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故意傳染新冠病毒怎麼辦?防控期間所涉及的民商法盤點!

疫情防控期間,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可能會撲面而來,那麼這種情況下,我們該怎麼合理維護我們的權利呢?今天本文就給大家總結了疫情防控期間所涉及的民商法法律問題

1.問:疫情防控期間,若公開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佈對某人的涉疫情不實信息,是否侵害其名譽權?

答:針對某特定對象,在網絡等公開場合散佈涉疫情謠言,主觀上存在過錯,行為具有違法性、公開性,在一定範圍內可能會對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造成一定程度的降低,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害。受害人可要求散佈謠言者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若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問:感染新冠肺炎患者或其家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救治,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患者或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毆打醫務人員,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3.問: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如何計算?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間。

被他人故意傳染新冠病毒怎麼辦?防控期間所涉及的民商法盤點!

4.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故意傳染給他人,或患者及其家屬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及生活的,除承擔相應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外,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5.問:因疫情形勢及防控措施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一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企業因市場環境及經營狀況變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處理?

答: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屬於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同時合同解除應當考慮如下因素:(1)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2)未履行合同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的;(3)請求繼續履行合同一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具有該些情形的可在個案中予以確定性裁量。

6.問:疫情期間借款合同借款人還款義務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答:受疫情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減少,現場業務辦理確為不便。但當下社會電子支付方式已經普遍,疫情影響也不會導致借款人自身的還款義務消滅,故借款人仍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如當事人舉證證明因疫情形勢及防控措施客觀導致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的,可根據個案情況結合政府相關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則予以衡量。

7.問:疫情期間當事人因系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或者被隔離對象等因素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在本次疫情事件構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舉證證明因疫情影響而導致其自身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具體情形,進而請求訴訟時效中止。

8.問:當事人因新冠疫情不能在法定六個月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如何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參照上述規定,當事人可在疫情消除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順延期限申請,同時提供如疫情期間其所處地點的證明、當地政府關於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據,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准許。

9.疫情期間,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在就診過程中,若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治患者,導致患者造成損害或死亡的,醫療機構應就該患者所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因過錯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主要有:賠償由此導致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

10. 生產或銷售偽劣藥品及醫療器械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 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 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 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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