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天賦是什麼?如何判斷一個人的音樂天賦?

三、提倡多元化的音樂能力評價標準


一個人的音樂能力主要包括演唱、演奏音樂的能力;分析音樂的能力;聽賞音樂的能力。聽賞音樂的能力是音樂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是音樂的聽賞能力創作了音樂本身,沒有聽賞音樂的存在,音樂活動也就不復存在。因此我們在評價人的音樂能力的時候,不能僅依賴其表演、創作的能力,而應該將聽賞能力納入到判斷音樂能力的標準中來。其中,對自身文化中音樂的聽賞能力更應得到強調。我國古代有俞伯牙摔琴謝知音的故事,它不單單告訴我們知音難覓的道理,它還提醒我們,聽眾是音樂存在的核心環節,如果沒有了能夠聆聽欣賞音樂的人還談何音樂呢?所以,“我們應該牢記,巴赫和貝多芬的存在,不但依靠諸多演奏者,同樣要依靠有諸多鑑賞能力的觀眾……”。

音樂天賦是什麼?如何判斷一個人的音樂天賦?


在我國,長期在民間音樂傳承體系中生存的民間藝人,世代口傳心授的傳承方式,造就了他們可以不識樂譜僅憑聽覺也能完成再現音樂作品的能力。他們在西肖爾等人的西方音樂測試評價體系下也許也會成為音樂的低能者,然而我們卻不能否認他們的音樂能力。因此,判斷音樂能力還應該將眼光放置到研究對象的文化中來考量的,我們既應當看到在自己的文化中音樂能力的表現,同時也要以他者的眼光去多角度的審視一個人的音樂能力,而不侷限在單一、霸權化的西方音樂能力判斷標準中。

音樂天賦是什麼?如何判斷一個人的音樂天賦?


然而我們當今的社會評價機制下,主流仍然是單一化的以西方音樂為中心的評價標準,這種單一化的評價體系會抹殺大多數人的音樂能力,帶有很強的壓迫性。強調每個人都可以發展自己的音樂能力,都可以在自己的文化背景下發展自己的音樂能力且不僅僅是創作表演能力,聆聽、理解音樂所傳達出的文化信息更重要。布萊金也提到:“世界上並沒有絕對的音樂共性,某些在音樂刺激下的共性反應是可能存在的。但這種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還只是一種假設,而且尚未在世界上所有的文化中得到驗證。迄今為止,僅有的共性看來只有一點,即各種人都具有某種‘音樂性的’行為。”[2]所以,能領悟自己音樂中的文化才是最根本的。


結語


當今社會,對於音樂能力的價值判斷主要基於音樂表演能力與創作能力,導致音樂從業者、音樂教育者、受教育者們判斷一個人音樂能力全局性眼光的缺失。音樂的創作、表演、聽賞是三位一體的,相互依賴不可或缺。判斷音樂能力應該提倡多元化審視標準,表演能力、創作能力、聽賞能力並重。大眾音樂能力的培養更應該強調音樂聽賞能力的提高。而判斷一個人的音樂能力更須將其放置到自身的文化背景中考量。每個人都是有音樂能力的,至少都能夠欣賞、理解、認同並參與音樂活動,音樂應該是人們精神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這個“音樂”尤其要強調本民族文化中的音樂,藉以提高民族文化的凝聚力,抵禦歐洲中心的音樂文化霸權話語,重塑本民族音樂文化的傳統。

音樂天賦是什麼?如何判斷一個人的音樂天賦?


參考文獻:


[1](英)約翰·布萊金,人的音樂性[M]. 馬英珺 譯,北京:人民音樂出版社,2004.


[2]管建華,音樂人類學導引[M].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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