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馬檢察轉播】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就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答記者問

發揮檢察職能作用

懲治和預防金融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

就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答記者問


今天,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檢例第64-66號),均屬於金融犯罪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個罪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委員、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就該批指導性案例發佈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最高人民檢察院此次專門發佈一批金融犯罪指導性案例,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此次發佈這批金融犯罪指導性案例,主要有兩點考慮。


一方面,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近年來,金融犯罪呈現持續高發態勢,涉眾型金融犯罪尤為突出,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特別是利用互聯網實施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持續增加。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10384件23060人,同比分別上升40.5%和50.7%;起訴集資詐騙犯罪案件1794件2987人,同比分別上升50.13%和52.24%,這些犯罪活動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同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資本市場在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證券法》於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標誌著中國資本市場發展進入新的歷史階段。新修訂的《證券法》對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完善了有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法律禁止性規定。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總的數量不多,但涉案金額大,影響廣泛,嚴重破壞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健康環境,侵害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這類犯罪發案較為突出,人民群眾高度關注。為此,我們選擇了具有代表意義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個罪名發佈指導性案例,對於依法懲治和預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另一方面,這也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統籌抓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工作部署要求,助力戰“疫”和企業復工復產的重要舉措。當前,受疫情和國內外多種因素影響,國內經濟下行壓力持續加大,有序推進復工復產、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迫在眉睫。前不久,中央專門要求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適應的經濟社會運行秩序、積極有序推進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努力把疫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加強對復工復產企業的金融支持,維護金融秩序穩定是其中重要方面。國務院有關部門已陸續發佈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助力企業復工復產。準確地把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疫情防控期間的金融支持政策貫徹落實到檢察工作中,更好服務保障復工復產,是做好當前金融犯罪檢察工作的重中之重。這批案例雖然具體內容有所不同,但本質要求是一致的,就是要求檢察機關履行好指控與證明犯罪的主導責任,更加準確地把握金融法律政策界限,實現懲治金融犯罪與保護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的有機統一。這對於檢察機關在疫情防控期間更好地發揮職能作用,有效保障各項金融支持政策落實到位、助力企業復工復產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問:社會各界對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工作高度關注,檢察機關圍繞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黨中央作出打好防範重大風險攻堅戰的重大決策部署後,各級檢察機關高度重視,以設立經濟犯罪檢察專門機構為契機,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著力在懲、化、防、治四個方面綜合施策,取得明顯成效。一是努力確保懲得精準。我們堅持以辦案為中心,突出辦案重點,嚴肅懲治各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眾型、跨區域金融犯罪案件,對重大網絡借貸平臺涉嫌非法集資案件會同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不斷加大懲治力度,形成有效震懾。面對不斷翻新的犯罪手段,我們堅持“穿透式”辦案理念,採取實質判斷的方法,全面準確把握案件事實,既精準懲處金融犯罪,又保護真正的“金融創新”。楊衛國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就體現了這方面的內容。二是積極爭取化得及時。檢察機關在精準辦案的同時,將追贓挽損工作貫穿辦案工作始終,注重發現追贓挽損線索,依法用好用足法律手段,最大限度減少投資人的損失,並有針對性地做好釋法說理和情緒疏導工作,努力化解矛盾。三是主動做到防得到位。檢察機關在注重“懲”和“化”的過程中,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通過微博、微信、微視頻、法制講堂等方式,組織開展金融犯罪預防宣傳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微博還開設了“金融檢察微課堂”專欄,以案釋法,及時發佈金融投資風險警示信息,目前已發佈作品20餘期。四是大力推進治得有效。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金融犯罪過程中,注重分析、研究、發現金融監管環節缺失、履職不力等問題,2019年以來就加強金融監管、深化治本舉措等提出檢察建議60餘件。比如,上海、安徽、廣西、內蒙、甘肅等省級檢察院深入分析非法集資、騙取貸款、欺詐發行債券等金融犯罪案件反映出的問題,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制發了檢察建議,得到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並及時反饋。


問:這批指導性案例的發佈,對檢察機關辦理金融犯罪案件能起到什麼樣的作用?


答:從檢察機關辦案情況看,金融業務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相關的金融犯罪又在複雜的金融活動之外設置了許多的迷惑和偽裝,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也反映辦理金融犯罪案件遇到不少新情況、新問題。這些問題歸納起來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對新金融現象的認識問題,表現為對形形色色的表現各異的金融現象和犯罪的偽裝,認識不清,紛紛要求立法和司法解釋予以解決。實則沒有準確把握運用法律認識複雜社會現象、判斷罪與非罪的基本方法,影響對金融活動性質的正確判斷;二是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和組織運用能力問題,引導偵查收集固定證據和運用證據證明犯罪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在證明標準和證明方法的把握上存在認識分歧;三是準確理解適用法律的理念、方法、能力問題,在把握刑法的原則精神和規定的構成條件上不時出現偏差。此次發佈的三個指導性案例緊扣當前檢察機關辦理金融犯罪案件面臨的重點難點和爭議點,對同類型案件的辦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我們從全國各地辦理的案件中選出的這三個指導性案例,具有很強的典型意義,既解決了爭議問題,又規範辦案程序;既宣揚辦案理念,又反映辦案過程;既說明如何正確適用法律,又體現辦案的具體工作策略。三個案例對各級檢察機關解決金融犯罪案件辦理中的突出問題、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具有指導作用,對增強社會公眾識別防範非法金融活動能力、提高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參與者的法治意識具有積極意義。


問:我們注意到這三起案件各有側重點,能否具體談一談它們的意義在哪裡?


答:這次發佈的三個案例,分別體現了檢察機關指控與證明金融犯罪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指導意義各有側重,但對各類金融犯罪案件都具有參照適用的價值。


就楊衛國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檢例第64號)而言,主要解決的是如何認識、識別新金融現象,如何準確區分非法金融活動與合法金融創新的問題。2018年6月以來,一批網絡借貸平臺因資金鍊斷裂相繼“爆雷”,給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失。這些網絡借貸平臺通常假借網絡借貸信息中介之名,實施非法集資活動。向社會公眾吸收的資金,或用於自身其他經營活動甚至高風險投資、或由網貸平臺統一控制、支配發放給第三方借款人,超出了信息中介範疇。楊衛國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即是其中的典型。雖然楊衛國等人吸收公眾存款的規模並非最大,但是線上線下同時操作。楊衛國對望洲集團通過線下渠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事實和性質供認不諱,但辯稱望洲集團的線上平臺經營的是正常P2P業務,不是吸收公眾存款,不需要取得金融許可牌照,在營業執照許可的經營範圍內即可開展經營。楊衛國的辯解是利用網絡借貸平臺實施非法集資案件的典型辯解意見,控辯雙方爭議焦點往往集中於此類業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還是合法金融創新。單位和個人假借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之名,未經依法批准,以高息回報為誘餌,歸集不特定公眾的資金並控制、支配,屬於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時,該案例對控制、支配資金相關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作了系統分析,並明確強調,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是商業銀行專屬金融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實施;金融創新必須遵守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不得觸犯刑法規定;網絡信息中介機構非法控制、支配資金,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不僅對於辦理涉網絡借貸案件具有指導意義,對於其他以各種新金融概念為幌子實施非法集資活動的案件,同樣具有指導意義。面對各類新金融概念、新技術概念在金融場景中的應用,必須深入分析、清楚認識,準確把握行為的本質,正確區分合法金融活動和以金融創新為名實施金融違法犯罪活動。社會公眾在投資時也要強化風險意識,注意識別防範,避免掉入非法金融活動投資陷阱。


就王鵬等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檢例第65號)而言,主要解決的是在隱蔽性很強的證券犯罪中如何以間接證據構建證明體系的問題。證券期貨等金融犯罪,大多屬於精心準備、組織實施的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規定和相關行業規則,犯罪隱蔽性強、專業程度高,隱匿、毀滅證據較為常見。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認犯罪事實、又缺乏其他直接證據的情形下,如何組織間接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對檢察機關的指控、證明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沒有直接證據,通過對間接證據的審查判斷、組織運用,仍然可以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王鵬等人利用未公開信息案中,王鵬與其父母三名被告人始終不供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事實,檢察機關通過引導偵查取證,完整收集、固定其他相關證據,以間接證據構建證明體系:通過對三名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時段和其他時段證券交易數據、未公開信息相關交易信息,證明其交易與未公開信息的關聯性、趨同度及與平常交易習慣的差異性;通過身份關係、資金往來等證據,證明雙方具備傳遞信息的動機和條件;通過專業背景、職業經歷、接觸人員等證據,證明交易行為不符合其個人能力經驗;在此基礎上,結合證券市場的基本規律、一般人的經驗常識以及當事人辯解的不合理性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形成相互銜接、完整嚴謹的證據體系,確保證明結論唯一。該案例對於檢察機關準確把握刑事訴訟證明標準,依法運用客觀證據證明犯罪,充分履行刑事訴訟主導責任,增強審查判斷證據和指控證明犯罪能力具有指導意義。相關責任人員均要追究刑事責任,也表明檢察機關依法嚴肅懲治證券期貨犯罪的決心。


就博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餘蒂妮等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檢例第66號)案而言,主要解決的是如何理解適用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以及加強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之間的有效銜接的問題。對單位實施的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為,刑法規定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罰處罰,沒有規定對單位的刑罰處罰。博元投資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中,公安機關分別將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移送起訴。檢察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提起公訴,要求人民法院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單位作出不起訴決定,並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檢察意見,建議由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對單位作行政處罰。該案例對於準確適用刑法關於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虛假破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等罪名的規定,正確認識和處理單位的法律責任,加強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之間的有效銜接,形成懲治證券期貨犯罪的執法司法合力具有指導意義。新修訂的《證券法》對發行人、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規定了更重的違法違規責任,檢察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證券法》,進一步加大對信息披露違法相關犯罪的懲治力度。


問:這批指導性案例公佈後,檢察機關對服務保障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還有哪些部署安排?


答:2020年是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服務保障打贏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已作出具體部署。主要包括:一是嚴格依法辦理各類金融犯罪案件,進一步加大對非法集資犯罪、證券期貨犯罪的懲治力度,加強對辦案中新情況、新問題的研究,提高對利用金融新概念、科技新概念實施犯罪的識別能力,切實提高辦案質量、效率,維護金融安全。二是充分運用刑事司法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持續做好非法集資案件追贓挽損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三是認真學習貫徹新修訂的《證券法》,進一步強化證券期貨執法司法協作機制建設。四是加強法治宣傳教育,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金融檢察微課堂”為平臺,通過以案釋法加強金融投資風險警示,努力提升全民金融法律意識。五是結合辦案加強對金融監管和金融機構管理中的問題和漏洞的研究分析,立足檢察職能深化治本對策研究,積極制發檢察建議,促進完善金融監管制度機制,共同築牢防範重大金融風險的防線。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是一項長期性工作,在服務保障打好攻堅戰的同時,檢察機關將認真總結經驗和不足,不斷完善金融犯罪辦案制度機制,加強金融檢察專業化隊伍建設,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持續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問:當前疫情防控處於最吃勁的關鍵階段,中央和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金融服務政策,檢察機關在保障金融服務、維護金融秩序穩定方面有哪些具體安排?


答:為了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金融服務政策,中央政法委等五部門也印發了《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這為穩定市場人心、提振市場信心、促進金融發展提供了重要指引和支持。檢察機關將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要求,準確把握疫情防控、復工復產與司法辦案的關係,堅持嚴厲打擊和精準保障、依法辦案和防範風險相結合,認真履行檢察職責,加強協作配合,為打贏疫情阻擊戰,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第一,依法精準懲治金融犯罪,準確把握金融法律政策界限。檢察機關要認真學習貫徹疫情防控期間與企業復工復產、金融服務相關的各項政策,切實融入到司法辦案中去。一方面,對於假借復工復產之名實施非法集資、騙取貸款、金融詐騙等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和金融機構利益的犯罪,依法及時從嚴懲處,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和市場秩序。另一方面,充分考慮疫情防控期間金融法律政策的特殊性,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不能機械辦案、就案辦案。準確把握金融詐騙犯罪中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標準,對於因疫情影響等客觀原因無法及時歸還貸款的企業,不規避還款義務、也未佔有揮霍的,不能作為犯罪處理;對於個人、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甚至違法問題,協同有關部門或引導相關主體綜合運用政策指引、風險防控、行政監管、民事訴訟等手段妥善處理,慎重使用刑事手段。


第二,優化辦案方式方法,依法保障企業復工復產需求。對於在維持企業正常經營的融資過程中涉及犯罪的企業,依法慎重使用羈押性強制措施,加快辦理案件進度,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減少各方面的經濟損失。積極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主動認罪悔罪、退贓退賠的企業和企業經營者,依法從寬處理。


第三,加強以案釋法,引導企業依法經營。這次發佈的三個案例均是非法金融活動的反面典型,企業在融資過程中應當引以為戒,避免觸碰法律紅線。違法融資可能觸犯兩類犯罪:一是未經批准向社會公眾集資,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二是以欺騙方法融資,觸犯騙取貸款、貸款詐騙、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等罪名。藉此,我們提醒復工復產的企業,融資活動必須依法依規進行,切不可為了滿足融資需求,向金融機構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進行非法金融活動。我們更要敬告企圖假借復工復產之名套取資金的不法分子,切不可鋌而走險,否則檢察機關將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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