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崗補貼”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一、會計處理

“穩崗補貼”屬於政府補助的範疇,應當遵循政府補助準則的規定,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否則作為遞延收益。

1、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

收到補貼款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發生培訓支出和社保支出等支出

借:管理費用等

貸:銀行存款

借:遞延收益

貸:其他收益

2、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

收到補貼款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益

如果採用淨額法的,衝減相關費用

借:銀行存款

貸:管理費用等

二、增值稅處理

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因此,納稅人取得的穩崗補貼不屬於與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情形,因此不徵收增值稅,因而也不需要給撥付補貼的有關政府部門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所稱“收入”是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企業取得穩崗補貼,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徵稅收入,否則,需要併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穩崗補貼”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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