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您還應當知道“行刑銜接”!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除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您还应当知道“行刑衔接”!

當下,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持續蔓延,為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尤其是嚴防疫情從境外輸入,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闡明,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

1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2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5

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6

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實施上述行為,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對於單位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此處應有例子

本次疫情發生後,海關全面啟動健康申報制度,申報內容包括個人基本情況、健康狀況、旅行史、與染疫人密切接觸情況等,這項制度對於海關及時掌握出入境人員相關信息,精準識別高風險人員具有關鍵作用。

但一些入境人員抱有僥倖心理,採取各種手段拒絕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健康狀況,不配合體溫監測;還有一些入境人員明知自己已出現染疫症狀,仍故意隱瞞發病情況、境外旅行史等,或者採取吃退燒藥等方式降低體溫,掩蓋發熱症狀,在國境衛生檢疫環節矇混過關,入境後被確診為新冠肺炎,導致與其密切接觸者被感染或者被隔離觀察,給公共衛生安全造成重大風險。

依照刑法規定並結合《意見》,上述行為如果造成新冠肺炎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就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除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您还应当知道“行刑衔接”!

我國首例涉嫌違反“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立案調查!

重點來了

《意見》對“行刑銜接”的規定

海關要嚴把口岸疫情防控第一關,嚴厲追究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完善執法辦案流程,堅持嚴格執法和依法辦案。做好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對符合國境衛生檢疫監管領域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要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移送公安機關的相關手續,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問題來了

什麼是“行刑銜接”

行刑銜接,又叫“兩法銜接”,是“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的簡稱,指的是檢察機關會同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實行的旨在防止以罰代刑、有罪不究、降格處理現象發生,及時將行政執法中查辦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工作機制。

行刑銜接的主要依據

2010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轉發了中紀委等部門《關於加大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違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見》,對健全行刑銜接機制,加大查處瀆職侵權犯罪力度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2011年的2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轉發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是迄今為止關於行刑銜接工作的層級最高、內容最明確的指導性文件,也是開展“行刑銜接”的最主要依據。

敲黑板:“行刑銜接”中行政機關的工作要求

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明顯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接到通報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派人進行調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立案後依法提請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併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後,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重要提醒

新冠肺炎期間,海關將這麼做!

一、加強境外疫情監測和風險分析研判

密切跟蹤疫情嚴重國家(地區)形勢和發展態勢,多渠道、全方位收集疫情信息,持續開展風險分析和評估研判,通過有效篩查高風險旅客,分類施策、精準檢疫。

二、嚴格執行健康申報制度

要求所有出入境人員必須進行健康申報,嚴格排查申報有無肺炎類似症狀、有無14天之內相關旅行史或接觸史。

為方便填寫,我們將申明卡翻譯成10多種語言,並專門開發了海關旅客指尖服務小程序,出入境人員在到達口岸前就可以提前用手機填報,生成二維碼,在口岸掃碼驗放,實現“網上報、碼上通”。

三、切實落實“三查、三排、一轉運”

這是當前口岸防控疫情輸入的一種有效模式。所謂“三查”就是100%查驗健康申報、全面開展體溫監測篩查、嚴密實施醫學巡查;所謂“三排”就是對“三查”發現的有症狀、來自疫情嚴重國家或接觸過確診病例的人員,嚴格實施流行病學排查、醫學排查和實驗室檢測排查;所謂“一轉運”就是對“三排”判定的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有症狀人員和密切接觸者“四類人員”,一律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轉運、隔離、留觀等防控措施,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四、加強交通工具衛生檢疫

對14日內來自疫情嚴重國家和地區的交通工具實施登臨檢疫。督促交通工具運營者落實交通工具隔離區域設置、途中/在港異常情況報告、工作人員健康管理、健康申明卡填報全覆蓋、檢疫廣播宣傳等要求。

五、強化聯防聯控機制

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的統一領導下,海關與各成員單位密切配合、通力協作,進一步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構建起多層次、全鏈條、立體化防控體系,嚴防疫情輸入。

除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您还应当知道“行刑衔接”!

在此,我們敬告各位入境歸國人員,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實申報個人健康情況,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現場執法。

戰疫當前,您的全力配合,是對自己最好的負責,也是對我們最大的支持!

供稿單位:杭州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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