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瞭解、性格不合,能離婚嗎?


缺乏瞭解、性格不合,能離婚嗎?


原告訴訟請求:

1.要求與被告離婚;2.要求被告撫養兒子;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情況:

2011年經人介紹,原告與被告相識,後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有一子。由於婚前缺乏瞭解,沒有感情基礎。婚後發現二人性格不合,被告偏聽父母之言。原被告已分居兩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被告不同意離婚,原告訴至法院。

法律依據:

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關係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維持幸福美滿的婚姻要求夫妻雙方懂得以互諒互讓、相互包容的態度,用恰當的方法去化解矛盾,以共同守護婚姻關係。具體到本案,被告作為丈夫應當以大丈夫的胸懷包容妻子,凡事謙讓;原告作為妻子亦當包容被告性格上的缺點,凡事忍耐。原、被告的婚姻出現問題,系彼此缺乏包容理解和有限溝通所致,但夫妻感情並未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不宜判決離婚。

律師提示:婚前缺乏瞭解,婚後因性格不合分居滿兩年可以離婚,但必須要有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注:本文僅供個人交流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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