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 沭陽帶徵警費七分畝捐始末

民國時期,苛捐雜稅是各地軍閥、地方財政,尤其是縣級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凡人凡物都要捐稅,名目繁多,制度混亂。

沭陽地處蘇北偏隅,按《沭陽鄉土志略》所言,“本縣為農業地區,除田賦外,其他稅捐,寥寥可數。清代有牙帖稅、煙包稅、酒稅、花布稅、地契房契稅及房捐。入民國,裁煙包稅、酒稅、花布稅,增印花稅、屠宰稅、菸酒稅及菸酒牌照稅,民國八年增車輛牌照稅,二十年增營業稅,二十一年增所得稅。”


沭陽往事 | 1929年 沭陽帶徵警費七分畝捐始末

1929年6月,沭陽縣為維護地方治安,計劃擴充警察隊伍,向省財政廳申報帶徵七分畝捐。6月21日,省廳經會議(第210次會議)表決,此案通過。史料記載,1927年10月,江蘇成立水陸公安管理處,要求全省“徹底改進各縣警政”,並規定了各縣警察名額、經費標準及警費設籌辦法。沭陽縣在此次警政改革中被列為第二種縣,“至經費設籌辦法,除原有款項外,舉辦商鋪捐,或就原有商鋪捐,酌加整頓,以資抵補。再不敷之數,于田款項下帶徵附稅。”


沭陽往事 | 1929年 沭陽帶徵警費七分畝捐始末


1928年2月,馬仁生就任代理縣長後,向省廳呈報“沭邑防務重要”,並將原縣警備隊改編為警察隊,並增設迫擊炮排,配備兩門82毫米迫擊炮。1929年馬仁生卸任後,繼任縣長屠集成將警費帶徵之事委託於縣商會,但由於此時當地“商務凋零,鋪雜各捐,難以整頓”,以至於“本年七月份起,不惟隊餉無著,即公安局經費,亦無所出。”


沭陽往事 | 1929年 沭陽帶徵警費七分畝捐始末

82毫米迫擊炮

後經調查得知,沭陽“城內公安局及第一、二兩分局擴充經費,年需二萬八千餘元。改編警察隊薪項、服裝、子彈、出發恤賞、雜支等項,年需五萬八千餘元。”於是,屠集成會同各分局長商議,決定將“原有游擊隊改為鄉、市公安分局警察隊,年需四萬餘元。”此項經費“惟有懇請自上忙[注]起,于田賦項下,按畝帶徵七分,全年預計約可收入十一萬餘元之譜,庶可藉資挹注,而維治安。”


注:

舊時徵收田賦,分上下二期,規定地丁錢糧在農曆二月開徵,五月截止,稱為上忙。


參考文獻:

1、蘇省水陸公安管理處條例[N].申報,1927-11-25(9).

2、蘇省府五十九次會議紀要[N].申報,1928-03-14(9).

3、蘇省調動大批縣長[N].申報,1929-09-09(8).

4、核准沭陽縣磐徵警費七分畝捐[J].江蘇省政府公報,1929,(178):5-7.

5、張仲五.沭陽鄉土志略[M].1974.03.

作者:劉陽(連雲港市重點文物保護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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