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糾紛,村委會調解了幾次都沒結果,該怎麼處理?

屮裳瓔珞屮


農村土地糾紛,村委會調解了幾次都沒結果,其實這也很正常,我還見過法院判了3次都沒有結果的呢?

農村人口那麼多,涉及的耕地、宅基地、林地、草地也很多,反覆調解雙方都不讓步也很正常。那麼這以後,該如何處理呢?

第一,村委會調解不成功,應該給予理解。因為村委會一級的幹部,雖然對自己村裡的情況很熟悉,對農村土地政策也有所瞭解,但畢竟不一定專門去學習過這方面的政策知識,調解起來政策解讀不一定到位,不讓人信服。

其次,由於三方都是同一村委的人,大家互相認識,有時在調解處理起來底氣不足,又怕日後多麻煩,不想得罪人,所以調解不成功也是常有的事。

第二,建議逐級先向鄉鎮政府申請調解。鄉鎮的幹部是國家幹部,見過的世面更多,掌握的法律知識應該來說也會更多。

他們在處理各村的土地糾紛中見到的類似情況更多,比較容易對號入座,以相應的政策解釋得更清楚。而且,很多農村人對鄉鎮政府的調解還是保持一定敬畏之心的,更容易聽得進勸解。

第三,如果鄉鎮解決不了,可以向縣農業農村部門(一般在且經管站裡)申請土地仲裁。這個仲裁與其他的調解不一樣,調解是雙方協商商量,互相勸解的一種方式。

而仲裁有點象法院的預審,與正式的審判差不多,不管違返方願意不願意,服不服氣,依據有關法律條文仲裁後,是有法律效力的,是代表縣一級人民政府的。

當然,法律還有一個緩衝的機會,就是在下達仲裁結果一個月內,如果不服可以再向法院起訴。

因此,最後一步就是向法院起訴,走法庭審判這條路了。一般來說,仲裁的依據合理合法,法院會判決維持仲裁決定。如果仲裁引用的法律不準,也會進行糾正。

農村土地涉及面太廣,而且千家萬戶的情況千差萬別,每一個糾紛的情況都不會完全相同。有問題就反映,有糾紛就調解,農村人就應該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了,如果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就沒必要折騰自己也折騰別人了。你說是不是?

更多農村土地問題解答,可以關注“桂農通”互相交流,謝謝評論和點贊!


桂農通


我是村官阿麗,這個問題我來回答。

首先明確一點,在農村,因為土地而引發的矛盾糾紛非常多,而且解決起來非常棘手。

幾天前,阿麗所駐的村,也有一起土地糾紛,這個土地糾紛已經兩年時間了。一個大爺家的土地被相鄰土地的戶主,一個小夥佔了一點,約有3寸地,於是這位大爺多次找村委會解決,本來去年已經協商好了,小夥說不再佔地。但因為這個大爺人太乖了,今年春耕的時候,又被小夥無理佔據,大爺又來找村委會了3經過村主任及駐村幹部,多次調解糾紛還是沒有解決。

後來上報給鄉鎮片區領導,但領導出面協調了幾次,還是沒有結果。兩家人後來還打起來了,最後經過諮詢當地法院,說對於協商解決不了的土地糾紛,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對於農村土地糾紛,如果村委會多次調解未果:

首先,可以進一步上報到當地鄉鎮府,由鄉鎮專門負責民事調解的工作人員或片區人員進行調理。

其次,如果鄉鎮府也協調不了,還可以找當地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但一般對於土地確權,由於以前土地劃分年代久遠,有些連舊的土地證也沒有了,新的確權工作又沒有開展,即使有證,當時的四至劃分水平有限,對於測量有難度。

最後,以上兩步都無法解決,那就只能走司法程序,上報法院了。法院對於農村土地糾紛,也會首先進行民事調解,調解不了的,那隻能走司法程序,進行公訴。

總結:對於農村的土地糾紛,能私下調解,儘量私下調解,經多次調解糾紛還是無法解決的,就只能走司法程序解決。

我是村官阿麗,歡迎大家關注!

村官阿麗


農村土地糾紛,可分為兩個種類:

一、

宅基地糾紛。

二、

責任田的糾紛~即:田邊地角的交界處時間久了,混淆不清。

對於這類問題,首先,要從人民內部矛盾的角度,對兩個當事人從法理上進行利害關係的說服教育。耐心的給他們陳述哪一個,都不要一意孤行的堅持自己,錯誤自私的觀點。特別是侵佔了一方利益的那個人。使他們明白弄不好可能要為自己的衝動和自私付出慘痛代價的。

我就遇到了這樣一個實例:

我是村民組長,前年水稻正在打萢抽穗,稻田裡需要放水,塘裡的水不夠放一遍的。我召集大夥開會商議怎樣放水的事情。村子裡有個公認渾頭,他的田是樓口

田,不灌滿不讓下邊的田放還要打人。

我說他:槍桿子裡面可以出政權,但你的錘頭下面可能要進監獄。你那一塊田的稻子不知道值不值,你那一鍬砍下去的……好說歹說,他總算自己把田豁子全挖到底了。因開會都同意水敞著田豁子淌到那兒是那兒。

所以,鄰里因為土地糾紛的事也是常見的。村組都沒有執法權,真調解不了的就讓他們法庭上見。

還要給他們多講幾遍老祖宗留下的古訓:“打贏官司了錢吃虧。打不贏官司了人吃虧”。相信他們的心理會有所鬆動的。




豫南鄉農


農村村委會的職權範圍就有調解農民的鄰里糾紛,以及村民的土地糾紛,農民之間出現糾紛是必然的,當出現糾紛之後找村委會那是你的權利,村委會接到農民的訴求後,應該積極的馬上到現場調查此事,調查清楚後,應該實事求是的調解此事,但是因為人的素質不等,不是每個糾紛都能調解,有個別不能調解的糾紛,應該介紹到上級司法部門,司法部門調解不了的,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有法院處理!也可以,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有法院處理!

常規的糾紛處理的程序。

首先,出現糾紛之後,到村委會找有關人訴求,(也可以找與兩家不錯的人,做中間人進行調解),調解不了的,由村委會有關人員介紹到上一級司法部門調解,

其次,村委會調解不了的,由村委會介紹到上一級司法部門調解,這樣的調解雖然沒有法院的效益,但是也是按法律程序的規程有的,如果司法部門調解不了了,也可以由司法部門幫你起訴,也可以由你自己起訴到人民法院解決!

三,司法部門調解不了了,那就要起訴到人民法院解決,法院解決的程序是注重調解,實在調解不了,有法院判決!法院是有償服務的,調解一般是不收費的,判決是要收取起訴費還有一些費用的!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如有不同見解歡迎光臨評論區評論!


風的浪漫gga1


在農村,鄉鄰之間難免會發生一些糾紛,像家庭、借貸、宅基地、土地、山林等等,都是跟自身利益息息相關的,這些糾紛如果村民私下協商解決不成,這時候村委會就會出面調解,這也是村委會的本職工作之一,如果不能及時調解或調解方式不當,都會讓矛盾激化,小事變成大事,大事變成天大的事,如果村委會調解了幾次都沒結果,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

農村土地糾紛也分三種,土地確權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行政爭議。如果是土地確權糾紛,村委會調解不成的,可以去找人民政府處理;如果是土地侵權糾紛,可以找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解決,如果當事人對結果不服,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是土地行政爭議,按照一般的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程序來處理即可。

因為這個土地糾紛,村委會調解了幾次都沒結果,這時候當事人情緒上免不了有些焦躁上火,在讓上層機關處理之前,村委會一定要安撫好兩方當事人的情緒,別讓兩方在氣急之下做出一些打架鬥毆等惡性行為,另外,這次的土地糾紛應該比較棘手,村委會可以從這次調解中汲取經驗,以後能更好的解決村民之間的糾紛事件,在無法調解的情況下,也要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我是農人答農事,上面就是我這個問題的看法,如果您有其它的見解或補充可以在下方留言評論。


農人答農事


瀉藥。

作為村主任,我上任以來暫時還沒碰到過此類事件。可能是因為我們本地百姓對土地的歸屬問題在我之前已經完全進行了確權,一切都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為標準,大家也沒有什麼吵鬧的。

如果你個人覺得確權面積比實際面積少,可以寫申請要求重新確權,請求周圍村民為你證明,由村委會蓋章呈送上級農業服務中心,然後等待上面來人重新確權。

如果是你個人的土地被他人佔為己有,村委會出面對方也不認賬。你首先看自己家土地證上面寫的是否有 現階段對方主張使用權的這塊有爭議的土地,如果有,那毫無疑問你更有優勢,可以選擇去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沒有

1 對方土地本上面有這塊地的記錄,那你就是瞎扯淡。一切以土地證上面為準,你再怎麼鬧騰也是沒卵用。

2 對方與你的土地證上面都沒有這塊地的記錄,同時第三方也沒有這塊地的記錄,你們都篤定的認為自己一方有權對這塊地行駛承包權。那就趕緊去找周圍百姓,在你的申請書也好證明文件也好上面簽字,然後送村委會請求蓋章,最後送鄉鎮農業服務中心請求速度來確權。

大概步驟就這樣,以上!



名字待定QAQ


你好!這裡是眾和法律諮詢為你提供諮詢服務。

你好,一般關於村裡的土地糾結問題,都是先在村委會調解,一是村集體比較瞭解村上的具體政策情況,另一方面,都是村裡的人,也比較好說話。但是,這往往也是弊端,有的人能聽進去,有的人是聽不進去的。所以,很多事情就卡在這裡了,但是也不是完全沒有辦法,接下來我們就來仔細講解一下遇到這樣的情況,該怎樣處理:

(1)當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或司法所調解

一般去了鎮上或者縣上的相關部門,大家的心態也不會那麼急躁,也會願意坐下來好好商量,而且,根據我們的實踐來看,越是去到更專業的地方,越是能夠聽進去工作人員講的各種政策,調解下來的成功率也會高很多。

(2)可以訴訟解決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另外,農村土地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一般由法院管轄或者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調解。


眾和法律


第一種情況:土地確權糾紛

協商調解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協商調解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大家有什麼看法呢?歡迎大家留言評論,喜歡我的文章就多多關注下哦!


鄉村一鳴


走法律程序


不能忘了痛


北京歡迎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