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安家》看二手房潛在的法律風險

法益觀影室 | 透過《安家》看二手房潛在的法律風險

電視劇《安家》正在熱播,劇中房似錦(孫儷 飾)的客戶於老闆為了能節省中介費,在隔壁的小中介公司“阿拉丁”簽訂了房子的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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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於老闆在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和中介費後,發現他買的房子被法院查封,沒辦法繼續交易。

於是,於老闆就找到房似錦,想請她幫忙挽回損失時,房似錦告訴他們收的中介費不包括產權調查的內容,且查封是在簽完合同後發生的,她也沒辦法解決。

難道,真的沒有辦法了嗎?此時,於老闆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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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只支付了定金或者少量房款。

於老闆可以和賣家瞭解法院查封情況。

如果法院查封金額較小,賣家經濟能力沒有實質性影響,賣家在提供了足夠的擔保,房子可以繼續交易。

於老闆還可以通過賣家聯繫到申請查封人,簽訂一個三方協議,於老闆用替代賣家償還債務,讓法院解除查封,促進交易的繼續進行。

如果法院查封金額較大,賣家不想繼續履約債務,且經濟能力也已經受到影響。

於老闆這個時候應該考慮及時止損,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房子進行財產保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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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或者大部分房款。

如果劇情中,於老闆支付了全款(或大部分房款)並已入住,但由於種種原因,房子還沒有過戶,房子的產權並沒有在於老闆的名下,這個時候,於老闆發現法院查封了房子,他又該怎麼辦呢?

此時,於老闆並沒有過錯。

根據相關規定,法院在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第三人對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沒有過錯的情形下,不能對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作出規定。

這實際上是通過引入過錯原則的方法來保護第三人,即購房人的利益,於老闆可以據此,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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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執行異議程序並不是確權程序。

執行程序是對經過法定程序確定的法律權利義務關係的執行,講求效率,貴在迅速、及時。

這也決定了在執行程序中對異議的審查只能根據證據進行形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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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子的權屬問題,於老闆與賣家最終應該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

此外,如果真如阿拉丁公司所說, 房子是在簽訂合同後,被法院查封的,這種種情形屬於因賣家原因造成交易不能繼繼續,賣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介費屬於因賣家違約,給於老闆造成的損失,於老闆也可以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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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介的居間責任

劇情中,於老闆向“阿拉丁”公司一次性支付了全部中介費,在交易不能繼續進行的情況下,“阿拉丁”拒不退還,並且聲稱做產調還需另外支付1%的中介費,於老闆只支付了1%的中介費,後果自負,真的是這樣嗎?

根據相關規定: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二手房買賣交易中,中介就是典型意義的居間人。

中介從事日常促成買賣雙方交易的同時,需要確保充分披露雙方涉及交易撮合的信息,以供雙方進行全面評估。

如果中介沒有盡到審慎核查及如實報告義務,導致委託人遭受損失,中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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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情中,調查房子產權權屬,包括房子是否被查封是“阿拉丁”應盡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會因為中介收費便宜就免除。

不存在如果做“產調”需要增加1%的佣金的問題。

“阿拉丁”不做產調,顯然違反了其應盡的審慎核查、如實報告的義務。

如果房子本身存在司法查封,阿拉丁應退還於老闆中介費,如果因為交易不成,給於老闆造成損失,阿拉丁公司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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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劇情中,因購買的房子被查封,於老闆採取的救濟措施包括主張賣方違約、阿拉丁未盡審查 義務和如實報告義務,要求賣方和中介阿拉丁承擔退還中介費、賠償損失的責任。

但更好的處理方式,是在買房之前就查清房屋產權相關情況,確保房屋權利不存在瑕疵,方便交易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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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丁”公司為了逃避債務,連夜關門跑路。如果於老闆訴諸法律,該公司並不能徹底逃脫相應的法律責任。隨著法院現有的執行力度的加大,失信人、限制高消費名單等措施的進一步完善,如果阿拉丁公司具有履行能力,於老闆的損失應得到相應的挽回。


買房是人生重大資產交易,應該謹慎行事,建議在專業人士的協助下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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