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富強憲法”論

如果從現行憲法序言第7自然段有關“富強”的條款當中所可能承載的客觀意義來看,包括參酌2018年修憲後在其中所添加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表述,將此“富強”一語理解為“民富國強”,應是最為符合憲法精神的一種抉擇。這也應合了“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課題。

  中國現行憲法,堪稱是一部“富強憲法”。“富強憲法”,也是中國現行憲法本身的一個特色,而且是它各種特色中具有高度識別性的一大特色。現行憲法中之所以蘊含了國家主義精神,可以在這裡找到一種淵源。為何說這部憲法是一部“富強憲法”呢?

  首先,這部憲法將“富強”作為一種國家理想,明確地寫入了憲法條文。追溯起來,最初將“富強”寫入條文的,應是《共同綱領》,其第1條就宣明:“為中國的獨立、民主、和平、統一和富強而奮鬥。”此後新中國憲法雖然沒有明確寫入“富強”二字,但一向以其他文字表述傳達了同樣的精神。1993年修憲時,將1982年憲法序言第7自然段中原有的“把我國建設成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把我國建設成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2018年修憲後,這句飽含深情的話還有後續的發展,最新的表述是“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但值得注意的是,不管如何發展,在國家發展目標的表述中,“富強”始終處於第一順位。


中國“富強憲法”論


  饒有趣味的是,將富強作為國家理想,也是由於我們中國人對憲法功能有一種獨特的體悟,即認為通過憲法,就可以謀求和實現國家的富強。在這裡,憲法本身被視為國家富強的神器。這種憲法觀念,也可稱為“富強憲法”觀。它將憲法看得很神奇的同時,本身也很神奇,超出了許多老牌立憲國家對憲法功能的期許和想象。

  但中國人的這種“富強憲法”觀,並非空穴來風。1898年6月戊戌變法之際,康有為就在《請定立憲開國會折》中奏曰:“臣竊聞東西各國之強,皆以立憲法、開國會之故。”此後梁啟超也倡言:“欲興中國,舍立憲法其曷以哉”。到了1906年出洋考察大臣載澤回國時,仍向朝廷奏曰:“東西各國富強,莫不以憲法為綱要。”那麼,此種“富強”二字,究竟為何意呢?另一位出洋考察大臣端方在向朝廷所上的奏摺中道出了真章。此份奏摺名曰《請定國是以安大計折》,根據現代學者的研究,其原稿居然是端方手下人暗中延請當年尚在日本亡命的梁啟超代擬的,內中指出:“中國欲國富兵強,除採取立憲政體外,蓋無他術矣。”是的,彼時的“富強”,指的就是“國富兵強”。這是近代亞洲各國客觀上面臨的民族生存危機狀況所決定的內涵。

  其實,“富國強兵”最初是日本人在明治維新中提出的一個口號,對此,近代中國人更是夢寐以求,為此有了洋務運動。但甲午一戰敗北之後,國中有識之士就認識到制度變革的關鍵性,其中最為難得的,就是形成了上述這種“富強憲法”觀。應該說,這種說法在某種意義上折射了當時中國改良派的一種話語策略,其目的是推動清廷實行政治革新。但這種話語本身並非完全屬於虛言。鄭觀應在《盛世危言》一書中倡說富強救國思想時,就曾說道:“治亂之源,富強之本,不盡在船堅炮利,而在議院上下同心。”而在嚴復看來,“夫所謂富強雲者,質而言之,不外利民云爾。然政欲利民,必自民各能自利始……欲聽其皆得自由,尤必自其各能自治始”。

  然而,戊戌變法期間,立憲一直沒能提上變革的議程。直到後來日本人打贏了日俄戰爭(1904—1905),才使更多的中國人真正“領教”了立憲的偉力。當時《東方雜誌》的社論這樣寫道:“大哉日俄之戰,豈非天意所以示其趨向,而啟中國憲政之萌芽者乎。彼俄之見衄於日也,非俄之敗於日也,乃專制國敗於立憲國也,故自波羅艦隊之畢熸,而立憲專制之優劣以定,是天猶未厭中國也。”

  在這段文字中,近代國人的“富強憲法”觀已躍然紙上。在此順便說一下,上文中“天猶未厭中國也”一句,幾乎戳中了筆者的淚點——可以想見,當時的中國知識人為國家積弱所蒙受的精神苦難。但這句話也傳達出當時中國人的一種竊喜。本來,日俄戰爭是在中國土地上為爭奪中國土地而開打的,按理說是給中國人帶來恥辱的,但結果日本人打贏了,中國人也為之高興——那不僅是因為作為東方人的中國人,為東方人第一次打敗了西方人而高興,同時也是因為依稀看到了一種希望而高興。這種希望,就是通過立憲謀求國家富強。

  是的,日俄戰爭的衝擊波,就曾強烈暗示了立憲可使國家富強這個結論,但還是存在一個合理的疑問:一般來說,憲法精神的精髓,主要是要將公共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日本的君主立憲也是如此,這跟“富國強兵”又如何能扯上關係呢?有關這一點,前文所引鄭觀應和嚴復的見解,已道出幾分真諦。如果切入日本明治君主立憲的歷史經驗來看,“富強憲法”觀也未必是虛妄的。明治憲法是在一定程度上釐清了國家的權力,形成了天皇垂拱而治的基本架構,但當時的日本正是在這部憲法之下,確立了制度變革,激活了國民精神,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國民權利,促成了國家轉型,最終在各種歷史合力的綜合作用之下,先後戰勝了大清和俄羅斯這東西兩大帝國,由此廁身於列強的“朋友圈”之中。

  更重要的是,立憲可圖富國強兵的“富國”,一旦“富”的不光是國庫,而且還有民間社會,那麼,以此更是可以進一步實現“強兵”,以達到國家綜合實力增強效應的最大化。這也是日本近代國家發跡史的真相。當然,值得注意的是,正如當今日本許多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近代日本的“富國強兵”,其實最後促使日本走上了軍國主義的道路,這個教訓應值得記取。這也涉及“富強”作為一種憲法價值的內部意義結構問題了。

  如上所論,近代日本式的“富強”,主要指的是“國富兵強”,但如果今日我們仍然滯留於這種理解,則可能有違我國現行憲法的價值理念。概括性的“富強”一語,也留下了更寬闊的語義空間,可容納對其所作的多樣化詮釋,其中除了“國富兵強”之外,還可以理解為國富國強、國富民強或民富國強等。在這些多樣化的答案中,究竟何者才是正確的選擇呢?在我國已越來越接近“富強”目標的今日,尋求這個問題的答案已尤為必要。

  對此,筆者認為,如果從現行憲法序言第7自然段有關“富強”的條款當中所可能承載的客觀意義來看,包括參酌2018年修憲後在其中所添加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表述,將此“富強”一語理解為“民富國強”,應是最為符合憲法精神的一種抉擇。這也應合了嚴復所言的“夫所謂富強雲者,質而言之,不外利民云爾”,應合了“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課題。

  (作者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清華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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