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轉播】庚子檢察戰“疫”記·第十一回|中軍帳定下錦囊計 聯強手戰“疫”鑄合力


文章轉自|最高人民檢察院

【今日轉播】庚子檢察戰“疫”記·第十一回|中軍帳定下錦囊計 聯強手戰“疫”鑄合力


前文書說到,“十大檢察”盡銳出戰,在疫情防控和檢察辦案兩個戰場上盡顯英豪。但俗話說得好,“人上一百、形形色色,人上一萬、無邊無沿”,二十幾萬檢察鐵軍齊上陣,必須得統一號令、進退有度。

話說全國檢察系統有一個統一發號施令的“中軍帳”,那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這座中軍帳內,有一位重要的謀士——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此次大戰新冠肺炎疫情的很多“錦囊妙計”都是出自此公之手,比如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兩高兩部意見”)。列位看官可不要小瞧了這薄薄的幾頁紙,不知在匡正祛邪、避免錯案中發揮了多大的作用!文件出臺背後還有不少故事。

大年初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對疫情防控工作進行研究和部署。大年初三,最高檢領導就要求法律政策研究室對疫情防控中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當時正值春節假期,研究室很多人正在外地休假,聞聽此令,立刻中止休假,提前返京開展相關研究工作。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童建明,檢委會專職委員萬春親自部署,對具體工作提出要求,並在大年初六和研究室法律應用研究處同志一起研究。

一開始,擬以最高檢的名義向全國檢察機關發出《關於辦理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解決辦理涉疫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孰料計劃沒有變化快,很快事情就發生了變化。

大年初七,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應對疫情法治對策專題會議上,決定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起草一份文件,對疫情防控期間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規範。由於最高檢黨組謀劃在先,研究室行動在前,最高檢當晚就把自己的研究成果拿了出來。

大年初九,兩高兩部意見初稿成形,中央依法治國辦再次召集會議對初稿進行討論,參加會議的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對那天的情況印象非常深刻。因為自己不會開車,也不允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是夫人開車送他去開會。由於夫人需要在車裡一直等他到會議結束,高景峰就把大衣脫下來給夫人披上,自己一溜小跑進了會場。儘管外面寒風凜冽,會場裡的討論卻異常熱烈,討論的熱點之一就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法律適用問題。當時對這一問題並沒有形成一致意見,最高檢主要領導同志一直與中央依法治國辦溝通,最終形成一致意見,在兩高兩部意見中激活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這個罪名,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依法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提供了依據。

疫情初期,一些確診患者、疑似患者隱瞞病情或旅居史造成病毒傳播,多被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不少群眾拍手稱快,認為是“罪有應得”。但肩負著監督法律統一正確實施職責的檢察機關認為,個人對疫情、防控措施的認知程度不同,很多人不配合防控措施只是一時衝動,並無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能一概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眾位看官都知道,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可是重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相對而言是個輕罪,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也有部分執法、司法人員認為可以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也不是於法無據,2003年“非典”時期兩高發布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非典”時期之所以沒有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因為這個罪名針對的是甲類傳染病,而2003年原衛生部雖將“非典”列入法定傳染病,但未明確為甲類傳染病或者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導致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存在爭議。

但時過境遷,相比“非典”時期,我國法律體系、司法理念都發生了很大變化。2004年,傳染病防治法進行了修訂,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2008年,最高檢、公安部出臺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也明確提出,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訴。根據這些最新的法律精神,此次新冠肺炎完全可以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作為刑法中最主要的保障傳染病防治法實施的條款,用好、用足它,既是落實總書記要求的重要抓手,也能更準確地評價違法行為的性質,更好地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經過各個層面的溝通、研討,2月6日,兩高兩部意見順利會籤。負責承辦此件的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吳嶠濱當晚需要把最高檢的印模送到最高法,印製紙質文件。由於疫情防控的需要,工作只能在大門口交接。印模不重,但那一刻吳嶠濱感覺沉甸甸的,因為很多人的命運可能會由此發生轉折。

戰“疫”期間,戰況隨時都會有新變化,又怎能只有一條“張良計”?2月下旬和3月下旬,“兩高”研究室負責人兩次針對涉疫案件辦理中的具體問題共同回答了記者提問。這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坐擁三大資源優勢:一是問題資源優勢,管理著檢答網;二是法律資源優勢,掌握海量的法律資料;三是人力資源優勢,博士眾多。他們在檢答網上發現,一線辦案檢察官在辦理涉疫案件中遇到了很多新的困惑,比如,有的人暴力抗拒社區工作者、物業保安、志願者執行的檢測、隔離等防控措施,能不能適用妨害公務罪?再如,同樣是製售假口罩,什麼樣的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什麼樣的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還有,疫情期間防護物品緊缺、價格飛漲,一塊錢的口罩賣五塊錢,算不算哄抬物價、非法經營?

對於這些問題,最高檢和各省級檢察院的辦案部門、法律政策研究部門迅速組織專家進行會診,在檢答網上及時解答,並在檢答網上設立了一個“疫情防控”專欄,對相關法律法規、經驗材料等進行彙總集納。“兩高”研究室負責人根據領導部署,決定以答記者問的形式將這些問題的答案向社會公開,方便更多公安民警、法官、檢察官准確把握,正確適用相關法律。

冬去春來,山河無恙。如今我國疫情防控形勢發生了新變化,本土疫情傳播基本阻斷,但由於歐美國家成了重災區,我國境外輸入病患的壓力陡然增大,還有少數入境人員隱瞞病情、違反防控措施的情況,這些都給疫情防控帶來新挑戰。

3月6日,海關總署緊急聯繫最高檢,希望能加大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對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打擊,尤其是明確“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這個平時很少用到的罪名的立案追訴標準。最高檢領導立刻要求法律政策研究室對此進行研究,此事是作為特急件辦理的。

該室的宋丹等人經過連續加班,最終在很短的時間內,最高檢與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等五部門共同推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對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抗拒檢疫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等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陽春佈德澤,萬物生光輝。當下,疫情得到很好控制,儘快復產復工、恢復正常社會秩序成為各地面臨的頭等大事。各級檢察機關法律政策研究部門馬不停蹄加緊研究,打出了一系列“組合拳”。在河南,省檢察院要求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界限,堅決避免將民事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堅決避免將一般的企業經營自救行為認定為刑事犯罪,堅決避免將一般的違法行為認定為刑事犯罪。在廣西,自治區檢察院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加強與公安、林業、市場監管、農業農村、衛健委等部門的配合協作,促進行政職能部門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如今,檢察機關不只盯著眼前的工作,已經開始著手研究疫後相關法律問題。位於抗疫主戰場的湖北省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就針對當地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研究。北京市檢察院原副檢察長李新生、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孫佑海等專家學者,也向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了針對性的建議。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據院領導部署,結合專家學者意見,形成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及社會治理問題的專項報告,上報中央政法委,為疫後相關法律問題的解決提出意見和建議。

這正是:

同氣連枝戰疫魔,依法防控民不慌。

未雨綢繆早研究,克敵制勝見真章。

話說檢察機關有一個辦案樞紐,疫情下如何履職也遇到了極大挑戰。欲知其事如何?且看下回分解。(檢察日報 李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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