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對房屋出租制定了地方政府規章,規範了河南省內房屋出租的管理。其中,哪些房屋不得對外出租進行規定: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
(四)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或者用途的;
如果,河南房東違反上述規定,將不得出租的房屋進行出租,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具體是要限期改正,退出出租,收回房屋;如果逾期不改正的,當地住建部門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為房東的違法出租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依法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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