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指的是哪三農?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又是指的哪三權?

鄂硒農技


大家好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三農,指農村、農業和農民。所謂"三農"問題,就是指農業、農村、農民這三個問題。研究三農問題目的是要解決農民增收、農業發展、農村穩定。實際上,這是一個居住地域、從事行業和主體身份三位一體的問題,但三者側重點不一,必須一體化地考慮以上三個問題。中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三農"問題關係到國民素質、經濟發展,關係到社會穩定、國家富強、民族復興。

應對農業發展問題,不僅要著眼於三農本身,而更應注重從"三農"之外即各自對立面採取對策。農業易相發展理論對於化解"三農"問題的意義在於對立統一、相互轉化的三個方面: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新型化、功能多元化及人本化;農村城鎮化及社區化、均等化、農場化;農民新型非農化、職業化。

對於廣大的農民朋友來說,土地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土地的承包更是生產經營的重中之重,而三權分置的提出更有效的保護了它們的合法權益。那三權分置指哪三權?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一、我國土地三權分置簡介

1.三權分置的背景

三權分置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也是符合生產關係適用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而在2014年的12月會議審議的相關意見則是新一輪土改大幕的開啟標誌。

2.三權分置的好處

三權分置有利於土地產權的明晰,維護農民集體、承包戶和經營主體的權益,有利於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推動現代農業發展。簡單的說就是:

(1)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抵押、流轉,部分家有農房閒置的農戶可以獲得收益,有需求的單位或個人也是能滿足自己的需求。

(2)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入市。

二、我國土地的三權分置是指哪三權?

1.提及的三權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的分置,其中實施的重點是防火經營權,其核心要義則是賦予經營權法律地位和權能,不管是在更為有效的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的合法權益,還是現代農業的發展都是大有裨益的。

2.村土地“三權分置”其重大創新是將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所有權歸集體,承包權歸農戶,經營權可流轉,在農民無失地之憂的前提下實現耕地流轉,這樣一來既能保障農民利益,又有利於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3.另外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的“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可以說是完善農民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像試點地區之一的湖北宜城市鶯河村在探索過程中針對於“一戶多宅、空掛戶和宅基地荒廢”等情況,結合實際並以尊重民意為前提或出資回購、或對超出規定使用面積的農戶收取有償使用費。

三、我國實施的三權分置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我國的三權分置是在2014年印發的《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提出的。在2016年的《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通知則要求各地區結合當地實際落實。

不管是土地的三權分置還是農村宅基地的三權分置,對於農戶的權益和農業的發展都是更為有利的。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的難點在哪

【摘要】當前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面臨諸如“三權分置”的法律保障還不完善、“三權分置”改革進展還不均衡、“三權分置”的土地流轉監管還不健全等問題。應建立健全“三權分置”改革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相關部門合作、強化“三權分置”改革後的監管工作,以加快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步伐。

加快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重要保障。在“三權分置”下,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可以發揮各自的功能,從而進一步完善農村的經營制度,發揮生產關係對生產力的促進作用,實現更加靈活高效的農業現代化發展模式。但是現階段,在加快推進“三權分置”改革進程中,仍然有許多問題需要認真研究與解決。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是中國農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創新

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集體所有制屬性下,由農戶承包經營,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提高了農業的生產效率。但是,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推進,以農戶為單位的生產經營模式已經不能適應農業現代化的發展需要,限制了農業生產效率。2014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在《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文件中,中央政府首次提出了農村土地權能的“三權分置”,即將土地權能分為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指出,完善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至此,加快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成為各級地方政府和農業部門的重中之重。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的核心是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並行,在土地集體所有的大前提下,確保農戶的承包權長期穩定,並通過經營權土地流轉實現農業現代化發展,其主要目的是要解決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關係,鞏固並完善現行的農村經營制度,維護好集體、農戶和經營者的權益,達到土地資源優化配置、生產要素市場化流動、加快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目的。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一方面,豐富和完善了新時代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在保障集體和農戶利益的前提下,為農業規模化生產經營提供了制度支撐,使農業發展煥發出了更加持久的生機和活力。另一方面,為農業現代化開闢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發展道路,能夠吸引更多的經營主體進入到農業生產領域,使土地這個基本生產要素達到了最優配置,提高了農業的生產效率,從而促進農業發展方式的轉型升級,實現資源節約、環境提升、農戶致富的新型農業現代化。同時,農村土地“三權分置”還創新發展了社會主義“三農”理論。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農戶承包權保持長期穩定和土地經營權市場化流轉,既可以增加農戶的收入,又發揮了市場對生產力的促進作用,不僅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還為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三農”理論支撐。

正確認識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中遇到的困難

“三權分置”的法律保障還不完善。雖然“三權分置”改革已經全面展開,但是與之相配套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尚未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釋的滯後導致了個別法律法規條款阻礙了“三權分置”的改革。許多現行法律法規,最初形成於上個世紀八十年代,與現今的法律環境有很大差異。近年來,我國雖然十分重視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修改和完善,發佈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釋,但還未能及時滿足農業的快速發展需要。這類法律法規上的衝突和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的推進和發展。

“三權分置”改革進展還不均衡。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成功的前提是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而早在2009年,我國就確定了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試點,於2015年又新增了9個整省推進的試點,並計劃於2020年完成全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實現“三權分置”改革的整體推進。但是,全國各地進展並不均衡,個別地區的確權登記和改革較為滯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各地區在確權登記的經費投入上差異較大。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涉及到的耕地面積大,農戶數量多、時間跨度長,無論是工作量還是工作難度原因,都需要加大成本投入,而這部分投入是中央給予部分補貼,缺口由地方政府逐級承擔。這給一些經濟欠發達省份的財政支出帶來了較大壓力,經費投入不足直接影響了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的進度。另一方面,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的宣傳動力不夠。由於我國農村地區面積廣闊,村民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對於確權登記工作很難形成統一認識。而一些基層政府,僅採取簡單的政策宣傳,缺少同農民深入的溝通交流。這就導致在具體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不理解、不支持的村民,影響了確權工作的進度和質量,也在一定程度上拖慢了“三權分置”改革進度。

“三權分置”的土地流轉監管還不健全。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確保了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但同時也創設了監管任務。一些地方政府為了保障種植和擴大規模經營,採取行政手段推動土地流轉,導致部分流轉土地的利用率不高。一些經營者由於盲目進入農業生產領域,缺乏相應的知識和技能,甚至出現虧損。更有部分土地,在流轉後被用於非糧食和非農領域,影響了我國的農業產業結構,這些都迫切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加強土地流轉後的監管。

加快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的治理對策

健全“三權分置”改革的法律和制度。新的歷史時期,各相關部門要圍繞“三權分置”改革加強理論研究,形成統一的理念認識,釐清“三權”的關係和邊界,做好《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法律的修訂和完善工作;要繼續加強“三權分置”改革的制度建設,及時做好政策解讀,提高政策的剛性和權威;要規範土地流轉程序,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變,農戶穩定承包權,市場化土地經營權的原則,最大限度地保障三方的合法權益;要儘快建立健全促進經營主體發展的政策體系,通過投入、補貼、保險等政策扶持,提高農業發展質量,使“三權分置”改革取得理想的效果。

相關部門加強合作,統籌推進“三權分置”改革。各級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在加快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中形成合力。首先,相關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正確處理農民和土地的關係,通過深入農戶進行耐心細緻解答,使廣大農民瞭解“三權分置”改革,增強產權意識,打消思想上的顧慮。其次,政府部門要強化經費保障,加大資金的支持力度,強化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再次,相關部門要開展合作建立規範統一的土地流轉平臺,健全管理服務體系,規範土地流轉程序,建立合同檔案管理,提供履約保證服務,整合零散資源,發揮土地的最大效益。最後,要加強對“三權分置”改革的指導,及時總結、複製、推廣試點地區的成功經驗,及時發現和解決“三權分置”改革中出現的問題。

強化“三權分置”改革後的監管工作。在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中,要始終堅持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原則,保障集體成員對土地的承包、監督等權利,這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要切實保障農戶的承包權,讓農戶放心參與土地經營權流轉;要加強對非農企業參與土地流轉的監管,在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時,明確土地用途的限制;要加強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土地流轉的監管,根據不同的土地用途限制流轉面積,防止出現大規模的土地非糧化;要調動農民集體對土地經營用途監管的積極性,通過建立健全民主議事制度,確保土地在允許的範圍內使用。另外,為了提高監管的有效性,相關部門要構建科學系統的“三權分置”改革評價體系,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的考核評價,充分調動其積極性,發揮整體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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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和“三權分置”都是很大的課題,本次回答只能對“三農”做個簡單介紹,重點介紹下“三權分置”,希望能理解。


“三農”一般來說指“農業、農村、農民”,是農業、農村、農民問題的簡稱,但三農領域的學者習慣用“三農”來指“農民、農村、農業”,兩者內容一樣,順序不同,這是因為人在三農中是最主要的因素,研究“三農”問題,就是要解決農民富裕、農村美麗、農業強大。“三農”的概念最初由我們著名的三農問題專家溫鐵軍教授提出,後來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可和關注。


“三權分置”最近幾年比較火,廣大農民朋友和市民都十分關注,特別是2014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了《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被認為是農村土地改革“三箭齊發”,即我們常說的農村“三塊地改革”,那到底什麼是“三權分置”?具體來說,“三權分置”分為“農村承包土地三權分置”、“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二者是有區別的。

“農村承包土地三權分置”具體指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即承包地的所有權、承包地的承包權、承包地的經營權,這三權分置改革的重點是盤活承包地的經營權,促進承包地的經營權流轉。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的穩步推進,無疑將促進農業經濟效率的提高,但需要明晰農村集體所有權的概念,同時要協調承包農戶與經營主體間的利益,並且進一步規範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以保障農村土地用途的規範性與科學性。正是因為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的改革,為了促進承包地經營權的流轉,現在廣大農村都在進行土地確權發證工作,這是保障農民權益的一項重要工作。

“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具體指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即宅基地集體所有權、農戶宅基地資格權、宅基地農戶使用權,這三權的改革也是農村宅基地改革的核心和重點。

“宅基地集體所有權”是指農村集體組織依法對宅基地擁有佔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權能。涉及到初始發包、“一戶一宅”、農戶自願放棄農村宅基地資格權、重新收回的農村宅基地重新發包、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等重大事項調整等一系列問題。

“農戶宅基地資格權”是基於農戶作為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所獲得的宅基地資格權利,本質上屬於一種組織成員福利權,只有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才擁有宅基地資格權,具有典型的社區封閉性、身份依附性和不可交易性。應當注意的是:當農戶將戶籍遷入農村集體組織時,自動獲得宅基地資格權;當農戶將戶籍遷出農村集體組織時,宅基地資格權也自動消失;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法通過買賣方式獲得宅基地資格權。

“宅基地農戶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一定條件下的處分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必須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2)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後,應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麵積、擬建房層高和麵積等情況在本小組範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審查;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徵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示後,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博耀鄉村


三農指的是哪三農?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又是指的哪三權?

“三農”是指農業、農村、農民。

農業,這是一個意義比較廣泛的詞語,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人們利用自然力和生物的生命機能,生產有機質產品的物質生產部門,包括種植業、農林牧副魚的現代農業,都屬於農業。中國自上而下圍繞農業方面的部門很多,上到國家農業部,下到鄉鎮種子站,都是圍繞農業這條產業鏈在運轉。

農村是指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的勞動者聚居的地方,而城市是以工業為主, 農村是指以農業為主的鄉鎮和村落,包括各種農場、林場、園藝和蔬菜生產等。呈散落狀居住在中國的各個角落,是圍繞農業這條大動脈而服務的各種形式的聚集區。

農民是指居住在農村從事農業活動的的勞動者,從事農業生產的普通百姓就是農民。是指持有農村戶口,以種殖、養殖等農業生產為主要經濟來源的人。現在隨著戶口的改革和城鎮化建設加快,合村並鎮成為大勢所趨,農業人口正在逐漸遞減,預計在不久的將來,農村將基本實現農場化,農民人數會越來越少,更多的勞動力解放出來,從事其它各行各業。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即把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

以小編村為例,村集體把所有的土地按照構地、窪地、土地的肥沃程度,進行分類,責任到戶,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農民承包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

現在的村民進城工作,實在沒有時間經營自己的耕地,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經營權轉給別人,換取一定的租金,或者給自己的親朋好友耕種。通俗地講,就是我還是農民的身份,村集體的土地我承包到手,不同的是我不親自種地了,按一畝地多少錢的價格,把地租給了他人,由他人耕種、收益。如果出現耕地摞荒或挪作他用,不再從事種植業,村集體有權出面交涉行使所有權,收回承包農民的土地所有權。


以上是三農所指的範圍,以及農村土地的三權分置。小編是家在南鄉,願和您分享關於農村的點點滴滴,您有不同看法,歡迎留言分享。


家在南鄉


大家好,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三農指農村、農業和農民;所謂三農問題,就是指農業、農村、農民這三個問題。研究三農問題目的是要解決農民增收、農業增長、農村穩定。實際上,這是一個居住地域、從事行業和主體身份三位一體的問題,但三者側重點不一,務必一體化地思考以上三個問題。中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三農問題關係到國民素質、經濟發展,關係到社會穩定、國家富強、民族復興。

  

  三農指農村、農業和農民;而三農問題則特指中國大陸的農村問題、農業問題和農民問題以及產生的社會問題,包括貧富懸殊及流動人口等,這是一個從事行業、居住地域和主體身份三位一體的問題。三農問題關係到國民素質、經濟發展,關係到社會穩定、國家富強。十六大後,一系列高層會議和政策舉措已勾勒出中央新領導群眾施政思路的概貌。這其中,對三農問題的態度引人關注。

農地“三權分置”具有劃時代的意義,農地所有權、農地承包權、農地經營權構成了農地“三權”的內容,但其權利也有各自不同的內容。農地所有權以農地終端佔有權能、農地發包處分權能為內容,農地承包權以農地虛位佔有權能、農地流轉處分權、農地財產收益權能為內容,農地經營權以農地相對性佔有權、農地生產性使用權、農地經營活動自主權、農地增量財產收益權、農地增量財產處分權為內容。

[關鍵詞]三權分置;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權

從土地權利形態發展過程來觀察,土地上的權利最開始是“三權一體”的,到後來的“兩權分離”(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再到現在的“三權分置”(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權)。受權能分離理論影響,有學者認為土地經營權只是權能,而不是獨立的民事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母權利,派生出土地經營權能,而並不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變性為土地承包權。[1]這種類似的思維在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兩權分離”時也出現過,當時有學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從土地所有權中派生出來的。當前的研究很少有認為經營權是能夠再細分的,不過也有學者將經營權合理構建了“相對性佔有權、生產性使用權、經營活動自主權、增量財產收益權、增量財產處分五項權能。”[2]認為權能不能夠被“塑造”成獨立的權利形態,這樣的觀念受“自然權利”的影響比較深,而實際上如果能夠正視“權利的結構是被設計出來的,它不僅能夠被‘合成’,還能夠被‘分解’”[3],終端單項權能合成權利束,原始權利束分解為單項權能。除了自然權利以外,諸多權利是社會審慎構建的結果,比如“財產權不是自然權利,而是社會審慎的建構”[4],“經營權畢竟也是社會審慎構建的權利束”[2]。作為制度安排的農地三權分置,其權利內容也是可以被審慎構建的,合理地配置農地三權的權利內容,能夠有效地發揮出制度安排的積極效應。

1農地所有權的內容配置

一項完整的所有權需要具備佔有、使用、處分、收益。四項基本權能,才能發揮財產的完整功能。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和羅馬氏族集體土地所有權,產生的實質性都是源自於公法領域的一種政治性安排,並非基於意思自治基礎的自發產物。[5]因此,在農村土地權屬還屬於完整的單一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時,其具備對土地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當農地所有權和農地承包經營發生分離時,農地所有權實際上開始逐漸被弱化;當農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發生分置時,農地所有權已經開始變得不完整。因而在配置集體所有權時,應該尊重土地的社會屬性及其應當發揮的社會功能,在農地三權分置的權利體系中,所有權是實際上是“殘缺”的或者虛位的,就目前的實際需要,農地所有權僅需要配置兩項基本權能。

農地終端佔有權能,是指農地所有權人對於農村土地的實際控制和管理能力。目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是有期限的,並未實現“永佃化”。在法治的維度下,都需要土地絕對佔有權發揮作用,為未來解決新三農問題預留彈性空間。農地發包處分權能,是指農地所有權人對農村土地發包的處分權。該項權能是對所有權的完整的處分權的限縮,“依法處置財產”的方式可以多樣,具體到土地財產上來,僅僅保留其發包的處分方式足以實現農地所有權的處分權,而不包括土地的流轉、出租、抵押、繼承等處分行為。作為農地所有權人的農村集體並未以土地為對象實際參加農業活動,不宜配置過多的處分權利,以防侵損土地經營權人的農地生產性使用權和農地自主經營權。

至於所有權的使用和收益權能並不需要配置給農村集體,反而應該在農地經營權中予以配置農地生產性使用權和農地增量財產收益權,在土地承包權中配置農地財產收益權。如此配置農地所有權的權能是為了進一步減少所有權人對於承包人的“擠壓”以及對經營權人的“干預”,需要正視“集體所有同樣有一個充滿彈性的制度空間,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不意味著所有權在任何情況下和在任何區域的重要性都可等量齊觀。”[6]不完整的農地所有權既能夠回應農村集體經濟薄弱地區的集體所有權虛置的現實,又從根本上緩解防止農村集體經濟發達地區的集體所有權控制農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矛盾。

2農地承包權的內容配置

農地承包權作為一種新的權利形態,已經不能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來加以對待。就目前的情況而言,農地承包權有以下基本權能。

農地虛位佔有權能,是指農地承包權人承包了農地以後,對於所承包農地的非實際佔有的權利。從法律效力上看,承包權人在農地流轉合同期滿以後,有收回該宗土地的權利。農地承包權人對於農地的佔有期間僅存在於承包之後、流轉之前,在這期間又必須配置佔有權能,否則就會出現土地“無主”的情況,同時考慮到這種“佔有”並不是農地承包權人的最終目的,獲得財產性收益才是最終目的,因此以“虛位”將其加以限定。農地虛位佔有權能是農民作為農村集體成員的資格權實現的保障。

農地流轉處分權能,是指農地承包權人承包土地以後,對於所承包農地流轉的處分權利。農地虛位佔有權能保障農地承包人承包土地成為可能,在承包之後、流轉之前,農地承包權人的對於農地的處分主要體現在“流轉”之上,而不是體現在“經營”之上,具體表現為:其一,是否流轉,如果不流轉出去,自身同時成為了農地經營權人;其二,如何流轉,比如流轉期限、農地使用範圍等;其三,流轉對價的多少等。

農地財產收益權能,是指承包權人基於其承包土地所享有主張收益的權利。配置農地承包權人農地財產收益權,是為了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所需。這項權能是農地承包權的內核,配置農地虛位佔有權和農地流轉處分權都是為了實現該項權能的功能。農地虛位佔有權能保障農地承包人承包土地成為可能,而農地流轉處分權能賦予了農地承包人獲得財產性收益的議價籌碼。在農地財產收益權能約束之下,農地經營權人負有向農地承包人支付農地流轉對價的義務。此外,農地財產收益權能,還保障了農民基於所承包土地被徵用時獲得補償的權利。

3農地經營權的內容配置

學者曾一度認為經營權和所有權是“等同”的,比如:孫憲忠認為經營權是基於國家所有權產生的[7];王家福、謝懷拭認為經營權實質上本質上是法人所有權[8];劉凱湘認為經營權是從國家所有權重派生出來的財產權[9],不管是基於國家所有權,還是基於法人所有權,這一觀點認為經營權是所有權派生出來的。當然,也有學者認為經營權既不是所有權,也不屬於民法上的任何一種他物權,而一種新型的物權或他物權。[10]從當前的“三權分置”理論創新和實踐來看,經營權並不屬於所有權派生出來的,它們是一種並列的關係。經營權是一種獨立的新型權利,那麼它到底是有什麼樣內容的新型權利呢?增量財產視野下的經營權,是指人們運用勞動對相對佔有的生產性財產自主地進行經營活動,並對創造或實現的增量財產享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那麼,農地經營權作為經營權在土地上的具體化,也具有上述的權能內容。

農地相對性佔有權,是指農地經營權人在享有農地經營權期間,直接佔有該權利項下的農地,以保證農地經營權人的經營對象不為空。該項權利的配置主要是對抗農地所有權人(集體)基於其所有權在經營期間將農地“收回”,以此保障農地經營權人的經營活動處於穩定之中,而不是處於不確定風險之中。

農地生產性使用權,是指農地經營權人在享有農地經營權期間,只能將農地用於農業生產性領域,而不能用於建設房屋等商業性領域。該項權利兼具一定的義務性,約束了經營權人對農地使用的範圍,能夠保證農地的生產功能穩定性,也就是不能永久性改變農地的“農耕”功能。

農地經營活動自主權,是指經營權人在經營活動期間,在不改變土地用途和土地承租合同約定事項範圍內,自主決定農業活動的經濟作物、成本投入、人事用工等經營性事項,而不受農地所有權人、承包權人的干預。

農地增量財產收益權是指,農地經營權人對於其基於土地經營所獲得的增量財產享有絕對的收益權利。農地所有權人不能從農地經營權人處獲得任何收益,即不能以任何形式從經營權人處收取費用,因為農地經營權人並不直接與農地所有權人之間發生任何契約關係。

農地增量財產處分權能是指,農地經營權人對基於土地經營所獲得的增量財產的使用、分配等處分形式享有自主決定的權利。無論是作為生產性財產投入農業經營活動再生產,還是作為使用性財產分配給個人,都是由農地經營。

  


廖延和1974


我對題主的這個問題很感興趣!對於生活在農村的朋友們,必須把這個問題弄明白!

1、所謂“三農”是指: 農業、 農村、 農民。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國家重視三農!

所謂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是指:土地的:所有權 承包權 經營權。筆者在此重點來談談“三權分置”。研究“三農”問題,就是要讓農民富裕、農村美麗、農業強大。那到底什麼是“三權分置”?具體來說,“三權分置”分為“農村承包土地三權分置”、“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二者是有區別的。

2、“農村承包土地三權分置”具體指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即承包地的所有權、承包地的承包權、承包地的經營權。這三權分置的重點是盤活承包地的經營權,促進承包地的經營權流轉。正是因為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的改革,為促進承包地經營權的流轉,廣大農村都在進行了土地確權發證工作,這是保障農民權益的一項重要工作。

(1)土地的集體所有權:指的是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歸國家所有,並不是個人的。

(2)農戶承包權:每個農戶都對集體所有的土地有承包權,在旦確權,不可隨意改變,可以種植農作物,農產品。

(3)土地經營權:農戶既可以自己種種植,也可以經營,就是有償的流轉給別人經營,需要村委村的審查批准,不能違反規定。

3“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具體指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即宅基地集體所有權、農戶宅基地資格權、宅基地農戶使用權,這三權的改革也是農村宅基地改革的核心和重點。

(1)“宅基地集體所有權”是指農村集體組織依法對宅基地擁有佔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權能。

(2)“農戶宅基地資格權”是農戶作為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所獲得的宅基地資格權利,只有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才擁有宅基地資格權。當農戶將戶籍遷入農村集體組織時,自動獲得宅基地資格權;當農戶將戶籍遷出農村集體組織時,宅基地資格權也自動消失。

(3)“宅基地農戶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一定條件下的處分權。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創新產生於農村土地承包實踐,服務於農業經營制度創新與農業現代化建設。

推進“三權分置”,目的是通過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推動形成“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機制,進一步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加快實現農業現代化。

“三權分置”,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

抓好三農,促進土地流轉!推動鄉村振興,實現農業產業化經營,加大規模化種植,科學化管理,使新型農民的職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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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就是指農業,農村,農民這三個, 農民增收,農村穩定,農業發展,這是一個居住地域,從事行業和主體身份三位一體。

農地的三權是指,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原來的承包經營權,現在一分為二,承包權還是歸農民,經營權可以流轉,經營權可以流轉給非農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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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指農村、農業和農民。我國是農業大國,三農問題關係到國民素質、經理發展、社會穩定、國家富強、民族振興等方面,必須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是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係,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創新,是習近平“三農”思想的重要內容,是發展現代農業、實現城鄉協調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需求。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指所有權、承包全和經營權。

所有權:農村土地所有權歸農村集體所有。

承包權:農民對集體土地享有承包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

經營權:農民不想耕種土地,可以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新的經營主體進行經營。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堅持土地集體所有,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為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拖動現代農業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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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中央今年發佈的一號文件,其主題是《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文件指出,2017年年的農業農村工作要按照穩糧增收、提質增效、創新驅動的總要求,繼續全面深化農村改革。

“三農”即農業、農民和農村。在中國經濟發展步入新常態的背景下,黨中央今年一號文件繼續鎖定“三農”,表明“三農”問題在中國重中之重的地位更為加強。正如一號文件所強調,中國要強,農業必須強;中國要富,農民必須富;中國要美,農村必須美。文件以“五個重大”進行深刻闡釋:即如何在經濟增速放緩背景下繼續強化農業基礎地位、促進農民持續增收,是必須破解的一個重大課題;如何在“雙重擠壓”下創新農業支持保護政策、提高農業競爭力,是必須面對的一個重大考驗;如何在資源環境硬約束下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提升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是必須應對的一個重大挑戰;如何在城鎮化深入發展背景下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實現城鄉共同繁榮,是必須解決好的一個重大問題;而如何破解這些難題,是今後一個時期“三農”工作的重大任務。總之,當前中國正處在“四化”建設和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衝刺階段。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不能缺了農村這一頭。“四化”建設,必須補齊農業這一短板。

所謂“三權”,即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一號文件明確指出,要加強農業、增收農民、發展農村,就必須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民財產權的保護。關於推進農村“三權”改革,這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所明確的內容,這是深化農村改革中最重要的要素改革,也是農村產權流轉的核心。第一,要明確當前農村“三權”的歸屬。在這裡,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承包權和經營權歸千家萬戶的農民。而從農村家庭承包制度而言,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已由法律政策確定,不能有所變更,只有其經營權可以進行市場流轉。第二,要明確農村產權流轉的政策要求。根據今年1月20日國辦發佈的《意見》,明確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資產經營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及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等八項農村產權可交易。第三,在界定土地集體所有、土地承包權歸農戶的前提下,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向專業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鼓勵和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經營的現代種養業,以促進發展各類不同的經營現代農業的市場主體,創新現代農業生產發展方式。

所謂“三塊地”,即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以及農村宅基地,簡稱“三塊地改革”。2015年要落實的七項農村改革方案中,涉及農村徵地、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等三項土地制度改革最為引人注目。除中辦和國辦聯合印發的《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外,中央一號文件第23條也對這“三塊地”的改革作了統一安排:制定縮小徵地範圍的辦法;賦予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宅基地權益,改革農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的新機制等。據國土資源部負責人介紹,這項改革堅持小範圍試點,主要在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和農村改革試驗區中安排,選擇若干有基礎、有條件的縣或縣級市開展,封閉運行,確保風險可控,到2017年底要完成試點工作。而農村產權改革方面,除了國辦近期發佈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指導意見外,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發展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也將在近期推出,這項改革的重要目的是發展農民股份合作,核心任務是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等六項權能,解決過去由於集體資產歸屬不清、管理不嚴導致的種種問題。

國家政策越來月好,農民生活更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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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三農”是指: 農業 農村 農民

所謂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是指土地的:所有權 承包權 經營權

“三農”這個概念最早的提出始於2005年10月,黨的16屆5中全會,“三農”被正式提出。 “三農”問題是指農村、農業、農民這三大問題。

其獨立地描述是指在廣大鄉村區域,以種(養)殖業為主,身份為農民的生存狀態的改善、產業發展以及社會進步問題。

系統地描述是指21世紀的中國,在歷史形成的二元社會中,城市不斷現代化,二、三產業不斷髮展,城市居民不斷殷實,而農村的進步、農業的發展、農民的小康相對滯後的問題。

“三農”問題實際上是一個從事行業、居住地域和主體身份三位一體的問題。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創新產生於農村土地承包實踐,服務於農業經營制度創新與農業現代化建設。

推進“三權分置”,目的是通過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推動形成“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機制,進一步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加快實現農業現代化。

“三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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