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总局再次更新,疫情税收优惠214个问答,以此份为准!答案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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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总局再次更新,疫情税收优惠214个问答,以此份为准!答案尽在


国家税务总局

防疫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第九期)

发布时间:2020-03-19


  1.我公司是一家危货运输企业,与本地一家医用酒精生产企业签订长期货运协议,将其生产的医用酒精运给各地经销商。关注到国家出台了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增值税免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运输这些医用酒精的收入能享受这项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月14日和2月18日,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先后在官方网站公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按照8号公告要求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其中包括医用酒精。因此,你公司运输医用酒精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2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但是其中5万元销售额归属于适用免税政策的生活服务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包含免税销售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5万元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由于你公司1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其余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人员,关注到国家新出台了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调减至1%。请问,在计算公路旅客运输进项抵扣时,抵扣率需要调整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综上,13号公告规定的3%征收率(预征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4.我单位是一家新成立的民营医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开设了24小时发热门诊,为患者就近提供化验检查、影像学诊断、临床治疗等诊疗服务。请问,能否享受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以下称“36号文件”)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称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该项优惠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明确,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医疗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该项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因此,你单位可以对照上述政策规定,在8号公告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生活服务(包括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8号公告执行到期后,可以按照36号文件的规定及其执行期限,享受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我单位是一家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被列为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我单位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以及生化检测、免疫检测、微生物检测等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称“2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明确,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医疗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该项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因此,你单位可以对照上述政策规定,在8号公告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生活服务(包括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8号公告执行到期后,可以按照20号文件的规定及其执行期限,享受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6.我们血站为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向本地各大医院供应临床用血,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规定,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你单位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7.我单位是一家疾控中心,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现在科研人员正抓紧研发疫苗。若疫苗研发成功,我单位调拨或者发放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我国实行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后,自2002年起,各级卫生防疫站陆续分离出卫生监督所(局),后改称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因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样适用上述政策,其调拨或者发放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8.我公司下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的研制工作。因研发工作需要,我公司近期在国内购买部分研发设备,请问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经有关部门核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如符合上述政策适用条件,可以凭相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研发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9.我公司是一家蔬菜种植企业,主要向各社区菜市场供应自产蔬菜。为保障疫情期间居民蔬菜供应,我公司除供应自产蔬菜外,还收购了部分农民自种蔬菜,一并销售给社区菜市场。请问我们销售的蔬菜,包括自产和收购的蔬菜,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销售的自产蔬菜和收购蔬菜,均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0.我们是湖北省黄冈市一家专门经营猪、牛、羊肉的批发企业,对接黄冈市内各大超市。为保障黄冈市民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吃上放心肉,我们想方设法从各地调运了大量鲜活猪、牛、羊肉。请问我们销售给超市的鲜活肉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你单位和各超市企业销售的鲜活猪、牛、羊肉,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1.我单位是湖北省襄阳市一家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为保障市民生活物资供应,稳定市场物价,按照政府部署向市场投放了大量储备粮食,请问此类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你单位属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购销企业,你单位销售的储备粮食,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2.我银行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近日向某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发放单笔合同金额400万元贷款,利率3%远低于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我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以下称“91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你银行向该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可以按照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适用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3.我单位将一栋废弃仓库无偿转让给定点治疗医院,用于改造成负压隔离病房,收治新冠肺炎患者。请问,无偿转让废弃仓库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无需视同销售不动产,不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向医院无偿转让废弃仓库用于收治新冠肺炎患者,属于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不用缴纳增值税。


  14.我公司将一栋写字楼以及地下车库对外出租,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公司与租户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免收租户1个月的租金,以及长租车位1个月的停车费。请问,我公司免收的租金和停车费,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约定免租期,免收租户1个月的租金和停车费,均无需视同销售,不用缴纳增值税。


  15.我单位是东北一家国营农场,为支持国家在防疫抗疫过程中农产品稳产保供,做好春耕备耕工作,我们准备将自有2000亩国有农用地出租给某农业合作社,用于机械化种植玉米、高粱等经济作物。请问,我单位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你单位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合作社用于农业种植,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6.我公司是北京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开发A房地产项目,同年10月完成土地平整并开始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相关建筑施工合同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后因资金问题停工,期间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2019年底引入新股东后恢复开工,并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新冠疫情缓解后我们准备加快项目建设,请问这个项目建设完成后对外销售,能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吗?疫情期间,征收率是下调到1%了吗?

  答:可以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征收率为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调整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鉴于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该项政策规定,因此,你公司如果选择适用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政策,仍应适用5%的征收率。


  17.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因资金问题转让在建项目。近期,我们准备接收一项未完工的房地产在建项目,且一并承接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让前该项目符合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的条件。我司购入该在建项目后,以自己名义立项继续开发并销售,能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吗?

  答。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 )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你公司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资产重组形式取得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属于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在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18.我是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营改增前各地分支机构独立纳税,营改增后已经实现省级增值税汇总纳税。受疫情影响资金紧张,现在公司正在准备2020年1季度纳税申报,请问我公司在营改增前享受免税的保险产品已缴未退税款,是在分支机构还是在总机构抵减或退税?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总机构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19.我公司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以后,还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称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情形,不属于2号公告规定的退税后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适用范围。


  20.如果我公司既符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条件,也符合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请问,应该按照哪项规定退税?可以任意选择适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称84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9年4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在8号公告执行期间内,你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适用上述两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要说明的是,您可以在不同的纳税申报期内选择按照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申请退税。比如,在2020年1月、3月选择按照8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2月选择按照8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在8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到期后,你公司仍可以继续按照8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防疫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第八期)

发布时间:2020-03-17


  1.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有出口退税业务还没有申报,疫情期间我们申报出口退税必须去大厅提交纸质资料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贵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暂时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大厅报送纸质资料,待疫情结束后再补报。如果贵公司所在地区已经实现了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贵公司还可以直接按照原来的申请方式提交影像资料,疫情结束后也无需补报纸质资料。


  2. 在疫情期间,我们出口企业无法提交纸质出口退税资料,税务机关怎么审核给我们办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贵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无需报送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受理贵公司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


  3. 我们企业有一笔出口业务需要评估,现在公司还没有复工,这个评估该怎么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贵公司需要评估的出口退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文件规定,通过案头分析、电话约谈、函调等“非接触式”方式进行调查评估,疑点排除后,即可按规定为贵公司办理退税。


  4. 在疫情期间,出口企业如果有的业务需要实地核查,为避免接触和人流聚集,是不是可以推迟实地核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实地核查的出口退税业务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如果企业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需要说明的是,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范围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委托代办退税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退(免)税。

  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的,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上述标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可酌情提高限额标准。

  二、其他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除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情形外,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比照第一类执行。

  三、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以暂不开展实地核查,相应退(免)税暂不办理。

  因此,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何处理。


  5. 我们是一家出口企业,现在需要开出口转内销证明,我们能去办税服务厅办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贵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后,会通过网上反馈的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贵公司。贵公司如需纸质证明,可联系税务机关邮寄送达。


  6. 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出口业务需要报送的纸质资料暂时没有报,疫情防控结束后我们应该怎么补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贵公司应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按照现行规定补报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


  7. 按照税总函〔2020〕28号文件的规定,在疫情期间我们的出口退税业务应当实地核查,但是没有实地核查的,在疫情结束后税务机关和企业应该怎么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对因疫情影响未能进行实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或当面约谈等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核查和评估情况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按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办理的退(免)税业务,已经按照“容缺办理”原则先行办理退(免)税,但经实地核查后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8. 我公司外购酒精进行分装,然后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并且制作了宣传横幅。请问,酒精分装费和制作宣传横幅的费用能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酒精分装与宣传横幅所发生的费用,凡包含在捐赠物价值内的,可以作为捐赠全额扣除。不能计入捐赠物价值的,则应计入企业相关费用,按照税法规定处理。但不能重复扣除。


  9. 我在当月发生疫情相关的捐赠,可不可以选择捐赠当月先不扣除,等以后自主选择相关月份再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的捐赠可以在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以及在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捐赠的,可以选择当年的以后月份扣除。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的,则不可以选择到以后的月份扣除。


  10. 我当月捐赠了疫情物资,可以全额扣除,经过咨询我明白了,当月应纳所得额不足以扣除的,可以结转到下月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下月还是不足以扣除,可以继续在以后月份依次扣除直至12月?例如,我3月捐赠,但是3月、4月都不足以扣除,可以继续依次结转至5月、6月甚至12月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居民个人在当期一个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同时,综合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第四、五、六条规定,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可在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因此,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直依次结转至以后月份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直至汇算清缴扣除。汇算清缴仍然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1. 我是山东一家个体户,现在想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需要按多少比例预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12. 我针对此次疫情捐了款,但是我是把钱给了深圳一家公司,该公司直接采购防疫物资捐赠给金银潭医院,但是我不是这家公司的员工,那我捐款的金额还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本次防疫捐赠全额扣除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可以享受防疫捐赠全额扣除政策;二是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享受防疫捐赠全额扣除政策。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个人通过企业进行的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13. 请问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需要申请提交什么材料吗?

  答:企业享受社保费减免优惠政策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按原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直接享受。


  14. 企业社保费减免单位缴纳部分,是直接减免还是先缴后返?

  答:符合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企业,在申报时直接享受减免政策,不需要先缴后返。


  15. 我公司在厦门,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我公司已申报,但未缴款,这个月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作废申报记录?

  答:对于2月份已申报未缴款的社保费,您无需做任何处理,税务机关会根据单位享受的减免政策重新生成应缴账目,您核对无误后直接申报即可。


  16. 社保费减免5个月,是每个月都需要我们提申请吗?

答:对于减免政策享受,您不用额外提出减免申请,更不用每月都提出申请,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即可。


  17. 我们是大型国企,可享受此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减半征收优惠,即便如此,受疫情影响,财务压力依然较大,准备按规定申请缓缴。请问缓缴也仅限于企业缴纳部分么?

  答:您所在企业不仅可以申请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如果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申请缓缴个人缴纳部分。


  18. 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社保费可以缓缴多久?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对应缴的企业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9.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们公司所在地区对医保缴费执行了缓缴政策,还能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么?

  答:如果您公司所在地区出台了职工医保费减征政策,而且对医保缴费执行缓缴政策,减征政策和缓缴政策可以叠加使用。


  20. 退费是退到我们单位缴费账户么?需要提供给税务局退费账号么?

  答:各地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采取直接退费的,会将您多缴的费款自动退到单位的原缴费账户,不用您再次提供退费账号。如因账号原因退费失败,有关部门会及时和您联系,也请您及时反馈新的退费账号。


  21. 我们公司已经缴纳了2月份的职工医保费,如果2月份实施减半征收,能不能把多缴的费款退还?

  答:首先要确定您所在地区是否执行职工医保减征政策。如果执行职工医保减征政策,相关部门将重新核定您的应缴费额,在准确确定减征金额后进行退费或者冲抵处理。


  22. 国家的政策很给力,2月份已经缴的钱也可以退费,需要什么手续吗?如果不选择退费,能不能抵缴3月份的应缴费款?

  答:为了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于已缴纳的符合减免条件的费款,相关部门将优先选择直接退费。

  对于多缴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如果您是中小微企业,各地人社、税务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直接发起退费,无需您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如果您是大型企业,会根据您的选择,直接退费或者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对于多缴的职工医保费,各地医保、税务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直接发起退费,或者根据您的意愿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23. 我是外地户口,孩子入学条件是家长要在工作地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这次减免企业社保费,我个人社保缴费会中断么?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针对单位缴纳部分,企业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同时,为确保缴费人的社保权益,有关部门也已经明确,实施减免或缓缴政策,不影响缴费人社会保险权益。因此,您的缴费记录会连续计算,您的权益不受影响。


  24. 我们企业怎么知道自己被划成什么类型了?

  答:各地会按照规定公开企业的划型结果,方便您及时知晓。如果您对划型结果有异议,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变更申请。


  25. 公司享受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工伤保险费政策,而工伤保险不存在个人缴纳部分,请问是不是无需申报工伤保险费?

  答:您所在公司还是要继续申报工伤保险的。虽然工伤保险没有个人缴纳部分,但是只有用人单位办理了参保登记、增员和申报缴费业务,社保经办机构才能掌握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明细。因此,为了不影响职工个人待遇的享受,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原有的做法为员工办理参保登记、增员,并进行申报缴费操作,符合免征政策的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26. 武汉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

  答: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武汉市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即: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工日期”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可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


  27. 灵活就业人员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针对的是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是以个人身份参保,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


  28. 我们是新设立的企业,享受这次社保费减免政策么?

  答: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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