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歷史學案(十二) 現代中國的政治建設和祖國統一

專題六、現代中國的政治建設和祖國統一

一、新中國成立與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設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1、背景:中共七屆二中全會(政治)、國民黨主力基本被消滅(軍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

2、意義:

A.結束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在中國長期統治地位的歷史,中國成為了真正的獨立主權國家,是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

B.新中國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是中國歷史上不曾有過的新政權。

C.新中國成立,為國家政治、經濟建設的逐步開展奠定了牢固的基石。

D.中國歷史從此進入了新的階段。

(二)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第一屆全國人大(1954.9),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A.性質:新中國根本大法,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憲法。

B.內容:國家性質為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確立了新中國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方向和途徑。

C.原則:人民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

D.意義:憲法的頒佈,開創了中國民主的新階段。

(三)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1、過程:1949年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召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初步建立。1956年,提出實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標誌著人民民主統一戰線進入新階段。1982年,增加“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正式形成十六字方針。

(四)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1、背景:

A.中國歷史上長期以來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B.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了各民族“大雜居、小聚居”的局面。

C.我國人口、資源分佈和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只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才有利於各民族的發展和國家的繁榮昌盛。

D.自1840年以來,中國各民族都面臨著反帝反封建、為民族解放而奮鬥的共同任務和命運。在共御外敵、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的長期鬥爭中,中國各民族建立了休慼與共的親密關係,形成了互相離不開的政治認同。

2、目的:維護祖國統一和各民族團結發展。

3、法律保障: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確認其為根本政治制度,同時作出了自治區、州、縣三級的規定。

4、五大民族區域自治區:內蒙(1947年)、新疆(1955年)、廣西(1958年)、寧夏(1958年)、西藏(1965年)

5、意義:實現了少數民族同胞當家做主的願望,保證了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了民族地區發展繁榮。

二、文革對民主與法制的踐踏

(一)文化大革命對民主政治制度的破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均遭到破壞,國家的民主與法制蕩然無存。

(二)教訓:必須建設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完善國家憲法和法律制度,深入持續進行民主法制教育。

三、新時期的民主和法制建設

(一)改革開放以來,民主法治建設的主要成就及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

1、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建設方針。

2、平反冤假錯案

3、1982年11月修訂憲法,這是對建國以來歷史經驗教訓的總結,成為新時期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PS:這次修憲,主要看到的變化是在主文部分刪去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刪除了“公民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規定,也刪去了馬克思、列寧、毛澤東等人的名字。這些都是極其正確的,從這次修憲看,最大的變化就在於充分吸收了之前的錯誤,規定中國共產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

(PS:回顧中華人民共和國曆次修憲:

1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處於“文革”時期的中國對憲法進行第一次系統性“大修”。這次修憲將原有的106條削減到30條;取消了檢察機關;將原“總綱”部分所確認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的4種形式,即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制、資本家所有制,修改為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兩種;有些條文是當時流行口號的堆砌,如:“要繼續開展階級鬥爭、生產鬥爭和科學實驗三大革命運動”,“堅持無產階級政治掛帥”,“備戰、備荒、為人民”等。

21978年3月5日,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對憲法進行第二次“大修”:將憲法擴充到4章、60條。其中,檢察院被恢復,中共“十一大”制定的新時期總任務以法律形式肯定下來: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開展階級鬥爭、生產鬥爭和科學實驗三大革命運動。

3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對憲法進行第三次“大修”。該修正案在繼承和發展1954年憲法的基礎上,根據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的需要和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重要文件,將條文增至138條:指出國家的工作重點應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將國家性質由1975年和1978年兩次“大修”所規定的“無產階級專政”恢復為1954年制定憲法時的“人民民主專政”;將知識分子與工人、農民並列為三支基本的社會力量;恢復設立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改由全國人大選舉;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規定國家、全國人大、國務院領導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取消了領導職務的終身制;新增“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條文;承認國營、集體、個體三種經濟都不可缺少,申明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權益。

41988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對1982年《憲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正。該修正案的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在第11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二是刪去第10條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規定,增加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5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對1982年《憲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1)明確把“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持改革開放”寫進《憲法》,使黨的基本路線在《憲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2)增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3)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形式確定下來;(4)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定為國家的基本經濟體制,並對相關內容作了修改;(5)把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

6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對1982年《憲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內容包括:(1)明確把“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在“鄧小平理論指引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寫進《憲法》。(2)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3)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4)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5)將國家對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基本政策合併修改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6)將鎮壓“反革命的活動”修改為鎮壓“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72004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對1982年《憲法》進行了第四次修正。共涉及13項內容,14條憲法修正案,其主要內容是:(1)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進憲法序言;(2)在原有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礎上,增加了“政治文明”;(3)在原有的構成愛國統一戰線的勞動者和愛國者的基礎上,增加了“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4)在原有的對土地實行徵用的基礎上,區分為“土地徵用,和“土地徵收”,並增加了在土地徵用和土地徵收的同時,應當給予“補償”的規定;(5)將原有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引導、監督和管理”,改為“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6)將原有的國家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改為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和徵用並給予補償;(7)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8)增加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9)在全國人大的組成上增加規定包括特別行政區選出的代表;(10)將原有的戒嚴改為“宣佈進入緊急狀態”;(11)在國家主席的職能方面,增加規定“進行國事活動”;(12)將鄉級人大的任期由原有的3年改為5年;(13)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載入憲法。

4、1999年,九屆人大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成為中國法制建設的里程碑。

(二)意義:一個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使民主政治趨於制度化、法律化,為依法治國奠定了基礎。

四、“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

(一)理論形成過程:

1、理論形成的過程:

A.1979年元旦《告臺灣通報書》,首先建議兩岸“三通”,宣告尊重臺灣現狀,爭取以和平方式統一。

B.1981年《關於臺灣迴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方針政策》

C.80年代初,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構想。

D.1984年,人大六屆二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中具體闡述了“一國兩制”,由此確立了一國兩制。

(二)實踐(香港、澳門迴歸)

1、香港:中英會議(1983年)、中英聯合聲明(1984年)、迴歸(1997年7月1日)

2、澳門:中葡聯合聲明(1987年)、迴歸(199年12月20日)

3、意義:雪洗了百年恥辱,完成統一大業的重要一步。開創了香港、澳門與內地發展的新紀元,也標誌著中國人民為世界和平發展做出的新貢獻。

4、海峽兩岸的發展

A.1979年,中共宣佈“和平統一”的基本方針。

B.1980年後,兩岸交往逐漸密集。

C.1992年10月,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達成了“一箇中國”共識,即九二共識。

D.1995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推動經濟交流合作。

E.1995年1月,《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是解決臺灣問題的綱領文件。

F.2005年3月,《反國家分裂法》,為制止國家分裂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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