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寧夏擔保集團原董事長屠國軍一審獲刑12年半

  中新經緯客戶端3月24日電 據微信號“固原中院”消息,2020年3月2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寧夏擔保集團原董事長屠國軍犯受賄罪、翫忽職守罪、貪汙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屠國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翫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被告人屠國軍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數罪併罰!寧夏擔保集團原董事長屠國軍一審獲刑12年半

  經審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16年7-8月期間,被告人屠國軍在擔任銀川市商業銀行副行長、寧夏銀行副行長、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按揭業務、融資擔保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21次收受或變相收受他人所送的現金及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88.97萬元。2008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屠國軍在擔任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在企業融資擔保工作中,經營管理不當,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制度執行不到位,造成大規模代償。截止2017年6月30日,擔保集團公司擔保貸款代償113戶,代償餘額114400萬元,其中被告人屠國軍對寧夏寧滬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企業貸款擔保項目審批時審核把關不嚴,對風險審核部門及評審委員會揭示項目存在的風險點未予以重視,董事會沒有進一步地討論和分析研判,以傳籤的方式代替召開董事會,致使擔保集團公司為9家存在重大擔保風險的公司提供了貸款擔保,擔保金額為30797萬元,這9家公司擔保貸款到期後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擔保集團發生代償,代償餘額共計18615.909831萬元,拖欠委託貸款3217.40萬元。2010年上半年至2011年年底,被告人屠國軍利用擔任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先後4次安排公司綜合辦公室主任朱某為其提供現金共計7萬元,歸個人使用,事後用虛假髮票在公司財務中予以報銷。

  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屠國軍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翫忽職守罪、貪汙罪,應數罪併罰,依法予以懲處;案發後,被告人屠國軍能夠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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