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網財經3月24日訊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為實施好外商投資法及配套法規,優化外商投資環境,保護外資合法權益,商務部修訂了《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暫行辦法》,於3月23日將《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稱《投訴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投訴辦法》旨在進一步完善投訴工作規則、健全投訴方式、明確投訴處理流程和時限,更加有效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反映的問題和意見建議,更好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

以下為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徵求意見稿):

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及時有效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維護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合法權益,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是指:

(一)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訴人)認為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統稱被投訴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向投訴工作機構申請協調解決的行為;

(二)投訴人向投訴工作機構反映在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行為。

前款所稱投訴工作機構,是指商務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受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部門或者機構。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申請協調解決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民商事糾紛的行為。

第三條【投訴工作機構工作原則】投訴工作機構應堅持分級負責原則,及時處理投訴人反映的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第四條【投訴人基本義務】投訴人應當如實反映投訴事實,提供相應證據,積極協助投訴工作機構開展投訴處理工作。

第五條【聯席會議】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稱聯席會議),協調、推動中央層面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指導和監督地方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的工作。

第六條【全國外資投訴中心】商務部設立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以下簡稱全國外資投訴中心)。全國外資投訴中心設在投資促進事務局,負責處理如下投訴事項:

(一)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

(二)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

(三) 在全國範圍內或者國際上有重大影響,全國外資投訴中心認為可由其處理的。

除處理前款規定的投訴事項外,全國外資投訴中心還應開展全國範圍內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的培訓,推廣投訴事項處理經驗,督促地方做好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

涉及多部門投訴事項,由全國外資投訴中心提交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七條【地方投訴工作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投訴工作。投訴工作機構應完善投訴工作規則、健全投訴方式、明確投訴事項受理範圍和投訴處理時限。

全國外資投訴中心可以將有關投訴事項轉交省級投訴工作機構辦理。省級投訴工作機構應該調查情況,予以協調,反饋信息。

第八條【其他渠道】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機構協調解決其與行政機關之間爭議的,不影響其在法定時限內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的權利。

除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外,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還可以通過紀檢、監察、信訪等其他合法途徑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問題。

第二章 投訴的提出與受理

第九條【投訴事項提出方式】投訴人提出投訴事項,應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投訴材料可現場提交,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在線申請等方式提交。

各級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公佈其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網站等信息,便利投訴人提出投訴事項。

第十條【投訴材料內容】投訴材料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繫人和聯繫方式,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提出投訴的日期;

(二)明確的投訴事項,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的,還應提交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三)明確的投訴請求,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的,還應提交具體的政策措施建議;

(四)有關事實依據和證據;

(五)有關法律依據。

投訴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有關證據和材料原件以外文書寫的,應提交中文翻譯件。

第十一條【委託投訴】投訴人可以委託他人進行投訴。投訴人委託他人進行投訴的,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向投訴工作機構提交投訴人的授權委託書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權限和期限。

第十二條【不予受理】投訴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訴工作機構不予受理:

(一)投訴主體不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的;

(二)申請協調解決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民商事糾紛的,或者其他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範圍的;

(三)不屬於本投訴工作機構的投訴事項處理範圍的;

(四)同一投訴事項已經進入或者完成行政複議程序、行政訴訟程序的;

(五)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上級投訴工作機構或者紀檢、監察、信訪等部門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

(六)經投訴工作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通知補正後,投訴材料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要求的。

投訴人偽造、變造證據或者以其他方式惡意投訴的,投訴工作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投訴材料的補正】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投訴工作機構應在收到投訴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補正通知應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期限。

第十四條【受理通知書】投訴工作機構接到完整齊備的投訴材料,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應予以受理並向投訴人發出投訴受理通知書;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投訴工作機構應於7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投訴處理

第十五條【投訴工作原則】投訴工作機構在受理投訴後,應當與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充分溝通,瞭解情況,依法公正進行協調處理,推動投訴事項的妥善解決。

第十六條【瞭解事實、徵求意見】投訴工作機構進行投訴處理時,投訴工作機構可以請投訴人進一步說明情況、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投訴人應當予以協助;投訴工作機構可以向被投訴人瞭解情況,被投訴人應當予以配合。

根據投訴事項具體情況,投訴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召開會議,邀請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共同參加,陳述意見,探討投訴事項的解決方案。投訴工作機構根據投訴處理工作需要,可就專業問題聽取有關專家意見。

第十七條【投訴處理結果】根據投訴事項不同情況,投訴工作機構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推動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達成諒解(包括達成和解協議);

(二)協調被投訴人撤銷、變更原有行政行為,或者另行作出行政行為;

(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四)投訴工作機構認為適當的其他處理方式。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簽署和解協議的,應當寫明達成和解的事項和結果。和解協議對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具有約束力。被投訴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協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投訴處理時限】投訴工作機構應在受理投訴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受理的投訴事項。涉及部門多、情況複雜的投訴事項,經投訴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適當延長處理期限。

多個投訴人就同一投訴事項投訴同一被投訴人的,可以合併處理。

第十九條【投訴處理終結】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訴處理終結:

(一)投訴工作機構依據第十七條進行協調處理,投訴人同意終結的;

(二)投訴事項與事實不符的,或者投訴人拒絕提供有關材料導致無法查明有關事實的;

(三)投訴人的有關訴求沒有法律依據的;

(四)投訴人申請撤回投訴的。

投訴處理期間,投訴人就同一投訴事項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的,或者向上級投訴工作機構或者紀檢、監察、信訪等部門提出申請並已被受理的,視同投訴人申請撤回投訴。

投訴處理終結後,投訴工作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處理結果通知投訴人。

第二十條【長期投訴事項的處理】投訴事項自受理之日起兩年未能按照第十九條處理終結的,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有關工作建議。

第二十一條【商業秘密保護】投訴工作機構在進行投訴處理過程中,應當依法保守在履職過程中知悉的投訴人的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二條【投訴工作人員迴避】投訴工作機構負責投訴事項協調處理的工作人員與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有利害關係且可能影響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應當迴避。

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對投訴工作機構有關工作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投訴工作機構應暫停投訴處理工作,並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決定迴避的,應當及時更換有關工作人員;不需要回避的,應當告知投訴人理由。

第四章 投訴檔案管理及報告

第二十三條【投訴檔案管理制度】投訴工作機構應建立投訴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全面、準確記錄對有關投訴事項的受理和處理情況,按年度進行歸檔。

第二十四條【投訴處理報告制度】投訴工作機構應每月向上一級投訴工作機構上報投訴處理工作情況,包括收到投訴數量、處理進展情況、已處理完結投訴事項的詳細情況和有關政策建議等。

省級投訴工作機構應每月7日前彙總上一個月本省投訴情況並上報全國外資投訴中心,由全國外資投訴中心彙總後提交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政策措施建議報送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訴工作機構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有關地方或者部門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問題,或者有關規範性文件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明顯不當的情形的,可向全國外資投訴中心反映並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建議,由全國外資投訴中心彙總後提交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投訴信息通報與公示】 全國外資投訴中心定期向各省級人民政府通報投訴工作情況,並視情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權益保護建議書】全國外資投訴中心應總結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有關地方和部門反映的典型案例和重大問題,按年度向國務院報送外商投資企業權益保護建議書,提出加強投資保護、改善投資環境的相關政策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投訴工作機構法律責任】投訴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外商企業投訴過程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港澳臺參照適用】港澳臺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提請的投訴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條【解釋權限】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生效】本辦法自2020年X月XX日起施行。2006年9月1日商務部第2號令公佈的《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暫行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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