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變法,戰法必本於政勝,緣法而治、全民皆兵、一民於戰

商鞅變法,戰法必本於政勝,緣法而治、全民皆兵、一民於戰

話說,商鞅變法是直接讓秦國崛起乃至稱霸天下的先決條件,歷經20年的兩次變法,不僅讓秦國奪回了之前被魏國佔領的河西之地,還一舉改變了戰國七雄格局。他的變法主張有四,為統一而戰;農、戰並重;戰法必本於政勝;正確的戰略。今天筆者來具體聊聊政治對戰爭的保障。

商鞅變法,戰法必本於政勝,緣法而治、全民皆兵、一民於戰

戰爭產生於政治,政治對戰爭勝負起決定作用。商鞅雖然還未能從理論上認識到戰爭與政治的辯證關係,但他已經認識到“戰法必本於政勝”,認為要取得對外戰爭的勝利,首先要搞好國內的政治。商鞅所謂的“政勝”,即保證戰爭勝利的政治條件,主要有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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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緣法而治。為了保證戰爭勝利,首先必須能確實控制全國民眾,使其絕對服從國家的法律、制度及命令。因而,商鞅賦予政治的第一個職能,就是“緣法而治”,即實行法治。商鞅說:“能勝強敵者,必先勝其民者也。故勝民之本在制民……本不堅,則民如飛鳥禽獸,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遏制)民以法,而民、地作(得)矣。”為做到令出必行、禁出必止,商鞅規定了嚴酷的刑罰,使“民莫敢議令,”“有敢剟(duō多,刪改)定法令、損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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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舉國而責之於兵。為了保證戰爭勝利,最重要的是必須有足夠的軍隊和充裕的兵源。因而商鞅賦予政治的第二個職能,就是實行全民當兵的兵役制度。商鞅認為,“聖王見王之致於兵也(王業成就於兵強),故舉國而責之於兵(要求全國民眾都當兵)”,所以商鞅特別重視戶籍制度。據《文獻通考·兵考一》說:“及孝公用商鞅,定變法之令,令民什伍……凡民二十三,附之疇官,給郡縣一月而更,謂之卒。復給中都一歲,謂正卒。復戍邊一歲,謂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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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於這種嚴密的戶籍制度和全民當兵的兵役制度,才保證了秦國有充裕的兵源,使秦軍高達“帶甲之士百萬”。在我國古代軍事史上,第一個提出並實行全國適齡民眾都要服兵役的動員制度的軍事家就是商鞅。這一制度對我國軍制史的發展影響極大,幾乎為歷代封建統治者所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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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民於戰。為了保證戰爭勝利,最主要的必須使軍隊經常保持勇敢殺敵的高昂士氣。因而商鞅賦予政治的第三個職能是“一民於戰”,即用法律、制度來培養和鞏固全民重戰的精神。商鞅說:“民勇者戰勝,民不勇戰敗。能一民於戰者,民勇;不能一民於戰者,民不勇”;“民之見戰也,如餓狼之見肉,則可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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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一民於戰?商鞅認為:“夫人情好爵祿而惡刑罰,人君設二者以御民之志……則兵無敵矣。”所以商鞅實行了對後世產生深遠影響的軍功爵制度,使“利祿官爵搏(zhuān專)出於兵無所異施”,不論何人,要想得到官爵利祿,只有在戰場上立功,別無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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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還對於軍功的晉級加賞辦法以及戶口登記、攻城和野戰立功的標準、考核方法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但與賞伴隨而行的則是重刑。商鞅認為:“賞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立約也。”例如他規定,攻城時突擊隊員(陷隊之士)十八人編為一組,能拼命奮戰完成任務,則每人賜爵一級,戰死者由家中一人繼承爵位;但如不肯拼死奮戰,則斬首;逃避戰鬥,則處以當眾車裂之刑。商鞅就是用賞刑兩手使全民重戰從而提高軍隊戰鬥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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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他稍後一點的荀況曾對齊、魏、秦三個大國的制度及戰鬥力進行評論,認為:崇尚個人技擊的齊軍,能“事小敵”;實行“武卒”職業兵制度的魏軍,“數年而衰”;只有用賞刑兩手“使天下之民,要利於上者,非鬥無由也”的秦軍,才最有戰鬥力。他說:“齊之技擊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銳士……有遇之者,若以焦熬投石焉”,必然潰敗。這一評價基本上是符合實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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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故秦事故,新民作本。為了保證戰爭勝利,除了要有大量從事戰鬥的軍隊以外,還必須有大量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大軍。因而商鞅賦予政治的第四個職能,就是招引三晉民眾來秦,實行“故秦事故,新民作本”的政策。商鞅根據當時秦國地廣人稀、三晉土狹民眾的情況,用“利其田宅而復之三世”的優厚條件,招誘三晉的民眾來秦務農。他認為這樣將使“山東之民無不西者”,百萬之眾的人民離開了三晉,“其損敵也與戰實同,而秦得之以為粟”,這是對農、戰兩利之計。這一政策,對秦國當時和後來的戰爭,都起過積極的作用,對後世的政治制度和軍事制度,也有一定的影響。

如何看待商鞅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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