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農民有被安置補償資格?

文章導讀: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9條規定,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則、程序等,由法律、法規規定。誰才是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被徵地農民”?

1、以戶籍為主要依據。

原則上講,只要遷走戶籍,就不具有“被安置資格”。但是外出入伍的軍人和外出讀書的學生,根據相關政策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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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徵收人應與被徵收土地有密切的生產生活關係。

被認定是否具有“被徵地安置資格權”,與這個人是否與被徵收土地有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是否依賴該土地生存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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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徵收人應仍在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他義務。

(1)如果外嫁女長期享有“被徵地村”的農村醫保權利並具備該村選民資格,同時沒享有嫁入村的任何權利。該外嫁女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現在很多村民以外出打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不能再以是否將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作為認定是否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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