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兒媳對岳父母、公婆是否承擔贍養義務,法院判了

陶某夫妻已年過古稀,夫婦二人育有一女陶某1已於2016年8月與王某結婚,結婚時女兒女婿口頭承諾每月支付二老贍養費1000元。2017年4月,陶某1與王某因家庭瑣事吵架扯皮,致使陶某1摔傷,后王某將陶某1送往火車站讓其自行回孃家,陶某1辦理了停薪留職手續。此事發生以後,王某多次起訴要求與陶某1離婚,同時也未向二老支付贍養費。陶某夫婦因年老多病,每月的退休金並不足以支付醫療費和家庭開支,生活非常困難。2018年2月陶某將女兒陶某1、女婿王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陶某1、王某從2017年4月開始每月支付二老1000元贍養費。

陶某1對陶某訴稱的事實表示認可,也願意每月支付1000元的贍養費。

王某則主張因陶某、陶某1屢次到王某的住所事實幹擾和破壞行為,也多次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因維修住所相關設施已花光所有積蓄,現自己也待業在家。王某從未口頭承諾每月支付1000元贍養費給陶某夫婦,加之王某與陶某夫妻並無血緣關係,並未支付贍養費的義務。

女婿、兒媳對岳父母、公婆是否承擔贍養義務,法院判了

法院判決由陶某1每月支付陶某夫婦1000元贍養費。因陶某夫婦就其主張口頭約定由王某、陶某1每月支付1000元贍養費未提供證據證明,最終法院以其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駁回了要求其女婿王某支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

小法匠釋法:義務分為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具有撫養義務,子女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贍養義務。”這便是法定義務;如本案中陶某主張口頭約定的贍養費,這便是約定義務;女婿、兒媳並不屬於承擔法定贍養義務的範疇,本案中陶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當初對贍養費進行了約定,故法院判決駁回了岳父母要求女婿支付贍養費的請求。如當初王某與陶某夫婦對贍養費進行了約定,法院怎麼處理?小法匠認為這種系附條件的約定,即該約定在女兒與女婿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效,若雙方離婚或負有贍養義務的一方死亡,則這種約定便自動解除,只受道德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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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女婿、兒媳實際上是否承擔了贍養義務呢?我們知道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男方或者女方在履行贍養義務時一般都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履行,其實本質上來說不管夫妻一方誰承擔贍養義務,另一方都在協助贍養,從這個角度來說公婆、岳父母對自己的兒媳、女婿應該有更多的關愛和理解。

很多女婿、兒媳會想,岳父母、公婆在分割財產時沒有分給女兒或對兒子不公平,故未分得財產財產的女兒或者兒子不應承擔贍養義務。按照這個邏輯可以推定出沒有財產的老人,其子女均不承擔贍養義務,顯然是不對的。如果你不理解什麼是法定義務,那這樣說可能更好理解:“撫養與贍養是對應的,父母承擔撫養義務,子女便應當承擔贍養義務,與財產的分割沒有必然聯繫。”

對年老的人來說,大多缺乏的不是物質上的支持,更多的是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不管你是兒媳還是女婿,總有一天你會變為公婆或岳父母,對待老人多一點寬容、尊重和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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