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逻辑基本规律的普遍适用性

逻辑思维规律是人们在形成概念、做出判断、进行推理和论证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可以分为具体的逻辑规律和基本的逻辑规律两类。

普通逻辑基本规律的普遍适用性

具体的逻辑规律就是指在某一特定范围内起作用的逻辑规律。例如,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内涵和外延间的反变关系、主谓项相同的性质判断间的相对关系、德•摩根定律(否定联言得选言、否定选言得联言),等等。这些思维形式之间内在的本质的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而都具有规律的性质。实际上,每一个永真的逻辑公式或有效的推理形式都是一条具体的逻辑规律。

每一条具体的逻辑规律起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例如,内涵与外延间的反变关系,只存在于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之间;德•摩根定律只揭示了联言判断与选言判断之间的内在关系,等等。超出了相关的范围,它们就不起作用。

普通逻辑基本规律的普遍适用性

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这三条逻辑规律是在罗辑思维领域普遍起作用的规律,具有普遍适用性,所以说是基本的逻辑规律。

首先,人们不管是运用概念、判断,还是进行推理、论证,要保证思维的正确性,就必须合乎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其次,他们不仅仅适用于普通的日常思维和严密的科学思维,而且也适用于哲学中思辨的思维(即通常所说的辩证思维);在从抽象到具体的反复思辨过程中,人们所运用的概念、判断和所进行的推理同样要具有确定性,同样不允许存在自相矛盾和模凌两可的现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