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環境工程技術人員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試行)


四川省環境工程技術人員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職稱改革,加快推進環境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根據《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川委辦〔2018〕13號)和《四川省工程技術人員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試行)》(川經信〔2019〕25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於我省從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離退休人員、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 環境工程技術人員設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

第四條 環境工程職稱專業分4個子專業:環境工程、環境監測、環境科研、環境管理。

(一)環境工程。

從事大氣、土壤、水、噪聲振動汙染防治;固體和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電離輻射及電磁輻射汙染防治;汙染防治設施工程設計;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運行與管理;環境汙染治理技術諮詢;汙染物控制的新技術、新工藝的技術開發;無害化原料、能源和資源的綜合利用;環境科技諮詢;環境影響評價及排汙許可;機動車汙染防治等相關工作。

(二)環境監測。

從事大氣、水、土壤、噪聲、溫室氣體、輻射汙染源及汙染物監測;生物、生態環境、生態狀況、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電離輻射、電磁輻射監測;機動車汙染物監測;環境監測方法及標準研究;環境監測數據傳輸、程序設計、計算機管理;環境監測信息收集、整理及環境質量綜合分析評價;環境監測儀器開發、設備測試、維護及使用等相關工作。

(三)環境科研。

從事環境影響研究;環境規劃的研究與制定;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恢復及建設等的技術研究;有害汙染物對人群健康危害的研究;環境汙染防治技術及設備的研究;環境質量及標準的研究和制定;環境汙染源、汙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立法的研究和制定;環境汙染物分析方法研究等相關工作。

(四)環境管理。

從事環境監理、輻射環境管理、固體廢物環境管理、機動車環境管理、環境應急管理、環境信息化建設及管理、環境保護國際合作、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及諮詢、清潔生產技術指導等相關工作。以上專業分類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業需要,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同意後,予以動態調整。

第二章 基本申報條件

第五條 思想政治和職業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在專業技術人員評價的首位,重點考察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用人單位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倡導科學精神,強化社會責任,堅守道德底線。

(三)任現職以來,申報前規定任職年限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

(四)任現職期間,如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1.近五年年度考核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遲1年申報。

2.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3.對在申報評審各階段查實的學術、業績、經歷造假等弄虛作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一經發現,取消評審資格,三年內不得申報。

4.在生產經營等活動中造成重大損失,並負有技術責任或定性為主要責任人的,在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第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技術員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預備技師(技師)、高級工班、中級工班畢業,在環境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二)助理工程師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預備技師(技師)畢業,在環境工程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後從事環境工程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

(三)工程師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預備技師(技師)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級工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後從事環境工程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

(四)高級工程師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預備技師(技師)畢業,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或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後從事環境工程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博士後期滿合格出站,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可參加高級工程師評審,也可根據相關規定認定高級工程師。

(五)正高級工程師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預備技師(技師)畢業,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七條 能力、業績條件

(一)技術員

1.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助理工程師

1.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範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3.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4.在專業技術工作中,能夠較好地運用新技術、新工藝,對前沿知識有一定的掌握。

(三)工程師

1.熟練掌握並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瞭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2.具有獨立承擔較複雜環境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範圍內較複雜的環境工程問題。

3.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複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4.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5.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業績、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開展項目、課題研究,並參與撰寫學術報告、研究報告、技術報告等。

(2)參與編寫的國家、地方、部門的環境規劃、計劃、技術規程、技術標準、環境立法並經主管部門批准實施後效果良好。

(3)參與環境汙染防治、環境綜合整治、環境監控、環境監測、環境信息系統等規劃、設計、研究等工作。

(4)有從事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實踐經驗,負責推廣的應用新技術,取得了一定的經濟、社會效益。

(5)研究開發的新工藝、新結構、新技術、新產品一項以上,成果達到省內先進水平。

6.需提供任現職期間由本人撰寫的,能代表自身專業理論、技術水平及業務能力的代表作至少1篇(如學術論文、著作等)。論文或著作是否公開發表不作統一要求。

(四)高級工程師

1.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環境工程項目,能夠解決複雜環境工程問題,取得了較高的經濟、社會效益。

3.取得工程師職稱後,業績、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有豐富的環境工程、環境監測、環境科研、環境管理實踐經驗,取得顯著成績和社會、經濟效益。

(2)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國家、省(部)級重點科研課題的研究,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2項以上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地市級科研課題的研究,取得重大成果的。

(3)負責開發環保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3項以上,並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

(4)參與編寫1項以上國家、行業標準(規程)、環境立法或主持編寫1項以上地方標準(規程)、環境立法。

(5)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轉化,取得重大的經濟、社會效益,納稅額500萬元以上。

(6)獲得1件以上發明專利授權(排名前三)。

(7)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中國政府友誼獎,或天府友誼獎等獎項(以獲獎證書為據)。

(8)獲得工程類國際知名獎項(以獲獎證書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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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論文、論著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任工程師以來,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專業刊物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獨著(或合著)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發表論文的,應提供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或成果轉化業績的行業標準、發明專利、技術鑑定報告、技術可行性論證報告、技術創新工作報告等材料。

(五)正高級工程師

1.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2.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3.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4.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業績、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獎項,或中國政府友誼獎等獎項。

(2)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1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2項以上,或天府友誼獎、或四川省科技傑出貢獻獎獲得者。

(3)在全省本專業領域內享有較高聲譽和知名度,獲得省部級以上專家稱號或被納入省部級以上人才計劃等。

(4)任現職以來,主持開發、研製的新產品市場前景好,納稅額1000萬元以上。

(5)獲得國家級優秀工程設計獎、優質工程獎、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優秀工程諮詢成果獎、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等獎項1項或省級優秀工程質量獎、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四川省專利獎二等以上等級獎項、優秀工程諮詢成果獎二等獎和天府杯等專業性獎項2項以上。

(6)產品技術開發、升級、換代適應市場需求,經省部級產品技術鑑定,其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

(7)獲得與本專業新技術相關的發明專利1項以上(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以專利證書為準)。

(8)主持國家標準、規程編寫1項以上。

5.論文、論著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任高級工程師以來,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專業刊物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獨著(或合著)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且著作均正式出版。

(2)在環境工程專業技術崗位上業績和成果特別突出、未發表論文的人員,應提供本人為解決複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4篇以上。

第八條 已取得工程系列中非環境工程專業中、高級職稱的,取得該職稱後從事環境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以上,勝任本職工作,用人單位考核合格,符合本申報評審條件的,可根據專業技術能力和工作業績,申報評審環境工程職稱,申報層級不得高於其現有職稱。

第九條 取得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註冊環保工程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再開展中級職稱評審,用人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專業崗位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的工程技術職務,其在專業技術崗位上的工作年限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十條 任現職期間,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的專業技術人才,可提前一年申報高一級職稱:

(一)參加援彝援藏服務期滿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區”外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務期間到“四大片區”服務滿1年或與“四大片區”企事業單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務關係或參加精準脫貧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的。

(三)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條件的,提前申報年限不能累計計算。

第十一條 在基層工作累計滿15年且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降低一個學歷等次申報評審工程師。累計滿25年且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降低一個學歷等次申報評審高級職稱。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要求任現職期間,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社部第25號令)和《關於〈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貫徹實施意見》(川人社發〔2016〕20號)等要求,結合專業技術工作實際需要,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 對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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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不受學歷、資歷、層級限制,破格申報評審工程師。

(一)在環境工程專業研究或技術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獎項(以獲獎證書為據)。

(二)作為主研人員,獲得環境工程技術方面發明專利1項以上,經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創造稅收500萬元以上。

第十五條 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不受學歷、資歷、層級限制,破格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

(一)在環境工程專業研究或技術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獎項(以獲獎證書為據)。

(二)作為主研人員,獲得環境工程技術方面發明專利1項以上,經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創造稅收1000萬元以上。

(三)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

第十六條 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環境工程建設難題,在環境工程專業技術崗位上業績和成果特別突出,作出重大貢獻,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不受學歷、資歷、層級限制,破格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

(一)在信息、製造、能源、材料等領域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以獲獎證書為據)。

(二)作為主研人員,獲得環境工程技術方面發明專利1項以上,經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創造稅收3000萬元以上。第十七條 國家和我省有其他相關職稱申報評審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答辯

第十八條 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須組織同行專家進行面試答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申報人員必須參加答辯:

(一)達到規定學歷但非本專業或非相近相關專業的。

(二)破格申報人員。

(三)符合高級工程師基本申報條件,未發表論文的高級工程師職稱申報者。

(四)正高級工程師職稱申報者。

(五)享受基層、援藏援彝、“四大片區”以及脫貧攻堅政策的申報者。

(六)取得環境工程領域職業資格,對應申請高級工程師的職稱申報者。

(七)職稱評審委員會及其學科專業組認為應當進行答辯的人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條件中詞(語)的特定解釋:

(一)本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級。

(二)本條件中的“主持”是指課題(項目)負責人;“參與”是指在課題(項目)中承擔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開展工作;“標準”是指已經發布的;“主研人員”是指課題(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性工作,或解決關鍵問題的研究人員。

(三)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是指國務院設立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包括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四)省級科學技術獎,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省級科學技術獎勵(包括四川省科技傑出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等);部級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防、國家安全的特殊情況設立的部級科學技術獎項。

(五)國際知名獎項包括國際重大設計獎IF、IDEA、G-Mark獎項。

(六)重大損失,是指經濟損失在10—100萬元以上。

(七)專著譯著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

(八)專業刊物是指公開發行具有國際國內刊號的專業學術技術刊物。

(九)“四大片區”是指高原藏區、大小涼山彝區、秦巴山區、烏蒙山區。

第二十條 科技獎勵以獲獎證書為依據(不含項目主持單位頒發的二級證書、證明等),科技獎勵的獲獎者是指等級額定獲獎人員。同一項目多次獲獎,取最高獎項計。以單位名義獲得的科技獎勵不得作為個人業績材料上報。各類表彰、採納、採用、認可、推廣等,應有正式的依據。表彰應提供表彰文件和證書;採納、採用須提交採納、採用的文件原件及發文單位或部門出具的證明、上級部門下達的項目批覆文件;認可、推廣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評審條件中規定的相關單位或部門所出具的相關證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須提供該項目驗收(鑑定)、產生利潤的賬務賬目、納稅證明等佐證材料。

第二十一條 本條件為申報四川省環境工程專業職稱的基本條件,各地、各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制定不低於本條件的申報評審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2年。本條件中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現行政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件由生態環境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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