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企業用工常見問題解答及實務操作手冊

導語:

據江蘇省衛健委3月15日上午權威發佈:2020年3月14日0-24時,江蘇省無新增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病例。截至3月14日24時,江蘇省累計報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病例631例,已全部出院。

南京及江蘇省其他各市區也逐漸恢復復工,各個企業正逐步恢復生產經營,爭取將業績增長黃金期錯過的經營業績儘快搶回來。

現將我於2月17日發佈在個人微信公眾號“思律說”上的一篇文章轉載至個人頭條,以期為廣大企業和員工有序開展復工、維護健康勞資關係提供一些引導和參考。

新冠肺炎疫情下企業用工常見問題解答及實務操作手冊

前 言

春節前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影響範圍迅速擴大,疫情防控形勢極為嚴峻。各類企業受疫情的嚴重影響,面臨無法復工的艱難境地,企業損失極為慘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有利於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而勞動關係的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礎,關乎基礎民生,影響千家萬戶。

在這個特殊時期,特整理、撰寫了企業用工相關常見問題並以問答形式予以展現,以期為企業和員工提供參考;同時,也為企業起草了疫情防控期間相關通知文件模板,以期幫助企業妥善處理勞動合同履行相關問題。

需要說明的是,鑑於當前疫情仍在不斷髮展變化中,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亦在不斷更新完善中;同時勞動用工法規政策具有較強的地域性特點,各地規定有較大差異;因此本問答僅立足江蘇省南京市,根據截至2010年2月14日之前相關法規和政策並結合南京地區有關勞動用工政策和勞動用工特點撰寫而成

本文僅供參考,實踐中應因事而議,在處理詳細事務時應結合實際情況處理,不能簡單套用。


新冠肺炎疫情下企業用工常見問題解答及實務操作手冊

目 錄


Part 1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企業用工常見合規問題............. 1

一、勞動合同簽訂、變更和續訂............................ 1

1.企業在春節假期前發出錄用通知書要求新聘員工於2月初到崗辦理入職手續,但由於疫情影響暫無法辦理,企業可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嗎?.......................... 1

2.企業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冠肺炎但已治癒的人員嗎?.... 1

3.未復工期間,企業是否需要處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 1

二、工資支付............................................ 2

4.國家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假期期間企業安排勞動者上班的,是否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2

5. 企業能否以年休假或其他假期抵扣春節延長的假期,變相減少企業的工資支付成本? 2

6.春節假期、延長春節假期與延遲復工期間,勞動者的工資應當分別如何支付? 2

7.勞動者疑似患病或系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是否仍應支付工資?如需支付,工資應如何支付? 3

8.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2月3日之後仍無法復工或者停工停產的,員工工資如何支付? 4

9.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員工仍然待崗(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發放生活費的標準是多少? 5

10. 疫情期間,單位安排員工在家工作,可以適度降低工資嗎? 5

11.企業要求本單位有感染風險的員工居家隔離(如在家辦公、待崗),如何發放工資? 6

12.為響應政府號召,從疫情地區返程到崗上班的員工自行居家自我隔離觀察,隔離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6

13.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降低工資?..... 6

14.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讓員工輪崗輪休?輪崗輪休期間如何發放工資? 7

15.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縮短員工的工作時間?縮短工時的如何發放工資? 7

16.員工結束隔離措施後,需在家繼續休養的,休養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8

17.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企業,因為延長春節假期,如何計算加班工資? 9

18.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單位,在延長春節假期期間,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9

19.由於疫情防控原因導致企業錯過工資發放日,應如何處理?. 9

三、企業復工........................................... 10

20.對於地方政府發佈的禁止提前復工的通知,企業是否必須遵照執行? 10

21.非企業性質的用人單位,在地方政府規定禁止復工期間,是否也不得復工? 10

22. 員工因疫情嚴重無法返工或者單位出於安全考慮決定推遲復工時間,單位該如何安排才能將損失降到最低?....................................................... 11

23.企業違反當地政府關於復工時間的規定提前復工,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12

24.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並經批准後要求員工提前返崗,員工可以拒絕嗎? 13

25.企業因工作需要要求職工2月10日之後及時到崗復工,但是外地員工因疫情被當地村委會、居委會等限制離開,企業應如何處理?................................... 14

26.企業可否要求勞動者披露感染新冠肺炎相關情況以及有關假期所在地、回崗路線等個人信息? 14

27.對於湖北籍或者近期有過湖北工作、旅居史的返程員工,企業應如何處理? 15

28.異地返城職工到崗復工前是否必須需要隔離觀察14天?... 15

29.企業復工後、在疫情解除前,如何做好日常疫情防控工作? 16

30.復工後,企業必須提供口罩嗎?如果不提供,員工可以拒絕上班嗎? 17

31.員工未及時到崗復工或拒不到崗,企業應如何處理?...... 17

32.企業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長員工的每日工作時間?.... 18

33.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員工加班的,員工是否有權拒絕? 18

34.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否申請特殊工時?.................. 19

35.員工被確診患新冠肺炎,企業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費用?.... 19

四、工傷認定........................................... 19

36復工後,員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是否屬於工傷? 19

37.醫護人員因履行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職責被感染,是否屬於工傷? 20

38.員工從事疫情防控志願活動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是否屬於工傷? 20

五、勞動合同解除、終止................................. 21

39.企業能否解除與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且拒絕配合檢疫治療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1

40.因防控疫情影響企業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員工能否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21

41.企業能否以員工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1

42.勞動者在2020年春節前已提出離職申請,現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的,離職是否有效力?................................................... 22

43.企業可以因疫情原因進行經濟性裁員嗎?................ 22

44.員工因感染肺炎被隔離或者因政府採取疫情防控緊急措施延遲復工,被隔離期間或延遲復工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瞭如何處理?......................................... 23

六、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 24

45.因疫情原因導致不能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時效內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如何計算? 24

46.因為地方政府採取緊急措施導致推遲復工的,在此期間相關民商事案件的上訴期限、舉證期限等訴訟期限是否停止計算?............................................. 24

七、地方扶持政策....................................... 25

47.政府對因受疫情影響暫時困難的企業是否有政策支持?.... 25

Part 2 企業用工實務操作手冊............................ 27

模板01:關於成立疫情防控暨復工工作小組的通知.......... 29

模板02:關於積極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告全體員工書.......... 30

模板03:關於公司管理制度的修正案...................... 32

模板04:員工違紀處理單................................ 35

模板05:員工延期到崗申請書............................ 36

模板06:對於員工延期到崗的批覆........................ 37

模板07:缺勤通知函.................................... 38

模板08:關於因疫情影響亟需變更勞動合同的告知函........ 39

模板09: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40

模板10:中止勞動關係協議書............................ 42

模板11:停工停產通知書................................ 45

模板12: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46

模板13:因受新冠疫情嚴重影響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48

模板14:解除勞動合同理由告知書........................ 49

Part 3 本次疫情相關法律法規............................ 50

1.《就業促進法》(2015.04.24施行)..................... 50

2.《傳染病防治法》(2013.06.29施行).................... 50

3.《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11.01施行)................. 51

4.《勞動法》(2018.12.29施行)......................... 51

5.《勞動合同法》(2013.07.01施行)..................... 52

6.《安全生產法》(2014.12.01施行)..................... 54

7.《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4.01.01施行)....... 54

8. 《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2020.01.26施行).. 55

9. 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8.01.01施行)....... 55

10.《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2008.09.18施行).... 55

11.《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08.04施行) 55

12.《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1995.05.23施行) 56

1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5.01.01施行).............. 56

14.《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2010.11.01施行)............ 57

15.《工傷保險條例》(2011.01.01施行).................. 58

16.《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2020.01.24施行) 59

17.《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2020.01.23施行)................................................... 59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05.15施行)....................... 60

19.財政部、國家醫保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2020.01.22施行) 60

20.《民事訴訟法》(2017.07.01施行).................... 61

2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指導意見》(2020.02.14施行)................................................. 61

22.中國疾控中心《口罩選擇與使用技術指引》(2020.02.06施行) 61


Part 1 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企業用工常見問題問答

1.企業在春節假期前發出錄用通知書要求新聘員工於2月初到崗辦理入職手續,但由於疫情影響暫無法辦理,企業可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嗎?

答:我們不建議企業以此為由取消錄用,一方面有違誠信原則,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錄用,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

為此,我們建議企業:可以通過郵件、微信等方式及時告知新聘人員不能辦理的原因,雙方重新協商確定新的入職時間;也可以採用線上辦理入職手續的方式為新聘員工辦理入職手續,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線上安排正常工作。

2.企業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冠肺炎但已治癒的人員嗎?

答:不可以。《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冠肺炎後被治癒的,企業不得以其曾經患有上述傳染病為由對其拒絕錄用,更不得者實施任何就業歧視行為。

3.未復工期間,企業是否需要處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

答:未復工期間,企業需要妥善處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對於勞動合同的續訂問題,企業可與勞動者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進行確認;若續簽的,事後再補籤書面勞動合同。

4.國家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假期期間企業安排勞動者上班的,是否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答:應當支付。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長假期的法律依據為《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八條的規定,屬為應對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企業應當遵守。本次延長的假期期限性質應為休息日。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相關規定,在此期間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5.春節假期、延長春節假期與延遲復工期間,勞動者的工資是否有區別?

答:有區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等規定,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2020年1月25日(初一)、26日(初二)、27日(初三)共計3天為法定休假日。企業放假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正常工資。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另外支付不低於平時日工資300%的加班費。

(2)2020年1月24日(除夕)、1月28日至30日共計4天為調整的休息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平時日工資200%的加班費。

(3)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為延長的春節假期,在此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或者需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勞動者,企業應當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平時日工資200%的加班費。

(4)2020年2月3日至延遲復工宣告結束之日為"延遲復工期",因人民政府採取疫情防控緊急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到崗工作的,延遲復工期限內除休息日外,視為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

6.企業能否以年休假或其他假期抵扣春節延長的假期?

答: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之規定,企業無權將該兩天延長的春節假期內的員工休假按照年休假處理。如企業此前已經安排員工在上述期間休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的,應當予以撤銷更改,另行安排休假。

7.勞動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是否仍應支付工資?如需支付,工資應如何支付?

答:應支付在此期間的正常工資。根據人社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的員工,應支付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同時,根據《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員工,在其患病治療期間,應依法享受相應的醫療期待遇。

8.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2月3日之後仍無法復工或者停工停產的,員工工資如何支付?

答:江蘇、浙江等多地政府明確要求,在國家規定的延長3天休假後,企業仍有一段時間不得復工同時有些企業因疫情影響而自行停工停產的,在此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如何發放?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人社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其中,工資支付週期是指,企業根據內部規章制度規定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的週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超過15日。因此,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前述法規,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具體的工資支付週期。

綜上:

(1)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2)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9.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員工仍然待崗(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發放生活費的標準是多少?

答:生活費的計算標準各地不同,從目前收集的資料來看,主要分為四檔:

(1)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上海市、天津市;

(2)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廣東省、江蘇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

(3)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75%:陝西省;

(4)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70%:北京市、安徽省、山東省、四川省。

10.員工因疫情嚴重無法返工或者單位出於安全考慮決定推遲復工時間,單位該如何安排才能將損失降到最低?

答:根據人社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建議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倡導或建議員工按以下假期安排處理:

(1)在家辦公:企業可以與員工協商一致要求員工在家辦公,對於員工在家辦公期間的工資,如果單位與員工沒有特別約定,原則上單位應該按照員工正常出勤支付工資。

(2)年休假:優先安排員工休法定年休假、單位的福利年休假。法定年休假期間,單位應正常支付員工休假期間的工資;單位福利年休假期間工資按照單位規章制度進行工資支付。對於員工不服從假期安排的,單位可通過電話、微信、短信、電子郵件、快遞等方式明確通知員工單位的假期安排,特別提示要留存好相關錄音原件、電子郵件、微信溝通記錄、快遞詳情單及查詢回執等上述相關證據。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等規定,對於企業當年已安排職工休完的年休假,如員工中途離職,則經過折算後員工多休的年休假天數不再扣回。

(3)病假:根據人社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但對於員工因其他原因產生身體不適的,建議單位引導員工休病假,提交病假條,並按照當地的規定對員工支付病假工資。

(4)事假:建議單位可以引導員工休事假,原則上事假期間單位可以不為員工發工資,但是單位對於事假期間工資另有約定的,如個別福利較好單位規定一定天數的帶薪事假,需要按照單位的約定或者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操作。

(5)優先休假、事後補班:可以與員工協商一致,安排員工先休假,待復工後再要求員工進行補班。

上述假期中僅年休假系單位可以單方安排的假期;對於事假、病假、補班等措施,單位適用的前提系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員工有權拒絕單位的要求,且單位可能面臨員工依據"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被迫解除。同時,對於協商一致的員工,單位需注意保留好與員工協商一致的相關證據,例如微信、電話、郵件溝通記錄原件,避免因證據留存不足產生糾紛時,單位陷入被動。

11.疫情期間,單位安排員工在家工作,可以適度降薪嗎?

答:員工在家辦公也是辦公,員工也提供了勞動。因此,原則上來講,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應該正常支付員工工資。假設員工是固定工資,在家辦公不得降薪。但是,有些單位薪資構成中含有績效工資,在家辦公,效率降低,可能一些業績無法完成,單位根據績效考核核算績效工資(適度降低)合理合法。

總之,因為疫情影響,企業確實會面臨一些困境,企業向員工說明情況,員工自願協商一致降薪,法律層面是允許的。但這種協商需員工簽字確認,強制通知決定員工集體降薪,不合法,有風險。

12.企業要求本單位有感染風險的員工居家隔離(如在家辦公、待崗),如何發放工資?

答:為了全體員工的健康,單位有權要求有感染風險的員工居家隔離,通過網上辦公等形式提供勞動或者就居家隔離而無需提供勞動。對員工提供勞動的,自然應當正常發放工資;對員工沒有提供勞動,僅僅是居家隔離的,因為是單位的整體利益需要,不應由員工個人承擔後果,也應當正常發放工資。

13.為響應政府號召,從疫情地區返程到崗上班的員工自行居家自我隔離觀察,隔離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綜合目前的現實情況來看,如自我隔離觀察時間為14天,企業應當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報酬。根據人社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因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14.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降低工資?

答: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向員工發放工資,否則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員工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因此,一般情況下,企業不能隨意降低工資標準。

但如果員工的業績和企業生產經營直接相關,而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依法降低勞動報酬。

除前述情形之外,企業要降低工資報酬,只能與員工協商一致才能降低。如《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15.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讓員工輪崗輪休?輪崗輪休期間如何發放工資?

答:《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企業可以採取輪崗輪休的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前提是和職工協商一致。

由於輪崗輪休不是被隔離而無法上班,也不是節假日,屬於企業自己確定的休息日,在法定計薪天數不包括休息日的前提下,由於輪崗輪休的,休息期間企業不用支付勞動報酬。此輪崗輪休和停工停產並不相同,所以不受後者關於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要正常支付工資等規定的影響,並且在"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的目的下,可以理解為休息而不用發工資,但應該發放生活費。

綜上,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讓員工輪崗輪休,輪崗輪休期間不用發工資,但應該發放生活費。

16.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縮短員工的工作時間?縮短工時的如何發放工資?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企業可以採取縮短工時的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前提是與員工協商一致。

由於縮短工時不是節假日,屬於企業自己確定的工作時間,按照"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的原則,由於工時縮短的,企業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縮短工時和停工停產並不相同,所以不受後者關於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要正常支付工資等規定的影響,並且在"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的目的下,可以理解為縮短工時後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標準,但不應當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綜上,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經協商一致可以縮短員工的工作時間。因縮短工時的,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但不應當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17.員工結束隔離措施後,需在家繼續休養的,休養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具體根據員工的假期性質確定。

員工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應當按照病假支付待遇;無病假證明的,可以優先安排員工年休假、公司福利假期、加班調休;員工無醫療機構病休證明,且無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請事假。

18.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企業,因為延長春節假期,如何計算加班工資?

答:因為國務院辦公廳通知延長了兩天的春節假期,導致2020年2月份(以及2020年全年)減少了兩個法定工作日,對於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企業,在計算2020年2月以及2020年全年的法定工作日時,均應扣減該兩天的春節延長假期。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單位安排員工在該兩天延長假期上班的,按照150%的標準支付即可,而非按照200%或300%的標準支付。

19.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單位,在延長春節假期期間,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答:《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江蘇省內的企業,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即使是法定節假日加班,亦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因此,對於此次延長春節假期的加班,亦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20.由於疫情防控原因導致企業錯過工資發放日,應如何處理?

答:受疫情影響,國務院發文延長春節假期至2月2日,部分地區如江蘇省要求企業不得於2月9日24時之前復工。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企業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鑑於當前疫情無法事先預見,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導致企業錯誤工資發放日,企業未及時發放工資系因當前客觀原因所致,企業要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員工,並在復工後立即支付。

21.因防控疫情影響企業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員工能否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答: 在防控疫情的需要及各地政府出臺遲延復工的通知背景下,因疫情推遲復工期間不能發放工資屬於因"不可抗力"導致,不可歸咎於企業責任。《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鑑於不可抗力為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定免責事由,企業在遲延發放工資問題上自身無過錯,應當不適用法定的未及時支付工資情形;員工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22.對於地方政府發佈的禁止提前復工的通知,企業是否必須遵照執行?

答:必須遵照執行。《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2020年1月28日,江蘇省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要求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復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物流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企業要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因此,對於地方政府發佈的禁止提前復工的通知,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23.非企業性質的用人單位,在地方政府規定禁止復工期間,是否也不得復工?

答:江蘇省等地政府部門發佈的推遲復工通知,所針對的對象為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其他用人單位並不當然受該等通知限制,何時到崗上班,應按照相關政府部門的通知執行;如當地政府部門並無特別規定的,則可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通知依法自行安排上班時間,同時必須按照各級政府部門的規定,切實做好各項疫情防控工作。

24.企業違反當地政府關於復工時間的規定提前復工,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答: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企業提前復工,視情節嚴重程度,確定是否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二)停工、停業、停課;…。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准,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一)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系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於企業未執行規定、擅自提前復工並導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嚴重危險的,將可能被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25.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並經批准後要求員工提前返崗,員工可以拒絕嗎?

答:員工無故不得拒絕。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經批准,可提前復工並通知勞動者提前返崗工作、安排加班的,勞動者應當服從安排。勞動者因被隔離或者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確實無法到崗的,應當及時向企業說明情況並履行請假手續。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企業合理安排的,企業可以依照企業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

26.企業因工作需要要求職工2月10日之後及時到崗復工,但是外地員工因疫情被當地村委會、居委會等限制離開,企業應如何處理?

答:有些身體健康、體溫正常的外地員工因疫情被當地村委會、居委會等限制離開,如果企業經核實該情況不屬於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建議企業與村委會、居委會進行溝通並可以配合村委會、居委會出具要求員工返崗工作的書面證明以便儘快安排員工返崗復工。

27.企業可否要求勞動者披露感染新冠肺炎相關情況以及有關假期所在地、回崗路線等個人信息?

答:可以,勞動者應當向企業報告相關信息。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企業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雖然該類信息屬於建立勞動合同之後的,但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企業有權瞭解。

根據政府部門疫情防控相關要求,企業完全可以依法向員工收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地址、軌跡、健康信息等。但是企業不得收集與疫情防控無關的信息,且收集、處理或者披露應當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

28.對於湖北籍或者近期有過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勞動者,企業應如何處理?

答:建議企業根據員工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應對措施。

(1)員工確診治癒後仍需遵醫囑病休的,企業可以通知勞動者依法根據醫療期規定,在家休息。

(2)若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員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因此,企業對於發現的疑似病例應立即向所在區的衛生部門進行報告。

(3)若員工未確診也未疑似,建議企業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安排員工進行為期14天的自我隔離觀察。

29.異地返城職工到崗復工前是否全部一律需要隔離觀察14天?

答:並不絕對,具體情況取決於返城人員是需要進行監督性醫學觀察還是普通醫學觀察。建議企業區分不同情況進行不同安排:

(1)對於返城前14日內離開湖北地區或者有過湖北地區人員接觸史的返城職工,在到達之日應當主動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區報告健康狀況,於到達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監督性醫學觀察。每日早晚測量體溫,不得外出。因此,處於監督性醫學觀察期間的職工復工前均需要隔離觀察14天。

(2)對於來自國內除湖北之外其他地區返城職工,體溫正常的員工,在返程到達之日起的14日的醫學觀察期內,可以執行彈性工作方式:有條件的首先應當安排員工居家工作,如果需要安排員工到崗工作的,建議執行錯峰上下班並應在進出工作場所前後進行體溫和健康檢測等。

30.企業復工後,在疫情解除前如何做好日常疫情防控工作?

答:建議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安排復工工作,具體建議主要為:

(1)認真理解、嚴格遵守當地政府應急響應措施;

(2)主動與員工聯繫,做好返城員工的登記工作,瞭解員工春節假期期間的出行信息;

(3)對於有湖北省旅行史以及有咳嗽、發熱等症狀的員工,應根據相關規定及時上報;

(4)對具有前述情形的員工,通知其暫不要返崗上班,在獲得合格的體檢報告後,經公司審批後方可返崗上班;

(5)儘量安排員工在家辦公並按公司規章制度每日上報工作內容;

(6)確需安排員工返崗工作的,儘量創造條件,進行員工日常體溫監測,發現異常,及時安排就醫;

(7)配備消毒設施設備,對於辦公場所每日進行消毒;

(8)督促返崗工作的員工在辦公場所儘量使用口罩;

(9)倡導員工多洗手、建議員工儘量避免公共交通工具通勤;

(10)倡導員工自帶飯菜,各自自行用餐,避免集中用餐和外出聚餐;

(11) 做好疫情報告工作,發現疑似病情,或出現員工拒絕就醫或配合隔離治療等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給疾病控制機構或公安機關;

(12)每日公佈正確的疫情信息、宣傳防控手段,告知員工不信謠不傳謠。

31.復工後,企業必須提供口罩嗎?如果不提供,員工可以拒絕上班嗎?

答:《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但對一般企業而言,口罩並不是企業必須要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例如,中國疾控中心《口罩選擇與使用技術指引》規定,"對於通風良好場所的工作者,可不戴口罩"。有些地方也規定,辦公室也可以不戴口罩,例如廣東省疾控中心制定了《廣東省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引》,也規定了"通風良好的辦公室不需要佩戴口罩。正常工作時,如果沒有口罩,可以佩戴遮掩口鼻的物品,勤洗勤換"。

所以,員工不能以單位不提供口罩為由,拒絕上班。但在特殊時期為員工提供口罩,充分體現了企業對員工的人文關懷,建議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為返崗工作的員工配備口罩。

32.員工未及時到崗復工或拒不到崗,企業應如何處理?

答:建議企業應區分具體情況靈活處理。企業應將返崗復工的通知通過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發送給職工,並告知如不能如期返崗應回覆說明具體的理由。

(1)如員工確因客觀情況不能返崗,應要求職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如屬於新冠狀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員工,應正常支付工資至相應期限屆滿或緊急措施結束;如符合病、事假情形的,辦理相關請假手續,按照企業病事假期間薪酬規定支付工資。

(2)如員工拒不返崗且未能在合理期限內說明理由的,企業應書面告知相應後果並督促限期返崗;如果員工仍置之不理的,企業可以依據勞動合同約定、規章制度規定,在徵求工會意見並履行必要程序後,依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33.企業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長員工的每日工作時間?

答:可以,但需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此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極為嚴峻,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因此,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時長的限制。即,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34.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員工加班的,員工是否有權拒絕?

答:員工無正當理由不可以拒絕。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出現以下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的可以延長職工工作時間:(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為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若企業因為抗擊疫情需要安排員工加班的,員工必須服從。

35.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否申請特殊工時?

答:可以。

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申請特殊工時,也可以採用靈活工時(如縮短工時、彈性上下班等),確保企業正常運營。

36.勞動者因感染肺炎被隔離或者因政府採取疫情防控緊急措施延遲復工,被隔離期間或延遲復工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瞭如何處理?

答:勞動合同期限應當依法予以自動順延,企業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以及人社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企業應當將勞動合同應分別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並且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如果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對於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員工,企業可發送勞動合同順延的通知,並正常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報酬並提醒員工提供政府採取相關措施的材料,企業亦可自行蒐集整理政府採取相關措施的材料以備存。

37.復工後,員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是否屬於工傷?

答: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原則上僅僅在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的,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因為新冠病毒肺炎引發的感染場所較多,出門購物也可能導致感染,很難認定感染一定是發生在單位,建議員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做好防護措施。

38.醫護人員因履行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職責被感染,是否屬於工傷?

答:應屬於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其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同時,根據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於2020年1月23日印發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9.員工從事疫情防控志願活動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是否屬於工傷?

答:員工從事疫情防控志願活動期間受到意外事故傷害,存在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員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換言之,員工在從事疫情防控志願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存在認定為工傷的可能。

40.企業能否解除與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且拒絕配合檢疫治療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答: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配合檢疫、治療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如果疑似感染的員工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犯罪並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企業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如勞動者的行為情節較輕,尚未構成犯罪,如其不服從管理,在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不予配合或阻礙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其行為嚴重違反了企業的規章制度規定,企業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41.企業能否以勞動者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如勞動者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毒構成犯罪並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與解除勞動合同。

42.勞動者在2020年春節前已提出離職申請,現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的,離職是否有效力?

答:應為有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企業即可產生效力。因此,在員工提出離職申請符合其真實意願的情況下,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不影響其已提出離職的法律效力,企業應在復工後及時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43.企業可以因疫情原因進行裁員嗎?

答:我們不建議企業在此種情形下進行經濟性裁員,企業可以靈活採取多種方式,在保障員工基本生存需求的同時減輕企業負擔,與員工共渡難關。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另外,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例如南京市委市政府制定下發了《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中小微企業穩定發展的若干措施》,支持企業穩崗位穩生產。

44.勞動者被確診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企業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費用?

答:具體根據繳納社保情況確認,如企業已經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無須支付醫療費用。

針對此次疫情特點,財政部、國家醫保局發佈《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決定對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採取特殊報銷政策:(1)對於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2)對於其中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備案,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3)患者使用的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45.政府對因受疫情影響暫時困難的企業是否有政策支持?

答:南京市委市政府制定下發了《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中小微企業穩定發展的若干措施》(下稱《措施》),以支持中小微企業增強信心、同舟共濟、渡過難關,促進中小微企業穩定發展。

(1)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留成的稅收貢獻全額補助

南京市內年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近25萬戶,佔全市法人納稅戶50%左右。該政策有助於激勵小規模納稅人疫情防控期間增強按規定正常復工復業的信心。在具體操作上,將通過企業納稅信息直接補助到位,不需企業申報。這部分補助資金約15億元。

(2)企業技改投入補助再加大

2020年2—4月,凡符合南京市工業企業技術裝備普惠性獎補條件的中小微工業企業,就近購置技術裝備的,憑其購置發票一律給予15%比例的財政獎補,獎補金額比原標準提高了50%。與此同時,《措施》將對涉及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按每戶企業2020年2-4月發生的研發投入實際支出的15%比例給予獎補,單戶企業最高獎補金額不超過20萬元。以上預計財政支持額度在3億元左右。具體操作上由市科技局、工信局負責。

(3)幫助企業減少流動資金貸款利息

在鼓勵金融機構不抽貸、不壓貸、不斷貸的基礎上,加大對企業穩定生產和經營的流動資金貸款,以激發企業需求,降低企業財務成本。2020年2—4月,對於南京市小微企業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新增的流動資金貸款,在落實銀髮[2020]29號文件關於適當下調中小微企業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市財政安排5億元專項資金,再給予企業貸款利率1個點的貼息補助。

(4)支持企業穩崗位穩生產

對上年不裁員或少裁員(認定標準為低於同期城鎮登記失業率)的參保企業返還其所繳納部分失業保險費,返還標準為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認定標準為連續6個月虧損或1年內虧損超過8個月),返還標準按6個月我市上年度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水平和上年度該企業月均失業保險參保職工人數確定。預計2020年發放穩崗返還資金約8億元,惠及企業5.3萬家。

(5)國資租金減免惠及企業數千家

對已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困難中小微企業,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退、免、抵、延等多種方式,給予免收1個月房租、減半收取2個月房租的扶持。預計涉及減免的市屬國有企業房產面積約230萬平方米、金額約1.5億元左右。同時,對承租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並根據實際收取的房租收入減免相關稅費。

(6)轉貸基金再發力

在執行國家和省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拓展融資渠道之外,疫情防控阻擊戰關鍵期,南京轉貸基金助企融資再出新舉措,重點向"普惠類信貸"傾斜,緩解各類中小微企業因貸款到期時資金臨時週轉困難,而導致的潛在流動性風險。一是零成本。全額免除中小微企業的轉貸成本,對疫情期間中小微企業申請使用轉貸基金的,在正常使用期限內發生的轉貸費用、或因疫情造成逾期所產生的轉貸罰息都給予免除。二是高效性。單筆轉貸申請金額3000萬至5000萬元間的,在貸款銀行出具無條件續貸承諾的前提下,基金管委會豁免"一事一議"手續,將業務審批權直接下放至基金託管機構南京聯交所,企業可直接與南京聯交所或貸款銀行聯繫。

(7)專項資金撥付快

加快對市級涉企各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進度,向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傾斜。對上年實績兌現的獎補資金在一季度全部撥付到企業。對當年實施項目的獎補政策,將原半年或一年兌現的時限縮短為按季度兌現。對任務和標準明確的項目資金,採取先預撥啟動資金、項目完成再清算的辦法。優化市級相關專項資金使用結構,優先向旅遊、餐飲、住宿、批零、文娛、交通、物流、外貿等中小微企業傾斜,上半年安排的資金在一季度撥付到位。


Part 2 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企業用工實務操作手冊


在本次疫情影響下,國家和各地方相繼出臺疫情防控政策規定,強調企業的主體責任,要求除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企業可以復工以外,其餘各企業不得提前復工並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針對此,很多企業困惑於如何做到既能配合政府打好這場防疫阻擊戰,又能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保證公司正常經營。

我們針對企業前述需求,特為企業客戶設計製作了在疫情防控過程中,企業在勞動用工方面可能需要的相關通知文書模板,以供企業客戶能夠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斟酌使用。

具體模板如下:


模板01:關於成立疫情防控暨復工工作小組的通知


公司

關於成立疫情防控暨復工工作小組的通知

公司全體員工:

為了更好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儘早恢復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經公司研究決定,現成立疫情防控暨復工工作小組,具體名單如下:

組 長: ,負責

副 組 長: ,負責

小 組 成 員: ,負責

,負責

,負責

…………

防控復工小組會議原則上每隔 天召開一次,由 主持召開,對公司疫情防控及復工條件等進行階段性彙報、總結,並視情況對防控小組成員進行調整、輪換。

為儘可能降低感染風險,相關會議採取線上會議方式,通過"釘釘會議""騰訊會議"等形式召開,請各相關人員提前做好準備。


公司

年 月 日


模板02:關於積極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告全體員工書


關於積極防控新冠肺炎疫情

告全體員工書

公司全體員工:

因全國突發新冠肺炎疫情,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均啟動不同級別疫情響應,江蘇省亦啟動了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現根據國家、地方防控指揮的工作要求,向全體員工通知如下:

1.請全體員工務必重視本次疫情的嚴重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困難性,務必加強對自身生命、健康的重視。

2.請全體員工務必遵守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對疫情的應急防控措施;務必遵守法律規定,不信謠不傳謠,不在朋友圈、微信群等社交媒體轉發任何不實傳言,不作任何不利於疫情防控的行為。

3.各位員工請每日主動配合完成健康申報、健康檢查和相應的隔離觀察:

(1)有湖北、浙江溫州、江蘇淮安等疫情重點地區停留、旅行、居住史的;

(2)曾接觸過來自湖北、浙江溫州、江蘇淮安等疫情重點地區人員併發熱咳嗽的;

(3)身邊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確診病人或有多名人員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的;

(4)其他可疑不適症狀的。

全體員工每日需通過"釘釘"辦公軟件向公司上報健康狀況。

4.公司目前正在積極履行復工報備手續,如最終確定復工時間的,公司將提前通知全體員工。

5.公司確定復工時間後,如有員工因客觀情況不能於復工日按時上班的,請至少提前 個工作日向公司 部門報備,並告知您的實際情況和預計復工時間,公司將與您協商處理。

6.如有員工因本次疫情有其他特殊困難的,請及時與公司

部門聯繫,公司將在公司規章制度下予以協調解決。

7.如公司安排復工的,公司將會做好健康防護和安全生產準備;具備在家辦公條件的崗位,公司將安排員工在家工作。屆時,請全體員工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配合公司進行人員統計、健康統計、體溫檢測、防疫措施安排等。

8.如國家和我省頒佈防疫相關新規定,公司將依據更新的規定另行調整,請全體員工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及公司開展疫情防控工作。

9.請全體員工注意個人衛生,保持身心愉悅;不信謠、不傳謠、不恐慌,進行科學理性的疫情防控。


疫情無情,請全體員工以生命安全、健康為重,克服現階段的困難,休養生息,養精蓄銳。待疫情解除,讓我們全體員工共同努力,重新創造起未來!讓我們共克時艱,迎接美好未來!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模板03:員工延期到崗申請書


員工延期到崗申請書


公司: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因出現感染新冠肺炎/近兩週有湖北和浙江溫州等重點疫區旅居史/近兩週內有與湖北和浙江溫州等重點疫區人員接觸史/所在地政府採取的交通管制措施情況,本人無法在公司規定的復工日(2020年 月 日)按時到崗,特此向公司提出延期到崗申請,待自行隔離/交通管制解除返回公司工作,預計到崗時間為2020年 月 日。

在公司規定的復工日至本人實際到崗日期間,申請按照【醫療期/年假/病假/事假/調休】處理,具體以公司批覆為準,並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享受復工日至本人實際到崗日期間薪酬政策(如有)。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模板04:對於員工延期到崗的批覆


對於員工延期到崗的批覆

員工(身份證號碼: ):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您主動向公司提出,您無法在公司規定的復工時間(2020年 月 日)到崗復工,公司決定按以下第 項進行處理:

(1)您依法享有醫療期 天,公司同意您於2020年 月

日起至2020年 月 日止享受醫療期政策。

(2)您2020年享有的年休假(包含法定年休假 天及福利年休假 天),現公司同意您於2020年 月 日起至2020年 月

日止休年休假,期滿如仍不能到崗的休事假。

(3)公司同意您於2020年 月 日起至2020年 月 日止休事假,事假期間無薪。

(4)公司同意您於2020年 月 日起至2020年 月 日止調休,待你到崗復工後公司有權安排您補班。

前述假期屆滿後請按時到崗,若屆時您仍然無法復工上班的,請至少提前 個工作日向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備,屆時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做進一步安排。

特此批覆。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模板05:缺勤通知函


缺勤通知函


員工(身份證號碼 ):

鑑於您未在公司規定的復工時間2020年 月 日("復工日")按時到崗上班,也未向公司告知您的具體情況或履行請假手續,公司很擔心您的情況。截至本通知發送之日,您已缺勤 個工作日。

請您於2020年 月 日前主動與公司人力資源部聯繫,告知缺勤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公司認為原因真實、合理,可安排您補辦相關請假手續。如您未能在前述日期之前告知公司您的缺勤原因,對於您的缺勤期間公司將暫按事假處理。

如您在2020年 月 日前未回覆也未返崗,自2020年 月

日起,您未出勤期間屬於"曠工",公司有權按照勞動合同以及公司規章制度等規定,依法採取紀律處分措施,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如您在上述期間回覆公司,但是提交的請假原因、證明材料存在不真實、不合理,公司亦有權按照勞動合同、內部規章制度等規定,依法採取紀律處分措施,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公 司(蓋章):

年 月 日


模板06:關於因疫情影響亟需變更勞動合同的告知函


關於因疫情影響亟需變更勞動合同的告知函


員工(身份證號碼: ):

因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生產經營極為困難,業務大規模萎縮,入不敷出。在公司和您簽訂勞動合同時,均無法預見此種情況。

目前公司希望與您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提供如下方案供您選擇:

1.將您的工作崗位調整為 ,工資標準調整為應發工資 元/月;

2.輪崗輪休、縮短工時;

3.在家待崗,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生活費。

4.暫時中止勞動關係,在此期間雙方不具有勞動關係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請您於收到本函後 日內與公司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事宜;逾期不回覆的視為您不同意與公司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公司將根據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特此告知。

公 司(蓋章):

年 月 日


模板07: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同意對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編號: )(以下簡稱"原勞動合同")相關內容作如下變更:

一、雙方同意將原勞動合同的以下內容進行變更:

1.工作崗位、工作內容:

2.薪酬標準:

3.其它:

二、除前述第一條變更內容外,原勞動合同內容繼續履行。

三、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模板08:中止勞動關係協議書


中止勞動關係協議書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勞動合同中止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勞動關係中止期間

1.由於乙方提出申請,甲方同意乙方的勞動關係中止。

2.中止期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中止期間雙方權利義務

1.勞動合同

中止期間,勞動合同暫停履行。中止期間不計入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

2.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中止期間,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福利、待遇等。

3.社會保險(五險),雙方選擇按以下第 種方式執行:

(1)中止期間停止繳納社保保險費。

(2)中止期間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社保個人部分由乙方承擔,單位部分由乙方承擔。基數:按最低繳費基數。

4.住房公積金,雙方選擇按以下第 種方式執行:

(1)中止期間停止繳納住房公積金。

(2)中止期間繼續繳納住房公積金,公積金個人部分由乙方承擔,單位部分由乙方承擔。基數:按最低繳費基數。

三、勞動關係中止期滿的處理

1勞動關係中止期限屆滿次日,雙方勞動關係自動恢復。乙方應到甲方報到,由甲方安排工作。

2.工作安排:甲方不承諾能提供與勞動關係中止前相同的崗位,但是應提供與之前崗位相關的工作,且勞動報酬不低於之前崗位的勞動報酬。乙方同意服從甲方的安排。

3.如乙方未按期報到的,視為曠工;逾期超過三天的,視為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甲方有權依法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4.如本協議約定的中止期限屆滿後,乙方申請繼續中止勞動關係的,應在中止期限屆滿前 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有權同意或拒絕;如甲方同意的,雙方應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對延長的中止期限進行確認。

1.勞動關係中止期間,乙方無需出勤,不受甲方一般規章制度管理,雙方無勞動關係。除本協議約定的以外,雙方關係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約束。

2.勞動關係中止期間,如乙方未按約定按月將由其承擔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支付給甲方的,甲方有權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相關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其它

1.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且乙方簽字後生效,至勞動關係恢復之日終止。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本協議(即提前恢復勞動關係)。

3.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另行簽訂書面變更或補充協議,對本協議中的部分條款作出變更或補充。


(以下無正文,為雙方簽字蓋章頁)


甲方(蓋章):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模板09:停工停產通知書


停工停產通知書


全體員工: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公司生產經營面臨極大困難。根據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並基於公司長久存續和發展考慮,為共克時艱,公司特通知如下:

自2020年 月 日起,公司停工停產。

公司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於停工停產期間,在第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各位員工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公司將依法向各位員工發放生活費,直至公司恢復生產。

請各位員工在公司停工停產期間,注意身體健康,有效防控疫情。在修養生息的同時注意加強業務學習,以期在恢復生產之時能夠迅速投入戰鬥,共同恢復公司經營業績。

具體復工日期及安排,公司將另行通知。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模板10: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就新冠疫情影響下雙方勞動合同解除相關事宜達成一致,並簽訂本協議。

一、解除日期

雙方同意於2020年 月 日(解除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相關安排

1.乙方應根據甲方的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2.甲方正常發放乙方工資至解除日。

3.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正常繳納至2020年 月(含當月)。

三、離職補償

1.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計發離職的經濟補償金:

(1)甲方支付乙方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 元(大寫: ),於2020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2)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離職的經濟補償金。

2.雙方確認,上述經濟補償包括雙方勞動關係解除相關的全部補償、代通知金等項目。

四、確認無其它爭議

雙方在此確認:除本協議前述第三條約定的以外,任何一方都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向對方要求其它報酬、費用、賠償或補償等。

五、工作交接特別約定


六、保密義務

1.乙方對於其甲方工作期間所掌握的甲方的任何商業秘密,在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不得洩露甲方的商業機密及任何有關管理、技術性或商業情報,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責任。乙方

2.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勸誘、幫助他人勸誘甲方內部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離開甲方單位。

七、其它條款

1.乙方對此前甲方根據勞動合同已支付的全部勞動報酬予以確認且無異議。

2.本協議包含了雙方就本協議事項達成的全部內容,並取代雙方之間所有先前的口頭或書面的協議或意見。

八、附則

1.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後生效。

(以下無正文,為雙方簽字蓋章頁)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模板11:因受新冠疫情嚴重影響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因受新冠疫情嚴重影響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員工(身份證號碼 ):


因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生產經營極度困難,業務大規模萎縮,入不敷出。您和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初,均無法預見此種情況。

公司於2020年 月 日向您發出了《關於因疫情影響亟需變更勞動合同的告知函》,但最終無法和您協商一致變更薪資、崗位等勞動合同內容。故公司經研究決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自2020年 月 日起解除公司和您的勞動合同,公司將依法向您支付經濟補償。

請您於收到本通知後 日內至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和工作交接。

特此通知!


公 司(蓋章):

年 月 日


模板12:解除勞動合同理由告知書


解除勞動合同理由告知書


工會


我公司現擬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現將相關情形提前告知貴會,請提出意見或建議。

擬解除員工姓名:

身份證號碼:

原入職時間: 年 月 日

願勞動合同終止期限: 年 月 日

擬解除時間: 年 月 日(實際時間可能有所調整)


解除理由: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公司受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導致公司生產經營極度困難),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按原約定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亦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協議。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特此通知。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Part 3 本次疫情相關法律法規


1.《就業促進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四十一條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3.《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五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六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5.《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6.《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7.《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8.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

一、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9.《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10.《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11.《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2.《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1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4.《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的工資:

(一)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點工資;

(二)在休息日勞動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休假日勞動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的加班加點工資支付週期自加班加點當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第(二)項的加班工資支付週期自加班當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勞動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個月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剩餘時間內支付完畢。

第二十五條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執行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5.《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16.《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17.《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一)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9.財政部、國家醫保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

二、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一是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二是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結算,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三是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的,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20.中國疾控中心《口罩選擇與使用技術指引》

對於通風良好場所的工作者,可不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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