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訂“放棄交納社會保險”,還能不能要求單位交納社會保險?

2019年12月初,有勞動者諮詢“入職的時候,單位要求我們簽訂放棄社會保險的申請,並每個月給我們500元補貼,不籤這個,就沒辦法入職。那我現在還能不能要求單位為我補繳社會保險?”

《勞動法》第7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系法律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案中,用人單位將放棄社會保險的繳納作為入職的條件,顯然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故該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同時在一些司法案例中,認為勞動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應當有判斷力,將“放棄社會保險”認定為意思自治,勞動者再主張要求單位交納社會保險的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勞動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此筆者贊同將“放棄社會保險”的申請認定為無效,防範用人單位利用“以補貼避社保”的方式逃避責任,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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