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臺政策了小區無產權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出售使用權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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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業主的產權,物業開發商無權買賣,嚴重侵犯業主合法權益,有車不能停,影響國家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已經到了嚴打時刻,否則後患無窮。


變色金剛2


無產權車位,若是小區車位數量嚴重不足,小區業主肯定亂搶亂佔,甚至大打出手。應該有部門管理。


手機用戶50024747240


得看小區規劃時車位面積是否在公攤裡,要是沒有,可以出售,要是有,歸全體業主。


飄零149104888


地上車位業主共有沒問題,問題是100個車位200輛車,誰停誰不停?


寒江釣雪19


人防工程是國家投資的就是國家擁有產權,非國家投資時,建設方投資建設的取得初始產權,樓盤銷售完畢,全體業主分攤了全部土地費用,取得土地權因而取得附著於其上的建築物權,人防工程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只是戰時為國家徵用,人防工程的投資人就是繼發權人--全體業主,初始登記人必須依法協助辦理權屬轉移。這樣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

lzh7207

http://m.kdnet.net/topic-12953369.html

地庫是公攤面積,可以按房屋公攤面積大小分隔成雜物堆放間歸還業主。停車,雜物堆放,杜絕非法買賣公攤都解決了。

用公攤車位賣業主的錢。 這是倒第幾次了?


oasis28


房地產開發商,根據工程設計圖,進行工程預算、備料……組織按圖施工,最後決算竣工,驗收……銷售……。

現代房地產開發的居民小區,不僅要建住房,還要建配套的公用工程,隨著汽車的使用的普及,小區地上地下車庫停車位的建設也是必不可少的配套公用工程……。

小區配套工程,都由開發商按工程設計圖施工,並納入工程的預決算中,成為整個小區工程的組成部分……。

小區的地上地下停車位也與小區的草坪、道路、綠化、小橋、傳達室、健身房、給排水系統、供電系統、通訊、電視……一樣,是小區的配套工程,是小區共有的,為小區購房業主所共有。

工程決算就是開發商的銷售成本,根據此成本、房屋質量、小區地段、供求關係、利潤……,再開盤定價出售……因此凡購買小區樓房,其配套工程——公共設施都有份:如草坪、道路、健身房、給排水系統、通訊、地上停車位、地下車庫停車位……

所以如果開發商出售停車位與出售小區業主的傳達室、廣場、道路、通訊設備、草坪、綠化樹木是一樣的是二次出售,是錯誤的……。


波茨開羅


【開發商出售產權歸業主的車位,應符合法律規定】

現在尚不瞭解提問者所說的,產權歸業主的國家相關新規定。

如果開發商在開發中,是依據當時設計圖和建築工程預決算規範施工,竣工後開發商己經通過出售房屋建築收回投資。產權劃定由專管機關按規定辦理。地權歸國家所有。竣工後,開發商取得車位建築產權及土地使用權的,開發商有權對車位產權進行出售或出租。

如果國家有新規定,明確停車位歸業主所有。後續會有許多跟進措施出臺,變更土地使用和產權所有關係,界定歸屬業主的"四至"範圍,變更土地使用和建築產權轉移手續。因為目前業主擁有的產權證明,大都不包括該項用權產權範圍。


畔青


為什麼沒有產權(除了人防車位),因為土地是全體業主公攤面積,車位建設費用已經算到房價裡了,開發商霸佔車位,侵犯業主的利益。


henhuai


地面車位是歸全體業主的,業委會同意的話可以賣,地下車庫不歸業主,可以賣


閃光的物業費


小區所有面積都箅在房屋建築面積內,分攤給每戶房屋面積裡。除非沒有公攤,地下停車位也屬於業主所有。除人防所建。物業收取停車費違反了國家物權法。物業公司只能收取管理費,並且按地方管理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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