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這4類人即使罪大惡極,也不會被判死刑!


刑法規定,這4類人即使罪大惡極,也不會被判死刑!

刑法規定,這4類人即使罪大惡極,也不會被判死刑!

在實際生活中,人們常常用“罪不當死”來為罪犯辯護,可見,被判處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被判處死刑的都是窮兇極惡的罪犯。但是在我國,其實死刑並不是盡頭,我國還是人道主義,不會死刑到底。

當然,對死刑的保留與否,既不能完全抱著對法治文明價值的理想化追求,也不能完全陷入治理的現實主義窠臼。它需要在不同的社會治理領域,綜合考慮遏制犯罪與法治文明的價值平衡,同時還要兼顧死刑本身的成本與效益。

刑法規定,這4類人即使罪大惡極,也不會被判死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真的犯了死罪,一定會被判死刑嗎?其實,我國刑罰並非一命抵一命的事情,死刑一定是情節非常嚴重的,死刑也是有一定的適用範圍的,而並非只要觸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處死刑。下面我們看看案例。

羅某和何某是某一中學的學生,羅某11歲,何某13歲。一次,二人趁著酒勁兒翻牆進入某市職業中學校內,持刀闖入女生宿舍203室,對陳某等3名初二女生進行持刀威脅,施以暴行。

此後,兩名罪犯又闖入201室,繼而對其中的3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兩人在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同時,還從被害人手中搶劫400人民幣。

最終法院卻無法判決羅某和何某死刑,立刻執行。因為兩人的年齡都符合我國刑法禁止適用死刑的條件, 依法不得對其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2年執行。

刑法規定,這4類人即使罪大惡極,也不會被判死刑!

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哪些人犯死罪也不能判死刑。

1.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說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審、二審、死刑複核期間達到75週歲,也仍然不能規避對其死刑的適用。

這是我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條款,基於人道主義考慮,對老人一般不適用死刑。但有一種例外,即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還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根據司法解釋,這裡的“審判時”應作擴大解釋,即包括羈押期間時懷孕的情況;此外,“懷孕的婦女”也應擴大解釋到包括流產在內。這是基於保護無辜胎兒和避免司法機關人員採用逼迫流產等審訊方法。

3.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我國對未成年人有特殊法律保護,這並非說明未成年人有違法犯罪行為不用受到懲罰,事實上,不同的罪行有不同的承擔年齡。

比如說16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即在一定範圍內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並承擔後果。顯然,死刑是不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承擔的後果,因此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

4.精神病人不適用死刑。又聾又啞的人,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這4類人即使罪大惡極,也不會被判死刑!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