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案例:雙方互負債權,一方超過訴訟時效能否主張抵銷|天同碼

公報案例:雙方互負債權,一方超過訴訟時效能否主張抵銷|天同碼


閱讀提示:天同碼是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借鑑英美判例法國家的“鑰匙碼”編碼方式,收集、梳理、提煉司法判例的裁判規則,進而形成“中國鑰匙碼”的案例編碼體系。《中國商事訴訟裁判規則》(中國鑰匙碼—天同碼系列圖書)已由天同律師事務所出品並公開發售。

本期天同碼,主旨案例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第4期總第270期“裁判文書選登”欄目。



公報案例:雙方互負債權,一方超過訴訟時效能否主張抵銷|天同碼


【規則摘要】


1.互負到期債務,一方債權雖超訴訟時效,仍得抵銷

——互負到期債務一方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抵銷債務,雖已超過訴訟時效,且未以通知形式,亦不當然影響抵銷權成立。

2.銀行無權扣款,以抵銷其已超訴訟時效的其他債權

——金融機構在借款人逾期還款時有權直接扣收貸款本息,不意味著其可通過自行抵銷方式行使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3.債權雖超過訴訟時效,仍可因互負債務與對方抵銷

——債權雖超過訴訟時效,但與對方所享有的未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符合抵銷條件的,可在通知後進行互負債務抵銷。

4.一方債權與對方自然債權,執行程序中能否被抵銷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作為主動債權與對方未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抵銷,應運用價值衡平的分析方法處理。

【規則詳解】


1.互負到期債務,一方債權雖超訴訟時效,仍得抵銷

——互負到期債務一方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抵銷債務,雖已超過訴訟時效,且未以通知形式,亦不當然影響抵銷權成立。


標籤:抵銷權|自然債務|主動債權


案情簡介:2005年4月,實業公司受託辦理拿地手續並收取委託人開發公司2000萬元。2006年2月,實業公司並未依承諾辦妥受託事宜,亦未依約退還前述2000萬元。2011年,實業公司以其投入2000萬元與開發公司合作開發為由,訴請分配合作權益1.5億餘元。2015年,法院生效判決判令開發公司返還實業公司借款2000萬元及利息,並以開發公司關於實業公司投入2000萬元已與實業公司應返還受託費用2000萬元抵銷的反訴主張系不同法律關係為由不予受理。2016年,開發公司訴請行使抵銷權。


法院認為:①雙方債務均已到期屬法定抵銷權形成積極條件之一。該條件不僅意味著雙方債務均已屆至履行期,同時還要求雙方債務各自從履行期屆至到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間段,應存在重合部分。在上述時間段重合部分,雙方債權均處於無時效等抗辯的可履行狀態,“雙方債務均已到期”條件即為成就,即使此後抵銷權行使時主動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亦不影響該條件成立。因被動債權訴訟時效抗辯可由當事人自主放棄,故在審查抵銷權形成積極條件時,當重點考察主動債權訴訟時效,即主動債權訴訟時效屆滿之前,被動債權進入履行期的,當認為滿足雙方債務均已到期條件;反之則不得認定該條件已成就。②本案中,在開發公司對實業公司享有的2000萬元委託費用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雙方即已互負到期金錢債務,具備法定抵銷要件,開發公司抵銷權成立。《合同法》第99條第2款規定了法定抵銷權行使,即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據此可認定,通知僅系法定抵銷權行使方式,抵銷權成立後,

當事人是否及時行使抵銷權通知義務,並不影響抵銷權成立。開發公司行使抵銷權時雖已超出訴訟時效,但並不妨礙此前抵銷權成立。抵銷通知亦為單方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只要達到對方,無需其同意即可發生抵銷法律後果,作為形成權的抵銷權,其行使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故本案雙方互負2000萬元債務在前案2011年訴訟中開發公司將債務抵銷的舉證證明目的告知實業公司時即已抵銷。③因抵銷關係雙方均對對方承擔債務,在某種程度上對己方債權具有擔保作用,故《合同法》未對抵銷權行使設置除斥期間,而是規定抵銷權人行使抵銷權後,對方可在一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但即使如此,抵銷權行使亦不應不合理遲延。本案中,實業公司與開發公司在2005年末幾乎同時發生數額相同的金錢債務,在長達6年時間裡,雙方均未提出相應主張。2011年實業公司訴請盈餘分配時,開發公司即在該案中提出債務抵銷主張,當屬在合理期限內主張權利,自難謂其怠於行使抵銷權。此外,從實體公平角度看,若以開發公司訴訟時效屆滿為由認定其不能行使抵銷權,不僅違背抵銷權立法意旨,且有悖於民法公平原則,故判決確認開發公司與實業公司互負到期債權已抵銷。


實務要點:互負到期債權一方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抵銷債務,雖已超過訴訟時效,且未以通知形式,亦不當然影響抵銷權成立。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51號“某開發公司與某實業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見《廈門源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海南悅信集團有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審判長陳宏宇,審判員錢小紅、王毓瑩),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裁判文書選登》(201904/270:35)。


2.銀行無權扣款,以抵銷其已超訴訟時效的其他債權

——金融機構在借款人逾期還款時有權直接扣收貸款本息,不意味著其可通過自行抵銷方式行使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標籤:抵銷權|自然債務|扣款行為


案情簡介:2010年,信用社未在鍾某借款到期後兩年內主張權利。因嗣後信用社依貸款合同中“在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時,有權從借款人賬戶直接扣收貸款本息”約定,在村集體分配給鍾某的土地徵收補償款中扣收致訴。


法院認為:①案涉貸款在還款到期日後,在訴訟時效屆滿日前,信用社並無證據證明期間有造成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發生,亦無證據證明鍾某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同意履行該債務。鍾某所持存單款項並非自願存入,該事實不能視為鍾某具有自願履行債務意思表示,亦不等於鍾某同意抵銷。②依《合同法》第99條關於抵銷權規定,信用社在未經鍾某許可情況下,無權將鍾某對其所負債務用以抵銷其依存單對鍾某所負債務。至於雙方在貸款合同中約定關於信用社在鍾某不能按期還款時有權從鍾某賬戶直接扣收貸款本息,乃是對還款方式一種約定,並

不意味著信用社可通過自行抵銷方式行使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判決信用社兌付鍾某存單本息。


實務要點:金融機構在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時有權從借款人賬戶直接扣收貸款本息,系對還款方式的一種約定,並不意味著金融機構可通過自行抵銷方式行使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


案例索引:四川成都高新區法院(2011)高新民初字第128號“鍾某與某銀行存款合同糾紛案”,見《鍾家元訴成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張媛媛),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204/82:203);另見《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權被抗辯時不可用於依法抵銷》(張媛媛),載《人民司法·案例》(201222:74)。


3.債權雖超過訴訟時效,仍可因互負債務與對方抵銷

——債權雖超過訴訟時效,但與對方所享有的未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符合抵銷條件的,可在通知後進行互負債務抵銷。


標籤:抵銷權|自然債務|訴訟時效


案情簡介:1994年,工程公司與航務公司聯營承包吹填工程,據此約定負責工程施工的航務公司因工程管理技術問題,導致淤塞事故,發生清淤、吹填改車填增加工程款280萬餘元。1996年,該費用由工程公司代墊。2001年,生效判決判令工程公司應自1997年7月11日起履行對航務公司所負工程款債務420萬餘元,審理期間,工程公司主張以代墊工程款抵銷但未獲支持。2007年,工程公司就已超訴訟時效的代墊工程款起訴。


法院認為

:①依聯營協議約定,航務公司負責工程施工組織管理工作,解決工程有關業務技術問題,故航務公司應組織管理好施工工作,從業務技術方面保證吹填工程順利進行。航務公司有義務在吹填施工過程中防止淤塞並在發生淤塞時進行清淤。案涉淤塞事故系因吹填工程施工造成的,說明航務公司未全面履行自己合同義務,由此產生的責任和費用應由航務公司承擔。由於淤塞,需進行清淤工作,在清淤工作尚未完成、無法繼續進行吹填情況下,且等待清淤工程完成再進行吹填必然會耽誤工期,吹填改車填亦經市國土房產局同意。車填工程完成後,符合設計標高,工程已由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故車填工程部分是必要的亦是合理的。吹填改車填增加費用是航務公司在因施工造成淤塞後不完全履行合同造成的,應由航務公司承擔。②上述清淤費用和吹填改車填增加的費用應由航務公司支付,但工程公司墊付了上述費用,工程公司在付清上述費用之日起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但在其起訴時已超過訴訟時效。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關於“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規定,本案抵銷問題可適用《合同法》有關規定。依生效判決,工程公司應自1997年7月11日起履行對航務公司所負債務,故自1997年7月11日起至工程公司上述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工程公司與航務公司互負到期金錢債務。依《合同法》第99條關於“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規定,工程公司上述債權雖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但在上述債權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時,工程公司和航務公司雙方互負債務符合抵銷條件,適於抵銷。且工程公司在庭審中主張將自己債務與航務公司債務抵銷,應視為工程公司已通知航務公司其主張抵銷,故
工程公司上述債權雖超訴訟時效,其仍可主張將航務公司上述債務與其對航務公司所負債務相抵銷。判決航務公司支付工程公司清淤費用、吹填改車填增加費用280萬餘元。


實務要點:債權雖超過訴訟時效,但與對方所享有的未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符合抵銷條件的,可在通知後進行互負債務抵銷。


案例索引:廣東高院(2007)粵高法民四終字第261號“某工程公司與某航務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見《吳錫泉等訴廣東省航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訴訟時效、抵銷)》(鄔文俊),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8商:109)。


4.一方債權與對方自然債權,執行程序中能否被抵銷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作為主動債權與對方未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抵銷,應運用價值衡平的分析方法處理。


標籤:抵銷權|自然債務|借款合同|資金扣劃|執行


案情簡介:1996年,執行和解協議確認,建材公司將名下房地產折價抵償所欠信用社貸款,折抵後剩餘部分49萬餘元由信用社返還給建材公司。1997年,執行過程中,信用社提出,其通過再貼現方式發放建材公司貸款45萬元及利息11萬餘元,希望抵銷。該貸款於1996年4月18日期滿。2008年,建材公司起訴主張對訴爭房地產權利時,信用社以債務已抵銷為由,主張雙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法院認為:①依執行和解協議,信用社應將房地產折價款抵償後的剩餘部分付給建材公司,即建材公司對信用社享有49萬餘元債權,該債權未約定履行期限,建材公司可隨時主張,故在起訴時該債權未超過訴訟時效。②信用社予以抵銷的債權系其於1996年因再貼現方式發放貸款45萬元,期限至1996年4月18日,

在兩年訴訟時效期滿前,信用社曾單方面作出抵銷的意思表示。抵銷權屬形成權,無需建材公司同意,建材公司長達12年未向信用社主張返還49萬餘元,表明建材公司對雙方債務相抵一事當時不但明知,而且認可,故建材公司對信用社債權因債務抵銷而消滅,故駁回建材公司訴請。


實務要點: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能否允許作為主動債權與對方未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進行抵銷,在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情況下,應探究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根據法律精神和原則,運用價值衡平的分析方法處理。


案例索引:江蘇高院(2008)蘇民二終字第0424號“新沂市建材總公司與新沂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昌信用社、新沂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合同糾紛案”,見《訴訟時效與法定抵銷權的行使》(趙峰),載《人民司法·案例》(200908:87)。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