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親生子女,該判!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家庭文明則社會文明。近年來,江蘇法院家事案件每年均在10萬件以上。妥善化解各類家事糾紛,有效維護婦女、兒童、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家事審判定紛止爭、創傷治癒的職能是當前人民法院有效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抓手。

近日,省法院和省婦聯聯合向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發佈具有典型意義的婚姻家庭十大案例,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示範與引領功能,彰顯家庭文明新風尚。下面,我們和大家分享一則遺棄親生子難逃刑責,民政部門擔起監護職責的案例。

一、案情

2018年7月22日,劉某在醫院生育一名女嬰後,於同月24日將該女嬰遺棄在醫院女更衣室內。女嬰被發現後由民政局下屬的某兒童福利院代為撫養。公安局經調查發現,劉某還曾在2015年1月29日,將其所生的一名男嬰遺棄在居民樓內。在檢察院的建議和支持下,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劉某犯遺棄罪,已不適合履行監護職責,申請撤銷劉某的監護權,民政局願意承擔該女嬰的監護責任,指定其下屬的某兒童福利院撫養女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劉某將出生三天的被監護人遺棄,拒絕撫養,嚴重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法院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的情形。被監護人自被生母劉某遺棄以來,某兒童福利院代為撫養至今,綜合考慮被監護人生父不明、劉某父母年齡和經濟狀況、村民委員會的具體情況,由民政部門取得被監護人的監護權,更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存、醫療、教育等合法權益。綜上,法院判決撤銷被申請人劉某的監護權,指定民政局作為該名女嬰的監護人。其後,劉某因先後遺棄非婚生男嬰、女嬰各一名,被法院以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二、律師意見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的法定職責。監護權既是一種權利,更是法定義務。父母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個人和組織可以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變更監護人。同時,《民法總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兜底監護是家庭監護的重要補充,是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堅強後盾。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不僅需要司法及時發揮防線作用,更需要全社會協同發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權益保障體系,為國家的希望和未來保駕護航。

以上就是今天的內容,接下來我們還會和大家分享其他幾則婚姻家事類的經典案例,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我們。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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