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方有權在開庭前和作為原涉案人的三名藥檢官取得私下聯繫嗎?

經遠2000


問國際仲裁機構,或者瑞士法院。最終解釋權是他們,國內說話是否管用還是要看他們的,所以,別在國內問了。這個問題撤了吧


Peterxuan1892


聯繫應該沒問題,關鍵不能威脅和恐嚇,這就違法了!建議追究責任。

我發現孫楊就是個長不大的孩子。他媽媽的教育更是一塌糊塗。

經歷了這一次,都該成長了,您是成年人,做事情要負責,做錯了就承擔代價,胡攪蠻纏的找理由有意思嗎??

現在的中國民眾越來越理性了,不是您想綁架就綁架的了,大家會先看對錯,不會因為你是中國人就一定無條件的寵你慣你!


哥暢足球


有權聯繫但無權恐嚇,孫豬頭不但恐嚇檢測機構、恐嚇仲裁法庭、挑釁庭審,還公佈檢測人員隱私,把一切能得罪的全得罪了,愚蠢無知的團隊不留一點後路妄圖使對方屈服,可惜對方沒那麼軟弱也沒那麼腦殘,現在再想打過人後玩賠禮道歉無異於痴人說夢,不作死不會死,為自己的猖狂付出代價註定這次無論再怎麼還都是120%申訴失敗。





天下快評


CAS在公開的庭審記錄提到9月份事件過後孫楊團隊曾在不同場合接觸三位藥檢人員,並提出對他們家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的擔憂………


卡拉是條狗AOA


這三個人,吃夠了孫楊得苦頭,躲都躲不過來,把他們身份信息放到網上,己經涉嫌犯罪!難到私下要求他們改證詞?這明擺著藥檢肯定過不了關,開始找事,搗漿湖,挺而走險,綁架國人的情感,活該!


烏龍坊


孫楊的前任律師劉馳說了這麼一句話:在法庭上取得的叫證據,在法庭下取得的叫威脅。孫楊方在開庭前私下接觸證人,是極其愚蠢的做法,又何來的有權呢!


無氣倒被人欺


三名藥檢官是原告證人,孫不應該直接聯繫,應該徵得法庭同意由律師出面為好。擅自聯繫洗脫不了威脅證人的罪名。孫不管是在什麼環境下長大的,現在是成年人了,要勇敢的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要什麼事都去找媽媽。


蓮花倚石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猴子請我來圍觀逗逼的


都過去了,費那心❤幹嘛?規劃自己以後的人生吧?開個青訓中心?當教練什麼的。上訴是自取其辱,浪費資源,雖然你有錢。如果頭腦思維正常,絕不會幹那事兒。趙本山說”正常人都幹不出那事兒”。



純愛海闊天空


沒權!威脅後就沒有權利要求其配合,於情於理於法都不行!你有名有錢有勢就可以為所欲為嗎!再說,人家要搭理你呀,工作都讓你整沒了,還聯繫?要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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