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為朋友“代駕”,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無償駕駛人和車輛所有人之間構成義務幫工的法律關係,無償駕駛人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依據其主觀過錯進行判斷。

駕駛人為了車輛所有人的利益無償代為駕駛車輛而發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對車輛既具有運行支配權,也享有運行利益,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張先生系遼MT****號機動車所有人。2017年2月,張先生與王先生簽訂車輛租賃協議,約定將該機動車出租給王先生。唐先生系遼M2****號機動車所有人。2017年6月30日,賀先生酒後在唐先生授意下駕駛遼M2****號車輛送唐先生回家,行駛該車與王先生駕駛的遼MT****號機動車相撞,造成遼MT****號車輛受損。遼MT****號車輛從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10月14日期間處於停運修理狀態,共計107天,造成營運損失14980元。本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賀先生承擔全部責任。(2017)遼1281民初1825號法院生效判決認定賀先生、唐先生對本案交通事故負連帶賠償責任。現原告張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其車輛停運損失14980元。

無償為朋友“代駕”,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審理結果

遼寧省調兵山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中,張先生的車輛系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機動車,因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導致其無法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屬於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而賀先生在事故中被交警部門認定為全部責任,(2017)遼1281民初1825號法院生效判決已確認。

無償為朋友“代駕”,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唐先生、賀先生為朋友關係,賀先生不計報酬的代駕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義務幫工性質,因此,賀先生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唐先生應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幫工人賀先生酒後駕駛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存在重大過失,故賀先生對此應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張先生主張賀先生、唐先生賠償因本案事故所致車輛停運損失應當予以支持。法院判決:一、唐先生自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賠償張先生車輛停運損失14980元;二、賀先生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宣判後,唐先生不服,向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無償為朋友“代駕”,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