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獄之災、高額罰款,走私黃金風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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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初,哈爾濱海關經偵查得知,一個以金某斌為首的長期在山東向境外走私黃金的團伙突然將走私出境地點轉移至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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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海關與青島海關迅速開展聯合辦案,摸清了該團伙的走私路徑、走私手法和資金流向等情況。

2020年1月7日,海爾濱海關經偵查得到消息,金某斌指派其團伙成員馬某哲計劃於1月8日攜帶黃金前往日本,團伙其他幾名重要成員也將於1月8日抵達哈爾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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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14時,在確認馬某哲已經將黃金帶入哈爾濱機場出境候機區後,哈爾濱海關與青島海關同時開展抓捕行動,在哈爾濱機場抓獲2人,當場繳獲黃金1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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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爾濱市區抓獲4人,繳獲擬於1月9日走私出境的黃金12公斤,在青島市區抓獲1人,所有目標人員全部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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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海關緝私局相關工作人員的介紹,查處的涉案黃金一塊約為1000克,按照抓捕行動當天的外匯牌價來算,大約是三十五萬八千多一塊。1月8日當天,緝私民警共計查獲黃金22塊,共計價值700多萬元。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對走私黃金事情供認不諱。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以案說法

近幾年,攜帶黃金出入境被查處的案件層出不窮,有些乘客甚至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認定為走私的案件也時有發生。

攜帶者如忘記申報、隱瞞不報或用其他不正當手段逃避海關監管的,海關有權依法處理。涉嫌走私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時,根據法院公佈的2019年度的相關司法判例,犯罪嫌疑人在被罰款的同時,涉案黃金還會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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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所以,根據以上司法判例,我們不難發現在沒有進行合法申報攜帶黃金的個人以涉嫌走私罪論處並處罰金,且在押涉案黃金,將依法予以沒收。具有自首,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良好等情節的可相應從輕、減輕刑罰。


小編在此也提醒大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黃金及其製品屬於國家限制進出境物品,旅客攜帶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境,超過50克的需向海關書面申報,對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海關將視同進出口貨物予以辦理通關手續。


遵守國家相關的政策規定,切莫隨意觸碰法律的紅線。


“律師到了”

讓法律的公平正義永不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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