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條上籤了字,但並未說明擔保人身份的,擔保人需承擔責任嗎?有何依據?

ataman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僅在借條上籤署姓名,並未表示其為保證人身份或明確寫明其承擔保證責任,也無其他查明事實可推定為借款提供擔保的,那麼就不會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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