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開發商閒置土地,要經這些程序

土地是國家和集體的根本所在,節約集約用地是各地政府的職責。有些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後,超期開發,導致土地閒置。什麼樣的土地才是閒置呢?

根據《土地閒置處置辦法》規定,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

對閒置土地的處置,要經過如下程序:

一.調查程序:自然資源部門發現土地閒置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土地閒置人發出《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二.認定程序:自然資源部門經調查核實,認定符合土地閒置規定,要下達《閒置土地認定書》,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

三.根據閒置不同情況,分別處置:

1.如果是因政府、政策原因導致延期開發的,政府不得無償收回,應當以協議有償收回;

2.因規劃原因 的,對繳清土地價款、資金落實的項目,可以採取置換土地方式。

3.純屬於開發商自己原因導致土地閒置的,無償收回。

四、在根據以上情況決定處置前,要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送達《閒置土地處置聽證告知書》。

五、如果無償收回的,還應當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如果是徵收閒置費,要下達《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當事人對決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六,當事人不履行決定書的,決定機關經催告後仍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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