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訴訟,他才發現自己並非所購保險的第一受益人

辦業務,簽字;買東西,簽字,一大堆合同看得眼花,索性隨便一簽,反正不會出什麼事,就算出事也應該輪不到自己。

老鐵,是否感覺有被“內涵”到?

其實身邊有很多人抱有這樣的想法,嫌麻煩,不看;心存僥倖,不看,總認為是小概率事件輪不到自己,然而一旦發生,就傻了眼。

隨著經濟的發展及居民消費觀念的逐漸轉變,消費信貸行業蓬勃發展,在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衍生出一些糾紛。我們在譴責一些不良商家違法行為,鼓勵消費者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下筆簽字要留神,避免“掉坑”。下面這個案例或許會對大家有所啟發。

2019年8月,颱風“利奇馬”過境期間,沈某駕駛購買的電動汽車行駛時,因擦碰石頭或磚塊導致車輛熄火受損,電池組進水損壞,人雖無事,但維修費用花去8萬餘元。

沈某找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理賠,該保險公司以車輛殼體受損痕跡不符合與提供現場路面磚塊發生接觸碰撞的痕跡特徵為由拒賠。沈某向南潯法院起訴,隨著訴訟的進行和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的展開,沈某發現其投保的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在內的投保險種的第一受益人不是他自己,而是為他提供購車貸款的某汽車金融有限公司!

“XX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為保險第一受益人,保險賠償額大於或等於人民幣伍仟元時,未經該公司書面許可,保險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賠付...... ”保險合同上,白紙黑字地這樣寫著。

在調解過程中,該汽車金融公司表示,之所以這麼做是為了給自己公司一個保障,以防借款人欠款不還,並表示若沈某提前歸還相應貸款後,即會出具書面承諾,向沈某轉讓保單的相應權利;同時拒絕在沈某未還款之前作為保單受益人協助沈某參與該案的相關訴訟。在此情況下,沈某雖是汽車投保人,卻無法單獨主張保單權益,無奈只得撤回了起訴。

法官說法:消費者在購買車輛時,往往貸款、投保等都是一條龍辦理,看著一大堆需要簽字的合同,很多人往往沒有耐心仔細研讀,隨意簽字。此案中,辦理車輛保險時對受益人作了特殊約定,而沈某未仔細研讀即簽字,最終導致自身權益受損。法官在此提醒,日常生活中,應謹慎處分自己的權利,在涉及合同簽字、蓋章等事項時,尤其要抱有耐心,仔細研讀各項條款,更不要因“親朋好友”等可信任而隨手一簽,在需要維權時才發現則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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