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離婚,女方已經跟男方分居兩年了,但是男方不想離,連他人也找不到,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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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只有兩個方式,第一個方式是協議離婚,兩個人協商好去民政局簽訂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第二個方式就是起訴離婚,一旦對方不同意離婚,或者無法簽訂離婚協議書,導致雙方協議離婚不成,就只能起訴離婚了!去法院起訴離婚時,要帶著你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離婚起訴狀等,然後經過立案,排期,開庭,判決,如果法院認為雙方已感情破裂的,會判決雙方不離婚的!

第二、強調一點,是不存在自動離婚的!

有些朋友認為,分居滿2年或滿2年以上了,會自動離婚,這個想法是錯誤的,離婚就只有兩個方式,一個是協議離婚,一個是起訴離婚,絕對沒有自動離婚的!你們的婚姻是自始存在的,無論婚內是否分居或分居多長時間,沒有經過協議離婚或起訴離婚,你們的婚姻關係是不可能自動解除的!


第三、對方不想離婚或人不見了找不到,怎麼辦?

這樣的案件是比較多的,有些人長期在外,打工等各種原因,導致人根本找不到,或者乾脆躲著不見你,這種情況下,協議離婚是不可能的,因為協議離婚必須雙方本人親自去民政局辦理才可以,單獨一方是沒辦法辦理協議離婚的,所以,只能選擇起訴離婚了!

1、起訴離婚時,最容易出現問題了,因為立案時有些法院一聽說,被告找不到了或不容易找,就拒絕受理或者讓原告先宣告失蹤或死亡,我認為這個方法欠妥,首先根據立案登記制,原告準備的材料齊全,法院就有義務立案,立案庭無需進行實質審查;其次,宣告失蹤或死亡,耗時長,程序繁瑣,反而給當事人造成更大的時間和精力損耗。所以,在立案時,作為原告一定要堅持,不要被忽悠了!


2、還有一些案件立案後,法院送達傳票,被告無人簽收,就會勸告原告,先撤案,等以後找到人再起訴,如果原告真撤訴的話,不僅把時間耽誤了(6個月之後才可以再次起訴),而且下次起訴,相當於是第一次起訴,把機會白白流失了。

如果法院多次送達傳票無人簽收的,法律還是有制度救濟的,那就是公告送達制度。《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所以,法院是可以採取公告的送達方式,通知被告的開庭時間等信息的,一旦在公告的時間,被告不出庭的話,法院是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的!

一旦選擇起訴離婚了,一定要把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好好蒐集,因為,證據越多,最終法院判決你們雙方離婚的可能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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