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押解,逐級審理,看看清朝皇帝對重刑罪犯的“仁政”治理思想

在看影視劇的時候經常會有縣太爺判處犯人刑罰的場面,有些時候甚至會直接判處秋後問斬,但是

如果罪行過於嚴重的縣太爺是做不了主的,真正的判處結果需要經由州縣轉至知府,然後由按察司審理相關事宜後上報巡撫或者都督,最後交由刑部綜合測評判刑。而這種一層層上報的制度也叫逐級審轉複核,是化解一個人是否冤屈的關鍵流程,而且伴隨著逐級審轉出現的遞解更是我們需要了解的一大部分,知道犯人的審轉方式,更能懂得統治者對於司法體系的創新之處。

何為遞解

前面我們已經說過,古代的徒刑以上犯人在被州縣長官判刑以後並不是直接就定罪了,是需要一級級的上報復審的,而在這些複審過程中犯人也需要隨著上報的層級而輪轉,所以也就衍生出來了遞解這一古代的法制名稱。遞解也就是古代把犯人押解到遠地受審,而途徑的各地衙門要依次派人逐地交接押解的方式。

明湯顯祖《牡丹享 硬拷》:“他在眾言面前,怕俺寒儒薄相,故意不行識認,遞解臨安。”

六人押解,逐級審理,看看清朝皇帝對重刑罪犯的“仁政”治理思想

遞解不單單包括這種需要逐級審轉的罪犯,在清朝律例當中對於遞解的人員有著不同的分類,其中包括流人、遣犯、充軍、流犯、遷徙等,雖然在遞解路程和目的地上有很大的不同,但遞解人員都是共同存在的,從這些不同的遞解人員來看,清政府已經把遞解制度完全融入到司法審核體系當中,成為切實可行的一項措施。

押解之路該讓誰負責呢

這些被押解之人都是被判處重罪的,所以在輾轉多地的複審過程中押解之流程也就變的尤為重要,而且為了避免在押解過程中出現意外,比如一些偷奸耍滑的地痞無賴和一些貪財好色的不忠之人,他們作為押解的人員極易導致罪犯逃脫或者不認真對待押解流程,所以清政權對於押解人員的來源背景也做出了嚴格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給地方政府選拔押解人員做出了參考。

《西江視臬紀事》:“遞解人犯,無論輕重,自應慎選的役,照例每犯兩解,庶免脫逃,乃近來各屬解犯,並不慎差正身妥役押送,率聽經承差頭朦混倩撥遊手白役,混行押送,以致疏脫頻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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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為了防止遞解之路途遙遠,發生罪犯脫逃又無法及時抓捕的情況,在遞解囚犯時就要求囚犯有明顯的著裝,一般都是穿紅色的的囚衣,包括上衣一件,褲子兩件,還有一雙鞋子外加一把蒲扇。其實這種醒目的顏色更多的是為了起到辨識和警醒的目的,因為我尋常百姓家很少會全身都是紅色的衣料,所以當囚犯脫逃的時候便於尋找或者讓他人提供信息。而且在押解過程中,讓別人看到罪犯的現實處境容易給別人帶去警告的目的,讓別人知道如果犯罪就會落得這種下場。

《西江政要》:“歷年秋審每囚一名賞給紅布褂一件,紅布褲二條,紙底鞋一雙,葵扇一把”

有了押解人員選取的背景要求,那在實際中到底是由誰負責千里的押解路途呢?

這些複審的犯人是從州縣押出來以後就有衙役負責押解了,這種人員被稱為長解,共兩人,之所以叫他們長解是因為這二人由犯人出發地的衙門提供,一直押解到最後一級複審處,兩人之間起到互相監督和照應的目的。之後到底其它地區以後由地方政府提供

短解兩名,營兵兩名,他們的押解責任更多是傾向於做引路人,因為古代沒有過多的交通指導工具,到達一個陌生的地方以後多是通過向他人詢問才能找到目的地所在的,而有了這些熟悉當地地理環境的短解和負責防備劫囚的營兵以後,更能保證押解之路的順暢,不會出現罪犯逃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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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這些押解人員中無論是長解還是短解,多是由地方衙門政府的衙役來充任的,而且古代衙役種類眾多,職責也有極大不同,比如我們最熟悉的三班衙役:皂班、快班、壯班。在平時皂班負責值守公堂,壯班負責出力的事務,而快班則就要做抓捕犯人的職務了,如果有押解任務他們就是負責押解的主要人員。在古代州縣雖是國家最低級的政權,但也是組織最繁雜的地方,而且很多地方的衙役職務有所不同,所以在各地規定中做押解的人員也有很大的不同。

押解之路是很難的,不會讓你丁玲咣噹的晃悠著去耗日子

在押解的過程中,衙役們負擔著極其重要的責任,他們一方面要守護好罪犯,防止以出恭等方式而脫逃,另外還要嚴格把守時間,每天最少要走50里路,因為自押解開始之日起,除非遇到雨雪無法上路的天氣以外,要在兩個月的時間內到達最終地點,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到達下一級審核點是需要擔責的,在清律例中對於違期的衙役和地方長官有著清晰的處理措施。

《欽定重修六部處分則例》“州縣招解人犯,准將解府、解司程限按日扣除(每日以五十里扣算)。倘系解役中途逗留以致遲延月日者,不準扣展。其中途患病阻水,報明有案者,仍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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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為了讓押解切實履行其職責,在到達新的審核地點時需要取回印照,需要注意的是各級政府的審理時間卻沒有包括在押解的期限之內,而且為了保證各級官員的辦事效率,清統治者還要求各級審理要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囚犯案情的審理。

《清史稿》規定:“凡審限,直省尋常命案限六閱月,盜劫及情重命案、欽部事件並搶奪掘墳一切雜案俱定限四閱月。其限六月者,州縣三月解府州,府州一月解司,司一月解督撫,督撫一月諮題。其限四月者,州縣兩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撫,督撫二十日諮題。”

這種繁瑣又浪費人力的押解為何會存在呢

聽了這些遞解的方式和押解人員,很多人可能都要覺得這既浪費精力又容易導致罪犯脫逃或死亡的遞解制度為啥還一直被執行呢?通過遞解的方式和人員分析,我認為有以下這幾點原因

  • 其一:體現中央政權的仁政

清政權最初是由東北地區發跡,他們和漢民族還有一定的文化和習俗隔閡,所以這樣統治下的國家統治者需要宣揚仁政思想,因為這是教導和統治百姓遵守國家法紀的工具。

六人押解,逐級審理,看看清朝皇帝對重刑罪犯的“仁政”治理思想

當一個人犯了輕微的罪行時,直接交給地方長官教育一番就行了,而經過審判犯了徒刑以上的,直接就把生殺大權掌握在州縣長官手裡難免會給百姓帶去壓力,覺得他們的生命完全淪為地方長官的私人附屬品,想殺就殺,反正也沒人能管的了,這樣的司法體系和環境下極易造成百姓的不安穩情緒,易引發大規模的起義。

所以為了進一步的實現皇帝的愛民如子的思想,把這些犯了重罪的直接交由上層政府多級審理,經過一層層的審查可以降低冤假錯案的發生率,給百姓洗刷冤屈的途徑,降低地方官員的專權,所以這種逐級遞解制度也是清統治者為了實現鞏固政權的一項基本措施。

  • 其二:當時社會背景下的需求

我們就拿清朝來說,在當時東北和西北地區雖然是我們的國土,但是因為地理位置和環境因素的影響,這兩個地區的百姓很少,而為了進一步促進這些邊境地區的開墾和發展,當一些平民或者官員犯罪後就會被判處流放的罪名,而這些流放的人想要到達苦寒之地就必須要由押解來驅趕,而且有了押解的看押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遞解過程中因其它原因而造成的罪犯脫逃等。

而且古代的交通工具有限,不可能開著汽車把他們送到下一級的審判地點,所以遞解雖然說是一種很繁瑣的押解方式,但也確實是當時社會背景下的一種比較可行又必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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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三:法律體系中的一項內容

清代作為我國封建社會最後一個王朝,他在統治期間借鑑和完善了很多制度,而司法程序也根據現實情況做出了進一步的改革,就如這種多人押解的遞解制度,它的存在也可以說是司法體系中一個很必要的手段。因為逐級遞解制度是和律例中的逐級審轉制度相輔相成的,兩者互相影響,共同宣揚著皇帝的仁政主義,即有罪不可怕,只要你有冤情,經過多次的逐級審轉一定會給你洗刷掉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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