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患者深夜跳樓自盡,醫院是否要承擔責任?

TseHowy


沒有責任,你願意死不是別人的錯,一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是他自己的選擇,醫院不是他的監護人。你做家屬的貼身陪護都看不住醫院有什麼責任幫你看著


抹茶0426


我也不和你講什麼鬼道理,對你這種人,講也白講。直接把你家地址亮出來給我。順便記得準備個幾百萬放那,我想這對你而言不是難事,畢竟錢來的容易。

人生十有八九不容易,萬一我壓抑了,身心受折磨了。想不開呢,連累別人總是不好的。上你家跳樓還是可以的!記得到時候我家裡人要賠償時把錢拿出來。憑什麼?我他媽不想活是我個人的事,但是在你家出事的,不找你們賠說的過去麼!我無賴?怪我咯,從小不愛學習,你這種無恥,品德敗壞的惡行,我還是學的飛快的,那速度可與“光速”並行了!👿


小僵425


前幾年,患者跳樓事件頻頻發生,有組織或無組織的醫鬧事件層出不窮,國家也總算想明白了一個道理,對於一個真正想死的人,家人和神仙都攔不住,醫院越賠錢就越多人仿效跳樓,所以也不再為難醫院和醫生,只是要求醫院必須把護欄高度設到國家要求的安全標準,如果不達標,就要限期整改,否則問責領導。目前在病區發生意外墜樓的事情幾乎不可能發生。如果病人跳樓,醫院不再負有直接責任。

所以,奉勸那些得了絕症或抑鬱症並且沒勇氣活下去的患者,如果想靠跳樓給家人留一筆財產的,請三思而後行,極有可能會人財兩空,而且高樓跳下來的死狀非常噁心和慘烈,腦漿四溢,肋骨穿胸,四肢皆斷,五臟俱碎,並且會被路經此地的其他患者及家屬因好奇而拍下患者死狀發在微博或朋友圈,讓死者連最後的尊嚴都喪失掉,也給死者家屬留下嚴重心理創傷。而此時醫院所能做的就僅僅是報警而已,由警察通知殯儀館直接拉走屍體,家屬最終得到的或許就是一副殘缺不全的屍體而已。所以,且活且珍惜,不要隨便跳樓,更不要選擇去醫院跳樓,現在已經不流行去醫院跳樓給家人攢錢了。


颲勠䴦


發生在醫院當然醫院要百分百的承擔責任!現在的醫院都是暴利產業,已沒有了毛主席時代救生扶傷,治病救人的初衷。病人進了醫院就成了醫生案板上的肉,他們想怎麼樣切就怎麼宰割。各種檢查費化驗費及每天項目繁多的牧費讓病人難於承受。他們只管張大嘴巴要病人不停繳費,治死了與醫院沒有關係。病人在住院期發生的任何事故醫院理應負全責,依法進行賠償!


手機用戶5754542709



保家衛國71947122


俺見過兩個事:一個老人家從醫院十二樓跳到七層平臺死去了,家人親自收拾遺體,並向醫院表達了歉意:老人家患腫瘤晚期自知不治才縱身躍下,家人均信佛,不肯要醫院幫助與人道賠償。還向院方表示了歉意。另一個:回族老頭被一卡車碾斃後,家人當場讓交警出了對司機的諒解書,並未對違章造成事故的過錯方提出任何要求,自行收拾遺體按宗教習慣處理了。有真正信仰的人在如今真的不多,他們並未用自己的信仰沽名釣譽,信仰就是信仰。也許我們好多人都走錯方向了。把錢凌駕於生命之上,一個生命逝去了,沒有時間哀泣與追思,卻第一時間想到他值多少錢。是不是該從道德上予以批判呢?


張鵬76807


醫院是為患者提供科學、合理的醫療服務的機構(其中醫護提供的護理服務,是基於疾病病情變化、生命體徵變化等的觀測)而不是提供看管、監視甚至限制患者人身自由的機構,醫院的醫護人員有對患者的所患疾病提供診斷、治療、護理的義務,而無看管患者的義務。

對於普通病房

在普通病房的有完全行為責任能力的(意識清醒,有辨認能力,有控制能力等)患者在醫療機構中發生自殺行為,是患者本人對自己生命健康權做出放棄的選擇,而與醫護人員的診斷、治療、護理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對於重症監護病房

在重症監護病房,一般是病情危重患者,許多患者也存在意識障礙,多采用特級護理(有專門護士24h監護,根據醫囑嚴密監測患者各項生命體徵及疾病相關指標),值得注意的是特級護理的護理任務也是對患者的疾病相關指標及生命體徵進行觀測,而非監視患者是否發生自殺行為,但由於是特級護理有專門護士監護,所以一般能夠發現尚有意識的患者發生自殺行為,如果是沒有盡到24h監護義務,可能醫院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對於精神病房

精神疾病患者在相應的精神病專科醫院或專科病房進行治療的,由於精神病患者特殊,其本身不具備辨識、控制能力,有很大的可能性會對本人或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相應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除對患者所患疾病的診斷、治療、護理義務以外,應當負有監護患者人身安全的義務,若其受到來自他人的人身傷害或發生自殺行為,精神病醫療機構或專科病房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注:以上純屬個人看法,不構成法律依據,如遇相關事宜請諮詢專業律師。

【才疏學淺,如有不足,望批評指正】



小醫生陳鵬


如果是普通醫院,普通病人,在沒有醫護人員看護的情況下發生跳樓事件,醫院是沒有責任的。如果是精神病房,醫院應該有責任保證病人的安全。

對於自殺事件,無論是病人(精神病人除外)還是正常人,在法律上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患者住院期間,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醫院的制度層面,醫院都不可能過多限制其人身自由。可以這樣說,患者只是把結束自己生命的地點選在了醫院,這與把地點選在商場,辦公樓頂,鐵軌上,是一樣的。一個思維正常的人,無論身患何種疾病,都應該清楚地瞭解自己的行為是否危險,是否會危及到自己的生命。再者,如果一個病人決心輕生,醫院的防護措施做得多麼到位,他總會想辦法結束自己的生命。

而精神病人就不一樣了。精神類疾病是由於大腦器質性病變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疾病,其行為可能有反常人,這是醫護人員可以預見的,其實也是常識。所以大家都知道,精神病醫院都會為一部分病人設立封閉病房,限制病人的活動範圍,防止病人走失;病房的牆面也會用軟質材料包裹,防止病人在病房中發生意外。因為精神病人的危險行為是可以預見的,所以如果這些需要特殊看護的病人在醫院發生意外,就是醫院的責任了。


檢驗科祁一針兒


住院患者一般都要求要有家屬陪同,對於兒童、老年人、精神方面存在一定問題的更是如此。按照疾病的嚴重程度護理等級分為三級、二級、一級、特護,三級護理每日巡視3次並觀察病情及做好記錄,二級護理2小時巡視一次,一級護理每小時巡視一次,特級護理由專人看護(一般是在icu)。沒有特殊情況是不會約束患者的,因為患者也要上廁所啊,起床功能訓練什麼的,必要時會用專用的約束帶進行約束,如患者煩躁不安,拔除管道、輸液等。所以護理只是心理和生理的幫助,千萬別理解成看守。如果醫院、醫生、護士按照正規的流程進行了治療和巡視、教育的話,應該是不負責任的。如果醫院要負責人的話,那陪護的家屬該負什麼責任?碰到很多患者在等待手術的這幾天中問醫生、護士能不能回家住或者住酒店,說在醫院睡不著,按照醫院規定是不可以的,反正我是不答應的,但是腳長在他身上啊,他要回去也攔不住,只能電話告知,病歷中記錄已經勸他回來了,患者如果在家中、在途中出了事情誰負責?還是很多患者不理解,覺得醫生嚇唬人,小題大做,覺得自己好好的,沒事。等出事了,你家屬就該來醫院討說法了。


知心藍醫生


沒人能攔住不顆要死的心。不過現在很多人的心理就是死哪告哪,要人家承擔責任。試問,如果在家自殺,是否可告親屬監護不力。

有些人說醫院騙錢,說句實在話,病人有權選擇醫院,有權選擇醫生,有權選擇治療還是放棄治療,但是醫院,醫生沒選擇病人的權利,不然醫護人員沒這麼累,也不用冒風險去搶救病人。

很多人說醫院,醫生都是為了賺錢,試問一下,那些企業,街邊小店,路邊攤販,誰不是為了賺錢而拼命去努力。醫院也是一樣,要生存,要發展,醫護人員也是要生活,養家。而且醫院的收費價格都是國家規定的,其它行業的商品都是不家給參考價,終端自定售價。遇問題,希望大家能冷靜,換位思考一下。現實中誰都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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