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性評估中的“調查”程序

在實物資產評估的現場工作環節,《資產評估操作規範意見(試行)》規定“檢測鑑定資產”;《資產評估報告基本內容與格式的暫行規定》要求“資產清查”;《資產評估》(考試輔導教材)規定“資產勘查”。其共同點是要求看到實物資產,從而明確資產於評估基準日的物理狀態。而《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規定的評估程序是“現場調查”。

追溯性評估中的“調查”程序


前三種規定的提法是針對現時性評估而制定的,在現時性評估中,評估師能通過對實物資產的勘察,確定評估對象資產的物理狀態。但在進行追溯性評估(如資產損壞賠償或司法鑑定評估)時。評估師往往只能觀察到評估對象於報告日的物理狀態,得不到已經離報告日時間很長的評估基準日資產的物理狀態。對於評估基準日的資產物理狀態的現場“檢測”、現場“清查”和現場“勘查”,都無法實現,能實現的只有《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規定的“現場調查”。

在追溯性評估中,只能對評估對象的歷史狀況(如資產的使用頻率、使用記錄、歷史照片或當事人的情況介紹等)實施“調查”這一評估程序。調查的涵義可以包括勘查、檢測、鑑定、清查,檢查等等,更具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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