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 第五章 財產租賃所得

1.納稅義務人:以產權憑證為依據。

2.徵稅範圍:包括出租動產、不動產,酒店產權式經營、房地產售後回租。

3.應稅所得:每次(月)不超過4000元的,減800元;

每次(月)超過4000元的,減20%的費用。

稅率為20%,個人出租住房按10%繳納。

4.個人投資設備:產權轉移前,按月平均扣除投資後計徵;產權轉移後,按全部分成收入計徵。

5.個人出租住房:增值稅1.5%(由原先的3%營業稅減半徵收而來);個人所得稅10%;房產稅4%(法定稅率1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的12%),免徵印花稅(1‰)、城鎮土地使用稅(10元/平方米)。

個人出租非住房:增值稅5%;個人所得稅20%;房產稅4%—8%(法定稅率1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的12%),印花稅(1‰)、城鎮土地使用稅(10元/平方米)。

綜合徵收率:合肥,住房,2萬以下4%,2萬以上8%;

非住房,2萬以下10%,2萬以上15%。

北京,住房,10萬以下2.5%,10萬以上4%;

非住房,10萬以下7%,10萬以上12%。

江蘇,住房,3萬以下3.5%,3萬以上5%;

非住房,3萬以下3.5%,3萬以上8.5%。

發票:可以到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如果開具專用發票,需繳納增值稅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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