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歲保姆與東家81歲老太吵架後,自殺身亡,要賠償嗎?

浙江金華東陽的樓先生給丈母孃請了一個保姆,沒想到,保姆與丈母孃吵架後,喝農藥自殺了,作為僱主的樓先生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

從2018年開始,馬大姐一直在樓先生家做保姆,負責照顧的老太太是樓先生丈母孃,平時就住在樓先生家裡。

馬大姐今年69歲,她照顧的老太太已81歲。

今年3月初的一天,馬大姐在給老太太端飯菜時,不小心將碗打碎了。老太太因此數落了馬大姐幾句,並要馬大姐賠償。馬大姐覺得挺委屈,就和老太太拌了幾句嘴,老太太堅持要求馬大姐賠償。

當時,樓先生聽到吵鬧聲,就過來了解情況。他表示老太太年紀大了,希望馬大姐能夠體諒,並明確表示不需要馬大姐賠償

原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沒想到第二天,樓先生髮現馬大姐不見了。後來,樓先生在自家地下室發現了倒在地上的馬大姐,他急忙將馬大姐送到醫院,然而馬大姐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後經派出所調查,馬大姐是喝了放在家地下室裡農藥自殺的

69歲保姆與東家81歲老太吵架後,自殺身亡,要賠償嗎?

事發後,馬大姐的兒子王先生提出,要僱主樓先生賠償20萬元。雙方為了賠償事宜,一直談不攏。

這幾天,東陽某人民調解委員會幫忙調解這起保姆和僱主的矛盾糾紛,受該調解委員會邀請,東陽法院巍山法庭的法官也參與了調解。

調解現場,王先生情緒激動:“我媽媽是在你家裡工作期間喝農藥死的,你們要為這件事負責!”

樓先生認為,自家地下室的農藥已經放了5年了,平時沒有人會去拿它,早就積灰了。“誰也不會想到馬大姐會因為一點小事就想不開去喝農藥自殺,我們家對馬大姐的自殺行為不應該承擔責任。”

王先生堅持認為,把農藥這種危險物品放在家裡就是不對的,樓先生存在明顯過錯,應當進行賠償。

樓先生聽了也不服氣了,當場反駁說:“難道家裡的廚房還不允許放菜刀麼?

調解現場,雙方家屬之間的矛盾不斷升級,互不相讓。法官瞭解了案情後,和雙方家屬都做了溝通,並分析了利弊關係。

敲黑板

法官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馬大姐是樓先生僱傭的保姆,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係。馬大姐的死亡是自身行為導致,不是因勞務而受到損害,僱主樓先生也不存在過錯,且馬大姐和老太太吵架的行為與馬大姐自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因果關係。因此,樓先生對馬大姐的死亡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後來經過多日調解,樓先生出於自願給予馬大姐家屬經濟補償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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