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被暫緩辦理或暫不予辦理退稅的情形


出口企業被暫緩辦理或暫不予辦理退稅的情形

合規退稅,至關重要

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五項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出口業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筆出口業務暫不辦理出口退(免)稅。已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免)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於所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待稅務機關核實排除相應疑點後,方可辦理退(免)稅或解除擔保。

1.因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稽查部門立案查處未結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關立案查處未結案;

3.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發票、海運提單等出口單證的商品名稱、數量、金額等內容與進口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報關數據不符;

4.涉嫌將低退稅率出口貨物以高退稅率出口貨物報關;

5.出口貨物的供貨企業存在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需要對其供貨的真實性及納稅情況進行核實的疑點。

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六項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購進出口的貨物勞務存在財稅〔2012〕39號文件第七條第(一)項第4目、第5目和第7目情形之一的,該批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所載明的其他貨物,主管稅務機關須排除騙稅疑點後,方能辦理退(免)稅。具體指: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勞務:

(1)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退(免)稅憑證交由除簽有委託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境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2)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後,自己或委託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等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有關內容不符的。

(5)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收款或退稅風險之一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購買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收款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收款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6)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並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七項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被列為非正常戶的,主管稅務機關對該企業暫不辦理出口退稅。

四、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8號第六條

主管國稅機關受理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申報後,應按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應及時辦理退(免)稅;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辦理,按有關規定處理;存在其他審核疑點的,對應的退(免)稅暫緩辦理,待排除疑點後,方可辦理。

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第三條第二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根據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已退稅款追回。

六、稅總髮〔2015〕97號第八條

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審批出口企業出口退稅時,如審核系統提示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被預警核查的企業在被核查的供貨期間開具的,相應的稅款暫不予辦理。

七、日常工作

稅務機關對出口企業申報業務疑點暫未排除前,如:實地核查完成前、函調回函處理完成前等,均暫不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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