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年毆打73歲防疫老人致死
2020年3月23日10時許,泰安市公安局岱嶽分局接群眾報警稱,在粥店農貿市場有人被打。接報後,民警迅速出警開展現場處置工作。
經初步調查,在該市場出口處,宋某某(男,15歲,岱嶽區人,市場業戶宋某某之子)欲引導送貨車輛進入該市場,市場承包方工作人員李某某(男,73歲)、陳某某(男,33歲) 進行阻攔,雙方發生口角併發生肢體衝突。
期間,李某某倒地,被120送往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目前,宋某某及相關涉事人員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
此案件已經爆出,全網沸騰,網友們紛紛表示要嚴懲施暴者,並喊出殺人償命的口號。
誠然,事情的經過令我們非常痛心,殺人兇手也著實可恨,但是所有的處理結果還得通過法律的途徑,那麼,我們今天就來看看,這名少年可能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01
先來看二者主觀方面的差異
故意傷害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很顯然屬於追求當事人死亡,而對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犯罪者只對“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存在故意,“死亡”並不是故意為之,也不在其追求的犯罪結果之內。
根而據警方通報來看,該犯罪人應該主觀上並沒有要致人死亡的意圖:
“……雙方發生口角併發生肢體衝突。
期間,李某某倒地,被120送往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當然,就算兇手當時沒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意願,但其強行衝卡並毆打受害者的行為,充分說明了其主觀上故意傷害的意圖,並且該行為客觀上造成了當事人死亡,因此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
02
會不會被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
結論:可能性相當小
刑法上的過失分為兩種:一種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一種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
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
過於自信的過失
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儘管這兩種過失有一點區別,但是都二者都有個共同點:主觀意願上都排斥犯罪結果的發生。
可能有人會說本案中犯罪人好像排斥致人死亡,不具有殺人的故意。
這就對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當中,犯罪人只對“傷害”持故意心態,無需對“死亡”持故意心態。
而基於該案中犯罪人強行闖關並毆打76歲防疫人員的事實,很明顯犯罪人主觀上並不排斥“造成傷害“這一結果的發生,因此他並不符合任意一種過失,犯罪人不可能認定為過失。
03
該未成年兇手會不會被判刑
結論:會,但是會從輕或減輕處罰。
這裡我先必須要強調兩點:
1. 並不是所有的未成年犯罪都可以免除刑罰處罰!!!(只有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一切行為均不負刑事責任)
2. 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的不是《未成年人保護法》而是《刑法》!!!(《未保》背了好多年的鍋)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案中:宋某年滿15週歲、倘若成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那就已完全符合負刑事責任的條件,因此哪怕他是未成年,也難逃法網。
看了評論區的疑問這裡必須再強調一點:
宋某因不滿16週歲,所以只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這八類犯罪!!!其他任何罪名在他身上都不成立!!!也只有適用以上八種犯罪才能對他進行判刑!
04
對該未成年犯罪者是否可以判處死刑
結論:不可以。
根據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這裡需要解釋一下本條最後一句:“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只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於前兩者。
這也意味著未成年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無論其以何種手段犯何種罪名,都不能適用死刑。
05
犯罪者大概率會得到怎樣的刑罰?
結論:大概率會被判處有期徒刑7-15年
先來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對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規定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首先我們已經排除掉了死刑。
其次是無期徒刑:
我國《刑法》並未規定無期徒刑不適應於未成年,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未成年是否適用無期徒刑尚存在爭議。在實際上也很難對未成年人判處無期徒刑,因為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該案中犯罪人僅有15歲,不滿16週歲,因此也不適應無期徒刑。
最後只剩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四十五和第六十九條規定:
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數罪併罰的,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考慮到疫情期間特殊時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理因從重,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又要求從輕或減輕,在法理上不知道會如何權衡。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底線是10年,但是從輕或減輕的話(也不是沒有這種可能),大概就7、8年左右,而單罪判處有期徒刑上限不能超過15年,綜合考量我個人認為他大概率會獲刑7-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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