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政府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前提

轉自:魯法行談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 裁判要點

人民政府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以該幅土地已經合法收回或者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合法徵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已經一併收回為前提,若國有土地上仍有相應的權利人,政府則不能進行掛牌出讓。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1026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南陽市南召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南召縣中華路東段。

法定代表人:方明洋,該縣人民政府縣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清順,河南真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宋太生,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南召縣城關鎮中華四組。

一審第三人:曾祥存,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

再審申請人河南省南陽市南召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南召縣政府)因宋太生訴該縣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曾祥存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豫行終177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南召縣政府申請再審稱: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南行終字第00006號判決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該判決雖然確認南召縣城關鎮人民政府於2001年4月實施的徵收宋太生位於南召縣××人民××路規劃紅線外的土地的行政行為違法,但宋太生在該處的房宅全部在拆遷紅線之內,上述判決把道路規劃紅線和拆遷紅線相混淆。宋太生在拆遷紅線範圍內的土地及附屬物已被徵收,並給予足額補償。請求撤銷二審判決,駁回宋太生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政府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以該幅土地已經合法收回或者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合法徵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已經一併收回為前提,若國有土地上仍有相應的權利人,政府則不能進行掛牌出讓。

本案中,根據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2014)南行終字第00006號生效行政判決確認南召縣城關鎮人民政府於2001年4月實施的徵收宋太生位於南召縣××人民××路規劃紅線外土地的行政行為違法,且宋太生現仍持有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沒有證據證明宋太生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已被註銷、收回或聲明作廢等。在此情況下,南召縣政府對宋太生位於南召縣××人民××路規劃紅線外土地收回並掛牌出讓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南召縣政府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南召縣人民政府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聶振華

審判員  袁曉磊

審判員  馬鴻達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瑞強

書記員 馮琦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