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2020年是棚戶區改造三年行動計劃的最後一年,這意味著在今年依舊與許多老百姓將面臨棚戶區改造。在實踐發展中,棚戶區於每個省份的定義不一,部分地方政府偷換概念,以至於棚戶區改造逐漸淪為招商引資的藉口,將本處於環境優美、地理位置商業潛力大的住區,以棚戶區改造為名進行徵收,以低價補償的方式強迫被徵收人拆遷,以損害被徵收人權益的方式換取利潤空間,導致棚戶區改造矛盾頻發。
提示被徵收人,遇到棚戶區改造,請把握以下六點,躲掉就是賺到
1、棚戶區改造的性質和適用範圍,並非所有的地方都可以被認定為棚戶區的。
一般來說,只有簡易房屋和棚廈房屋集中區,城市中缺少規劃,導致宅院分佈凌亂不齊,斜路、死路、圓弧路太多,結構簡陋,抗災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擁擠,功能差、居住環境差、無道路、無綠化、無公共活動場地、採光通風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才是棚戶區。實踐中有很多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以棚戶區為幌子進行拆遷徵收,肆意的擴大該項政策的適用範圍,例如剛蓋幾年的房子還比較新卻面臨被棚改、一些豪華住宅區的爛尾樓被納入棚改、為了減少成本,將其他徵收項目納入棚改等。實際情況與棚戶區相差甚遠,這是棚戶區改造的第一大陷阱。
2、以違代徵,或斷水斷電,迫使被徵收人同意搬遷。
實踐中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為了壓低補償,用房子是違建或危房來做藉口。甚至不惜採取斷水斷電的方式,逼迫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嚴重情況的將被徵收人的房屋強制拆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才具有強制拆除的主體資格。危房的鑑定需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的鑑定機構申請,並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行政許可的合法證件才可以。這是棚戶區改造的第二大陷阱。
3、棚戶區房產置換是等價物的交換。
民法上,房屋置換,其實質上是買賣的雙向服務,因此同時性、等價性非常重要,而這個概念在行政執法中發生了偏差,以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來進行補償,明顯不符合公平對等的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徵收人在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因此,在實際徵收過程中,被徵收可以按照主張權利時的市場價值為準,向徵收部門主張賠償。
4、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很多地方政府徵收土地,沒有這項法定程序。如果引發矛盾糾紛後,廣大被徵收人可以通過申請信息公開的方式獲得,仔細查閱,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爭取尋找到違法點,增加維權籌碼。
5、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要以市場價值為基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此規定可知,被徵收房屋的價值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為基準。而現實棚改項目中,政府常常會自己設置一個價格上限,補償標準遠遠達不到市場價格。這就需要廣大被徵收群體委託專業的律師與政府方進行博弈。
6、評估機構的選擇要符合法定程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房地產估價管理辦法》規定被被徵收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協商確定評估機構,協商選定未果的,應當通過搖號抽籤等方式由被徵收人參與選定評估機構,而不是由政府單方強制地選定。有地方政府沒有協商的程序,就直接指定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間接的損害被徵收人的利益。
好政策被利用可能讓你吃虧!
在實踐中,由於棚戶區房屋的價值可能比較低,補償的數額也可能會被拉低。所以,首先應該確定一下,自家被劃為拆遷範圍的房屋,是否屬於棚戶區內的房屋。再看看拆遷程序是否嚴格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有時候,會出現拆遷方以棚戶房為由,隨便拆除房屋的違法行為。在被通知自家房屋所在區域,即將被棚戶區改造的情況下,應該提前拍攝房屋內外的照片,留存被拆前的證據。在房屋被拆除時,要拍攝拆遷時的現場場景,保存所有證據原件(照片和視頻)。必要時可以打電話報案,同時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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