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批覆:對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理解與適用等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本號訊(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佈《關於適用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覆》(下稱《批覆》),對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範圍、非法移栽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理解與適用等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兩高”批覆:對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理解與適用等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據瞭解,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對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作出了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批覆》對“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範圍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古樹名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植物,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據悉,按照我國《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國內外稀有的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兩高”批覆:對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理解與適用等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批覆》指出,根據我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野生植物限於原生地天然生長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樹名木外,不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非法採伐、毀壞或者非法收購、運輸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樹名木除外),構成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批覆》明確了“非法移栽”的行為性質及其處罰原則,強調對於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處罰。同時規定,鑑於移栽在社會危害程度上與砍伐存在一定差異,對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行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植物的珍貴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數量、對生態環境的損害程度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覆》已於2019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3次會議、2020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新聞來源:陝西省森林文化協會 編輯 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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