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直接訴訟的被告是怎麼一回事情呢?

本文來源於公司控制權及其爭端解決。王光英著


除侵害自身權益的作為公司股東所應有權益的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股東,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外部第三人外,損害股東利益的主體是否應該包括公司本身。我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此並無明確的答覆。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此問題有其自身的理解。


案情摘要

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曾經審理的“畢節市工業和能源委員會訴貴州畢節長弘公司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案”中,原告工業和能源委員會作為“長弘公司”的股東,以長弘公司為被告,提起損害股東利益之訴。長弘公司曾以其主體不適格為由提出了上訴,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為損害股東利益糾紛錯誤,二審法院支持了上訴人案由定性的觀點,確認本案的法律關係為與公司有關的糾紛,即公司糾紛,而不是侵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但未否定被告作為主體的資格且支持了原告的實體權利。

原告工業和能源委員會是由國家機構調整變更而來,繼受原畢節地區發展非公有制經濟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的職能;1998年12月,辦公室與路某、王某共同出資160萬元,設立貴州省畢節三和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路某,辦公室出資50萬元,佔三和化工公司31.25%的股份。後公司改名為長弘公司,註冊資本增至800萬元,在新增加的640萬元中,辦公室增資12萬元,股份比例從31.25%下調為7.75%,靳某通過受讓路某、王某股份及認繳新增出資等方式其股份比例增至為83.12%,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靳某。2005年3月7日,長弘公司向工商局提供的企業年檢報告反映公司淨資產總額為1 251.38萬元。同年4月18日,靳某主持召開股東會,決議內容之一就是同意辦公室退股。此次會議的參會人員並無辦公室。長弘公司隨即修改章程,將辦公室股東資格除去。工業和能源委員會以長弘房地產公司為被告,以靳某等人為第三人提起損害股東利益之訴,要求法院判令:1.長弘公司按2005年企業工商年檢報告載明的公司淨資產總額支付其持有的7.75%股份,即現金價值969 819.50元;2.被公司告及第三人按年利息5%的標準賠償自2005年4月18日至實際支付股份現金價值969 819.50元之日止的經濟損失。

基於上述事實,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靳某作為公司大股東,在辦公室不知情的情況下召開股東會,除去辦公室的股東資格,侵害了辦公室股東權利。法院判決:被告長弘公司按照2005年3月6日經工商管理機關審核的《公司年檢報告書》所確定的公司資產總額1 251.38萬元,返還辦公室7.75%股權的價值,即969 819.50元,並承擔自2005年4月18日至本判決履行完畢之日的同期銀行借款利息。

長弘公司以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為損害股東利益糾紛錯誤,其被告主體不適格為由提出了上訴。

針對長弘公司的上訴理由,二審法院部分支持,部分反對。法院認為,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是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應當對股東承擔損害責任而與股東發生的糾紛。但基於本案辦公室被擅自退股且至今未獲得退股金的案情事實和上訴人請求長弘房地產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可以確認本案的法律關係為與公司有關的糾紛,即公司糾紛,而不是侵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法院支持了上訴人案由定性的觀點。雖然一審法院認定法律關係錯誤,但二審法院支持一審法院根據案情判決長弘公司返還工業和能源委員會退股金並承擔利息。


【評析】

因股東代表訴訟的勝訴利益歸屬公司,股東是代表公司為了保護公司利益而提起訴訟,屬於公益權的行使,且《公司法》對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沒有作任何限制,凡是侵害了公司合法權益的人,都可以成為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所以除了公司本身外,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股東、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外部第三人均可以成為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而股東直接訴訟的被告除侵害自身作為公司股東所應有權益的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股東、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外部第三人,也包括公司。股東直接訴訟實質上是股東純粹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對公司或者其他侵害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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