述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


  16.我公司是北京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2015年8月開發A房地產項目,同年10月完成土地平整並開始建設項目配套工程,相關建築施工合同開工時間在2016年4月30日前,後因資金問題停工,期間沒有取得建築施工許可證。2019年底引入新股東後恢復開工,並取得建築施工許可證,新冠疫情緩解後我們準備加快項目建設,請問這個項目建設完成後對外銷售,能適用房地產老項目增值稅簡易計稅政策嗎?疫情期間,徵收率是下調到1%了嗎?

  答:可以適用房地產老項目增值稅簡易計稅政策,徵收率為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一經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房地產老項目,是指:(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按照上述規定,你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前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簽訂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屬於房地產老項目。可以按照上述規定適用房地產老項目增值稅簡易計稅政策。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近期出臺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調整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鑑於你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適用該項政策規定,因此,你公司如果選擇適用房地產老項目簡易計稅政策,仍應適用5%的徵收率。


  17.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受疫情影響,一些企業因資金問題轉讓在建項目。近期,我們準備接收一項未完工的房地產在建項目,且一併承接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轉讓前該項目符合房地產老項目增值稅簡易計稅的條件。我司購入該在建項目後,以自己名義立項繼續開發並銷售,能適用房地產老項目增值稅簡易計稅政策嗎?

  答。可以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 )第二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老項目繼續開發後,以自己名義立項銷售的不動產,屬於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八條規定,房地產老項目,是指:(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你公司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資產重組形式取得未完工的房地產老項目,屬於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老項目,在繼續開發後以自己名義立項銷售的,可以按照上述規定適用房地產老項目增值稅簡易計稅政策。


  18.我是一家人壽保險公司的財務人員,營改增前各地分支機構獨立納稅,營改增後已經實現省級增值稅彙總納稅。受疫情影響資金緊張,現在公司正在準備2020年1季度納稅申報,請問我公司在營改增前享受免稅的保險產品已繳未退稅款,是在分支機構還是在總機構抵減或退稅?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以下簡稱20號文件)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在列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佈的免徵營業稅名單或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後,此前已繳納營業稅中尚未抵減或退還的部分,可抵減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減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辦理退稅。

  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規定,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按照上述規定,你公司實行增值稅彙總納稅後,此前已繳納營業稅中尚未抵減或退還的部分,可抵減總機構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減不完的,可以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辦理退稅。


  19.我公司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以後,還能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2020年1月及以後形成的增量留抵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以下稱2號公告)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你公司按照8號公告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情形,不屬於2號公告規定的退稅後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適用範圍。


  20.如果我公司既符合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留抵退稅條件,也符合部分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條件,請問,應該按照哪項規定退稅?可以任意選擇適用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2020年1月及以後形成的增量留抵稅額。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以下稱84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部分先進製造業納稅人,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2019年4月及以後形成的增量留抵稅額(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在8號公告執行期間內,你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行選擇適用上述兩項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需要說明的是,您可以在不同的納稅申報期內選擇按照不同的留抵退稅政策申請退稅。比如,在2020年1月、3月選擇按照84號公告規定申請留抵退稅,2月選擇按照8號公告規定申請留抵退稅。在8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到期後,你公司仍可以繼續按照84號公告規定申請留抵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

防疫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

(第八期)

發佈時間:2020-03-17


  1.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有出口退稅業務還沒有申報,疫情期間我們申報出口退稅必須去大廳提交紙質資料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疫情防控期間,貴公司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後,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和退(免)稅申報事項,暫時無需前往稅務機關大廳報送紙質資料,待疫情結束後再補報。如果貴公司所在地區已經實現了紙質資料影像化申報,貴公司還可以直接按照原來的申請方式提交影像資料,疫情結束後也無需補報紙質資料。


  2. 在疫情期間,我們出口企業無法提交紙質出口退稅資料,稅務機關怎麼審核給我們辦出口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疫情防控期間,貴公司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後,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和退(免)稅申報事項,無需報送紙質資料。稅務機關受理貴公司申報後,僅審核電子數據,經審核電子數據無誤且不存在涉嫌騙稅等疑點的,即可辦理相關退(免)稅事項。


  3. 我們企業有一筆出口業務需要評估,現在公司還沒有復工,這個評估該怎麼處理?

  答:疫情防控期間,貴公司需要評估的出口退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文件規定,通過案頭分析、電話約談、函調等“非接觸式”方式進行調查評估,疑點排除後,即可按規定為貴公司辦理退稅。


  4. 在疫情期間,出口企業如果有的業務需要實地核查,為避免接觸和人流聚集,是不是可以推遲實地核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需要實地核查的出口退稅業務分三種情況處理:

  一、如果企業首次申報的退(免)稅業務,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未超過限額,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可先行審核辦理退(免)稅;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超過限額的,超過限額的部分暫不辦理退(免)稅。

  需要說明的是,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的範圍包括:外貿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生產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委託代辦退稅但未進行首次申報實地核查的生產企業;納稅人變更退(免)稅辦法後首次申報退(免)稅。

  累計申報應退(免)稅額的限額標準為:外貿企業(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自營出口業務)100萬元;生產企業200萬元;委託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100萬元。納稅人變更退(免)稅辦法的,根據變更後的企業類型,按上述標準確定。如遇特殊情況,省級稅務機關可酌情提高限額標準。

  二、其他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才能辦理的出口退(免)稅,除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以及經審核無法排除涉嫌騙稅疑點的情形外,經省級稅務機關同意,可以比照第一類執行。

  三、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以及經審核無法排除涉嫌騙稅疑點的出口退(免)稅申報,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可以暫不開展實地核查,相應退(免)稅暫不辦理。

  因此,稅務機關將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如何處理。


  5. 我們是一家出口企業,現在需要開出口轉內銷證明,我們能去辦稅服務廳辦理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疫情防控期間,貴公司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後,即可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無需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稅務機關開具證明後,會通過網上反饋的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貴公司。貴公司如需紙質證明,可聯繫稅務機關郵寄送達。


  6. 在疫情防控期間,我公司出口業務需要報送的紙質資料暫時沒有報,疫情防控結束後我們應該怎麼補報?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貴公司應在疫情結束後的第二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結束前,按照現行規定補報應報送的紙質申報表單及資料。


  7. 按照稅總函〔2020〕28號文件的規定,在疫情期間我們的出口退稅業務應當實地核查,但是沒有實地核查的,在疫情結束後稅務機關和企業應該怎麼處理?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的規定,對因疫情影響未能進行實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業務,在疫情防控期結束後,稅務機關應及時開展實地核查或當面約談等調查評估工作,並根據核查和評估情況按照現行規定進行處理。納稅人按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後辦理的退(免)稅業務,已經按照“容缺辦理”原則先行辦理退(免)稅,但經實地核查後屬於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


  8. 我公司外購酒精進行分裝,然後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並且製作了宣傳橫幅。請問,酒精分裝費和製作宣傳橫幅的費用能否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答:酒精分裝與宣傳橫幅所發生的費用,凡包含在捐贈物價值內的,可以作為捐贈全額扣除。不能計入捐贈物價值的,則應計入企業相關費用,按照稅法規定處理。但不能重複扣除。


  9. 我在當月發生疫情相關的捐贈,可不可以選擇捐贈當月先不扣除,等以後自主選擇相關月份再扣除?

  答:可以。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的捐贈可以在當月的分類所得中扣除,以及在當年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捐贈的,可以選擇當年的以後月份扣除。在分類所得中扣除捐贈的,則不可以選擇到以後的月份扣除。


  10. 我當月捐贈了疫情物資,可以全額扣除,經過諮詢我明白了,當月應納所得額不足以扣除的,可以結轉到下月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果下月還是不足以扣除,可以繼續在以後月份依次扣除直至12月?例如,我3月捐贈,但是3月、4月都不足以扣除,可以繼續依次結轉至5月、6月甚至12月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嗎?

  答:可以,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居民個人在當期一個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同時,綜合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第四、五、六條規定,居民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支出可在當年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當月的分類所得中扣除。

  因此,當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足以扣除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一直依次結轉至以後月份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直至彙算清繳扣除。彙算清繳仍然扣除不完的,不得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11. 我是山東一家個體戶,現在想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個人所得稅需要按多少比例預徵?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徵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規定,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徵個人所得稅。

  為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境內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暫不預徵個人所得稅;對其他地區的上述納稅人統一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徵個人所得稅。


  12. 我針對此次疫情捐了款,但是我是把錢給了深圳一家公司,該公司直接採購防疫物資捐贈給金銀潭醫院,但是我不是這家公司的員工,那我捐款的金額還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本次防疫捐贈全額扣除範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新冠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可以享受防疫捐贈全額扣除政策;二是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享受防疫捐贈全額扣除政策。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個人通過企業進行的捐贈,不能在稅前扣除。


  13. 請問享受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需要申請提交什麼材料嗎?

  答:企業享受社保費減免優惠政策無需辦理任何手續,無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按原規定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即可直接享受。


  14. 企業社保費減免單位繳納部分,是直接減免還是先繳後返?

  答:符合此次階段性減免社保費的企業,在申報時直接享受減免政策,不需要先繳後返。


  15. 我公司在廈門,2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我公司已申報,但未繳款,這個月應如何處理?是否需要作廢申報記錄?

  答:對於2月份已申報未繳款的社保費,您無需做任何處理,稅務機關會根據單位享受的減免政策重新生成應繳賬目,您核對無誤後直接申報即可。


  16. 社保費減免5個月,是每個月都需要我們提申請嗎?

答:對於減免政策享受,您不用額外提出減免申請,更不用每月都提出申請,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實申報繳費基數、適用費率即可。


  17. 我們是大型國企,可享受此次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減半徵收優惠,即便如此,受疫情影響,財務壓力依然較大,準備按規定申請緩繳。請問緩繳也僅限於企業繳納部分麼?

  答:您所在企業不僅可以申請緩繳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繳納部分,如果與職工協商一致,也可申請緩繳個人繳納部分。


  18. 企業養老、失業、工傷社保費可以緩繳多久?

  答: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按規定對應繳的企業基本養老、工傷、失業保險費申請緩繳。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19.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我們公司所在地區對醫保繳費執行了緩繳政策,還能享受減半徵收政策麼?

  答:如果您公司所在地區出臺了職工醫保費減徵政策,而且對醫保繳費執行緩繳政策,減徵政策和緩繳政策可以疊加使用。


  20. 退費是退到我們單位繳費賬戶麼?需要提供給稅務局退費賬號麼?

  答:各地稅務、人社、醫保等部門採取直接退費的,會將您多繳的費款自動退到單位的原繳費賬戶,不用您再次提供退費賬號。如因賬號原因退費失敗,有關部門會及時和您聯繫,也請您及時反饋新的退費賬號。


  21. 我們公司已經繳納了2月份的職工醫保費,如果2月份實施減半徵收,能不能把多繳的費款退還?

  答:首先要確定您所在地區是否執行職工醫保減徵政策。如果執行職工醫保減徵政策,相關部門將重新核定您的應繳費額,在準確確定減徵金額後進行退費或者衝抵處理。


  22. 國家的政策很給力,2月份已經繳的錢也可以退費,需要什麼手續嗎?如果不選擇退費,能不能抵繳3月份的應繳費款?

  答:為了切實緩解企業資金壓力,對於已繳納的符合減免條件的費款,相關部門將優先選擇直接退費。

  對於多繳的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如果您是中小微企業,各地人社、稅務部門會根據當地實際,直接發起退費,無需您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如果您是大型企業,會根據您的選擇,直接退費或者衝抵以後月份的繳費。

  對於多繳的職工醫保費,各地醫保、稅務部門會根據當地實際直接發起退費,或者根據您的意願衝抵以後月份的繳費。


  23. 我是外地戶口,孩子入學條件是家長要在工作地連續繳納社保滿3年,這次減免企業社保費,我個人社保繳費會中斷麼?

  答:此次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只針對單位繳納部分,企業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義務。同時,為確保繳費人的社保權益,有關部門也已經明確,實施減免或緩繳政策,不影響繳費人社會保險權益。因此,您的繳費記錄會連續計算,您的權益不受影響。


  24. 我們企業怎麼知道自己被劃成什麼類型了?

  答:各地會按照規定公開企業的劃型結果,方便您及時知曉。如果您對劃型結果有異議,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起變更申請。


  25. 公司享受免徵2020年2月至6月工傷保險費政策,而工傷保險不存在個人繳納部分,請問是不是無需申報工傷保險費?

  答:您所在公司還是要繼續申報工傷保險的。雖然工傷保險沒有個人繳納部分,但是隻有用人單位辦理了參保登記、增員和申報繳費業務,社保經辦機構才能掌握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明細。因此,為了不影響職工個人待遇的享受,用人單位仍然要按照原有的做法為員工辦理參保登記、增員,並進行申報繳費操作,符合免徵政策的無需繳納工傷保險費。


  26. 武漢哪些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享受階段性免徵工傷保險費?

  答: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武漢市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享受階段性免徵工傷保險費。即: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中“開工日期”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的工程建設項目,均可享受階段性免徵工傷保險費。


  27. 靈活就業人員能否享受階段性減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答:此次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針對的是參保單位。靈活就業人員是以個人身份參保,不屬於此次減免政策的適用對象。


  28. 我們是新設立的企業,享受這次社保費減免政策麼?

  答:新設企業要按時辦理參保手續,可按規定享受相關減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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