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樂設施2020國標修訂內容整理(1)

中國遊藝機遊樂園協會(CAAPA)主辦的2020中國(北京)國際遊樂設施設備博覽會

將於6月22-24日於北京·中國國際展覽中心舉辦,展會規模約80000平米,展商約800家,匯聚來自50+國家的60000+文旅行業專業觀眾,展品覆蓋主題公園、景區景點、度假區、水上樂園、城市娛樂中心、冰雪樂園/滑雪場、特色小鎮、田園綜合體等業態的文化旅遊裝備,助力文旅產業品質全面升級。


遊樂設施2020國標修訂內容整理(1)


近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了《關於批准發佈等173項國家標準和2項國家標準修改單的公告》,其中小編就涉及的遊樂設施制修訂國家標準予以摘選出來,詳見下文。


遊樂設施2020國標修訂內容整理(1)


01

飛行塔類遊樂設施通用技術條件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T18161—2008((飛行塔類遊藝機通用技術條件》,與GB/T18161—2008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範圍(見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

——增加了飛行塔類遊樂設施常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見表1);

——增加了風險評價的要求(見5.1.2);

——修改了重要軸(銷軸)和重要焊縫無損檢測要求(見5.2.7,2008年版的10.3);

——增加了束縛裝置要求(見5.3.6.5.3.7);

——增加了操作室要求(見5.4.6);

——增加了應急救援系統要求(見5.5);

——增加了表面防護要求(見5.6);

——修改了整機要求(見5.7,2008年版的5.6);

——修改了“檢驗、檢測與試驗要求”(見第6章,2008年版的第9章);

——增加了“隨機文件、標誌、包裝、運輸及貯存”(見第7章);

——刪除了使用與維護(見2008年版的第11章);

——刪除了檢驗規則(見2008年版的第12章)。


本標準由全國索道與遊樂設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50)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北京實寶來遊樂設備有限公司、溫州南方遊樂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四川省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春力、李海庭、郭俊傑、劉培廣、柴彬、李勇、郭嘉、張斌、謝江山、張廣君、尹繼超、劉超逸、龔高科、王銀蘭、張國安、王昊。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為:——GB18161—2000.GB/T18161—2008。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飛行塔類遊樂設施的總則、技術要求、檢驗、檢測與試驗要求、隨機文件、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飛行塔類遊樂設施。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旋轉電機定額和性能

形狀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

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線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5226.1機械電氣安全機械電氣設備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8408大型遊樂設施安全規範

GB/T8918重要用途鋼絲繩

GB/T8923(所有部分)塗覆塗料前鋼材表面處理表面清潔度的目視評定

GB/T9286—1998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劃格試驗

GB/T13384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T13912金屬覆蓋層鋼鐵製件熱浸鍍鋅層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16855.1機械安全控制系統安全相關部件第1部分:設計通則

GB/T19804焊接結構的一般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

GB/T20306遊樂設施術語

GB/T20438(所有部分)電氣/電子/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係統的功能安全

GB/T34370(所有部分)遊樂設施無損檢測

GB/T34371遊樂設施風險評價總則

GB50057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

GB50231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範

MH/T6012航空障礙燈3術語和定義

GB/T20306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工況working conditin

設備在和其動作有直接關係的條件下的工作狀態。


3.2

旋轉飛椅系列rotary flying chair series

主運動為乘人裝置繞垂直軸一邊升降一邊旋轉,乘人部分採用環鏈或鋼絲繩吊掛,多為單人座椅或雙人座椅的飛行塔類遊樂設施。


3.3

青蛙跳系列frog jump series

主運動為乘人裝置沿垂直軌道上下運動,乘人部分多采用鋼絲繩吊掛,多為單排或多排座艙的飛行塔類遊樂設施。


3.4

探空飛梭系列space shot series

主運動為乘人裝置沿垂直軌道上下運動,乘人部分採用鋼絲繩吊掛,多為1個座艙的飛行塔類遊樂設施。


3.5

觀覽塔系列sky tower series

主運動為乘人裝置沿垂直軌道緩慢上下運動,多伴隨做緩慢旋轉運動,乘人部分採用鋼絲繩吊掛,多為1個座艙的飛行塔類遊樂設施。


3.6

故障-安全fail-safe

設備出現故障後,其控制系統或機械機構能夠維持安全狀態或向安全狀態轉移,以避免出現更大故障或事故的模式。


3.7

單一失效點single point of failure

遊樂設施上的某個零件、結構連接點或電氣元件,其失效將會導致整個設備失效或危及乘客安全。


4總則

4.1飛行塔類遊樂設施的設計、製造、安裝、試驗和檢驗、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應滿足GB8408的有關規定和本標準的相關要求。


4.2飛行塔類遊樂設施常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宜按表1選取。


表1飛行塔類遊樂設施常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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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術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飛行塔類遊樂設施設計文件應至少包括設計說明書、設計計算書、使用維護說明書、風險評價報告、設計驗證大綱及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全套設計圖紙。


5.1.2飛行塔類遊樂設施設計階段應按GB/T34371進行風險評價,需要改造的和整機使用年限到期後仍繼續使用的飛行塔類遊樂設施也應進行風險評價。風險評價應分別從受力結構與受力零部件、電氣控制系統與部件、設備周圍障礙物、人為因素、意外因素、應急救援等方面進行,並對單一失效點進行辨識。設計階段應避免不可接受的風險,不應有不可檢測或監測的單一失效點。


5.1.3飛行塔類遊樂設施難以檢驗、檢測的重要軸(銷軸)應按無限壽命設計。


5.1.4飛行塔類遊樂設施應驗證應急救援系統的有效性,確保乘客在救援過程中的人身安全。


5.2機械及結構


5.2.1設備基礎應設計、施工、監理和建設四家單位驗收合格,方可進行設備安裝。移動式遊樂設施的基礎也應平整、堅實。


5.2.2地腳螺栓安裝面應高於周圍地面,避免積水造成腐蝕,應確保螺栓超出螺母2倍〜3倍螺距。


5.2.3塔身結構的中心線對安裝基準水平面的垂直度公差應不大於1/1000。


5.2.4導軌與塔身的聯接應牢固,運行中不應有卡滯現象。


5.2.5導軌軌道在接頭處的軌面高低差應不大於1mm,間隙應不大於2mm,橫向錯位位移應不大於1mm。


5.2.6導輪與導軌徑向間隙,單軌應不大於5mm,雙軌應不大於10mm。


5.2.7重要軸(銷軸)和重要焊縫應進行無損檢測,無損檢測方法和要求按GB/T34370執行。重要軸(銷軸)類零部件出廠時應設唯一性檢驗標識,並應進行100%無損檢測。重要焊縫和重要軸(銷軸)應由設計單位安全評價後確認,常見型式的重要軸(銷軸)和重要焊縫示例參見附錄A。


5.2.8重要軸(銷軸),其配合面的表面粗糙度應滿足設計要求,且應不低於3.2Mm。


5.2.9零部件外形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應符合工藝文件要求。機加工零件未注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應符合GB/T1804和GB/T1184的相關要求。焊接結構未注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應符合GB/T19804的相關要求。


5.2.10乘人部分在啟動、升降、旋轉、停止時應平穩,運行時應無異響和卡滯現象。


5.2.11用於吊掛座椅的環鏈或鋼絲繩,當其中一根斷開時,座椅應能夠保持平衡,並保證乘客安全。必要時,應設置兩道保險裝置。


5.2.12液壓或氣壓系統中,應有不超過額定工作壓力L2倍的過壓保護裝置。必要時,應設置工作壓力與設備啟動聯鎖。


5.2.13液壓及氣動傳動的迴轉接頭轉動應靈活,密封應可靠,維修應方便。


5.2.14液壓及氣動系統的壓力應調整適當,啟動和關閉時不應有異常的衝擊振動。


5.2.15液壓站及空壓站設置位置應適當,且便於應急救援和維修。


5.2.16當工作環境溫度最高時,油箱油溫不應超過65°C。設備允許運行的環境溫度範圍內,設備應能正常工作。


5.2.17迴轉支承面與迴轉支承安裝基面的傾斜度公差應不大於1/1000。


5.2.18制動系統應保證遊樂設施緊急停機時不產生較大沖擊,升降系統制動應優先選用設備靜止或緩慢下降制動方式;旋轉制動宜選用自然停車或能耗制動方式。制動停止後,應使運動部件、乘載系統保持靜止狀態且乘客處於安全狀態,必要時應設置輔助鎖緊裝置或駐車裝置。


5.2.19電動機、減速器、聯軸器等應安裝良好,安裝要求與公差應符合GB50231的相關要求。


5.2.20螺栓連接應能滿足工藝文件的要求,防松標識應清晰,易於檢查。


5.2.21重要零部件的銷軸連接應有防脫落措施,易於檢查。


5.2.22對於軸承及接觸面有相對運動的部位,應有潤滑措施,需要添加潤滑劑的,應易於操作。


5.2.23升降裝置的極限位置,應設置緩衝裝置。


5.3乘載系統


5.3.1乘人裝置應明確標識額定乘員數量和承載重量。


5.3.2乘人部分由油缸或氣缸支承升降時,應有緩衝措施或保護措施。


5.3.3落地式的吊艙在著地支腳處應有緩衝裝置。


5.3.4乘人部分框架宜採用金屬結構材料,座席宜採用軟質材料。


5.3.5吊掛乘人部分使用的鋼絲繩應符合GB/T8918的相關規定,並隨機提供鋼絲繩力學性能報告。


5.3.6按照GB8408設計加速度分區在區域4、區域5的飛行塔類遊樂設施,應設置兩套獨立的乘客束縛裝置或一套失效安全的束縛裝置,束縛裝置應為安全壓槓,安全壓槓應設置至少兩套鎖緊裝置,鎖緊裝置應便於檢查。


5.3.7旋轉飛椅系列飛行塔類遊樂設施在運行時,束縛裝置應不能由乘客自行打開,必要時,應設置防止乘客自行打開的保險裝置。


5.4電氣控制系統


5.4.1安全相關電氣控制系統應符合故障-安全原則,設計時應至少考慮信號採集錯誤、控制線路斷線、供電線路斷線、短路、漏電等故障時導向安全。


5.4.2電氣系統應符合GB/T5226.1的規定。


5.4.3控制系統安全功能宜採用GB/T16855.1的相關要求;採用電氣電子可編程器件的控制系統宜採用GB/T20438的相關要求。


5.4.4當使用地點的海拔高度超過1000m時,應按GB/T755的規定對電動機容量進行校核,超過2000m時,應對電器件進行校核。


5.4.5設備高度大於45m時,應設置航空障礙警示燈,警示燈應符合MH/T6012的要求。


5.4.6操作室應單獨設置,視野開闊,有充分的活動空間和照明,並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保證設備運行時,整機運行情況處於監控狀態,監控顯示畫面應清晰。


5.4.7控制面板上各指示儀表、指示燈應無損壞且工作正常,各項控制功能應與設計文件一致,如電鈴、啟動、運行、停止、急停、聯鎖等。


5.4.8實際使用的主要電氣元器件(包括型號、規格、數量、位置等)應與設計文件保持一致。


5.4.9室外外露的集電器應採取防水措施或具有防水功能,滿足外露情況下的使用要求。


5.4.10乘客容易接觸(高度小於2.5m或安全距離小於500mm)的裝飾照明電壓,應採用不大於50V的安全電壓。由乘客操作的電氣開關應為不大於24V的安全電壓。


5.4.11當設備高度大於15m時應有避雷裝置,並應採取防閃電電湧侵入的措施。設備高度超過60m時,還應有防側向雷擊的防雷措施。避雷裝置應連接可靠,其接地電阻應不大於i n。防雷裝置應符合GB50057的相關要求,並經過相關部門檢驗合格。


5.5應急救援系統


5.5.1設備發生故障、斷電或其他可預見的意外情況時,應有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乘客疏導措施,避免長時間高空滯留,保證乘客的安全。


5.5.2應急救援的備用電源或應急發電機應隨時保持在可用狀態。


5.5.3對於一端有配重的飛行塔類遊樂設施,當動力電源失去或制動後,座艙應能靠自重回到下客位置,並有可靠的操作措施避免卡在死點位置。


5.5.4設備高度不小於40m時,應有一套備用電氣控制系統,並與主電氣控制系統有效隔離。


5.5.5應驗證應急救援裝備、方法、步驟、乘客疏導措施、應急救援時間和應急演練頻次是否滿足設計和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並保存應急救援相關驗證的原始記錄,原始記錄宜為影像視頻記錄。同時,應在使用維護說明書中明確上述內容。


5.6表面防護


5.6.1遊樂設施金屬結構應採取適當的表面防護措施,如塗防鏽漆、熱(浸)鍍鋅等,或採用不鏽鋼材料。


5.6.2採用塗防鏽漆進行金屬結構表面防護,塗裝前應進行除鏽處理,達到GB/T8923中的Sa2&級;主要受力構件之外的構件應達到Sa2或St2級(手工除鏽)。漆面應均勻、細緻、光亮、完整和色澤一致,不應有粗糙不平、漏漆、錯漆、皺紋、針孔及嚴重流掛等缺陷。推薦漆膜總厚度不小於80Mm。漆膜附著力應符合GB/T9286-1998中規定的1級質量要求。


5.6.3採用熱(浸)鍍鋅進行金屬結構表面防護,應滿足GB/T13912的有關規定。


5.7整機


5.7.1運行試驗前、試驗後,應對遊樂設施整機進行目視檢測,整機應外觀狀態良好,無破損。


5.7.2主要技術參數中的設備高度、迴轉直徑、座艙數量、每艙承載人數等靜態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轉速、運行速度等動態參數與設計值的偏差應在一10%〜5%。


5.7.3設計加速度分區在區域3、區域4、區域5的設備應進行加速度測試,測試值與設計值(含衝擊係數)的偏差應控制在5%範圍內。


5.7.4整機功能和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5.7.5重要受力部件的應力應滿足設計要求,必要時,應進行應力測試。


5.7.6在顯著位置處應固定銘牌,銘牌內容應清晰並與樣機所提供信息(如:主要技術參數、產品編號等)保持一致。


5.7.7當站臺高度超過2m時,安全柵欄高度應不低於1200mm。


5.7.8用於檢查維修用的爬梯、通道、平臺應牢固,其作業空間應能滿足工作要求,爬梯寬度宜不低於500mm,爬梯步間距範圍為250mm〜350mm。高於2m的爬梯應設置防護裝置或安全帶掛接裝置。


5.7.9裝飾照明等附屬設施的電氣控制系統應設置獨立的保護措施,當其故障時,不應影響設備主體及其電氣控制系統的正常工作。


5.7.10裝飾照明、裝飾物等附屬設施應固定牢靠。


5.7.11整機運行試驗應包含空載、偏載和滿載試驗。運行試驗時不准許有異常的振動、衝擊、發熱、聲響及卡滯現象。運行試驗後,機械及結構零部件不應有異常磨損、變形、脫落、永久變形及損壞等現象,電氣零部件不應有脫落、損壞、異常發熱現象。基礎不應有不均勻沉陷和開裂。


5.7.12安全距離和防護應符合設計要求。


6檢驗、檢測與試驗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生產單位、安裝單位應依據相關標準、設計文件、製造工藝和設備特點制定具體的檢驗方案,方案應包括機械及結構、乘載系統、電氣控制系統、應急救援系統、整機等方面的檢驗、檢測與試驗。


6.1.2每臺飛行塔類遊樂設施安裝調試完畢後應按檢驗方案進行檢驗、檢測與試驗,全部檢驗項目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6.1.3試驗時風速應不大於8m/s。


6.1.4特殊要求除外,環境溫度應為一5°C〜40°C,環境相對溼度宜不大於85%。


6.1.5試驗載荷與其額定值的誤差應不超過±5%。


6.1.6試驗前應檢查遊樂設施機械及結構、乘載系統、電氣控制系統、應急救援系統和附屬裝置中的零部件、元器件及其連接的完整性,與設計文件的一致性。


6.1.7試驗後對於有問題或疑問的零部件應進行拆檢,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判明原因並採取措施,做好詳細記錄。


6.1.8各項檢驗結束後,應編寫檢驗報告,檢驗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a)檢驗時間、地點;

b)設備名稱、編號、主要技術參數;

c)檢驗依據;

d)檢驗項目的名稱、要求、方法、結果、檢驗人員簽字;

e)檢驗結論;

f)檢驗報告的編制、審核、審批人員簽字。


6.1.9製造單位應保存產品檢驗報告和有關記錄、圖樣、質量證明文件及技術文件。


6.2機械及結構


6.2.1試驗前、後應進行機械及結構的檢驗、檢測,內容至少包含基礎、鋼結構、機械傳動零部件、重要焊縫、重要銷軸、重要螺栓連接等。


6.2.2機械結構和傳動機構試驗,分別在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每種工況試驗不少於3次,機械結構、傳動機構應無明顯的晃動、打滑、失速和聲響、永久變形等現象。


6.2.3升降試驗,分別在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在升降運動過程中觀察運行是否平穩,能否實現上升、下降功能。每種工況試驗不少於3次。


6.2.4迴轉試驗,分別在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在迴轉運動過程中觀察運行是否平穩,能否實現迴轉功能。每種工況試驗不少於3次。


6.2.5吊掛座椅平衡試驗,分別在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模擬鬆開任意一條環鏈或鋼絲繩後,採用自動模式運行,運動過程中觀察座椅是否能夠保持平衡並確保乘客安全。每種工況試驗不少於3次。


6.2.6過壓保護裝置試驗,分別在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運動過程中觀察液壓或氣壓系統中,過壓保護裝置是否作用有效,必要時,對其進行第三方檢定。每種工況試驗不少於3次。


6.2.7制動裝置試驗,分別在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運動過程中觀察制動系統在緊急停機時是否產生較大沖擊。制動停止後,運動部件、乘載系統是否保持靜止狀態且乘客是否處於安全狀態。每種工況試驗不少於3次。


6.2.8緩衝裝置試驗,分別在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採用手動模式運行設備,運動過程中觀察,升降裝置的極限位置處的緩衝裝置、落地式的吊艙在著地支腳處的緩衝裝置是否有效工作。每種工況試驗不少於3次。


6.3乘載系統


6.3.1試驗前、後應進行乘載系統的檢驗、檢測,內容至少包含座椅鋼結構連接、安全壓槓及其鎖緊裝置、安全帶及其固定連接等。


6.3.2安全壓槓鎖緊裝置性能試驗,設備處於靜止狀態,在安全壓槓壓緊到位並鎖緊後,在壓槓端部或壓槓把手位置施加500N的力,力的方向應垂直於壓槓迴轉力臂連線,持續時間60s,壓槓及其鎖緊裝置應有效,且不應有明顯變形或損壞。有兩道鎖緊裝置時,每道鎖緊裝置應能獨立起作用,並且每道鎖緊裝置單獨進行試驗,試驗次數不少於3次。每種類型安全壓槓試驗不少於3個。


6.3.3安全壓槓下沿與座椅前部攔擋結構間隙檢測,設備處於靜止狀態,壓槓閉合至不同鎖緊位置,座椅面前部攔擋結構與壓槓前端之間的最小距離L應不大於70mm,見圖1。對每套座椅測量不少於3次,取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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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座椅面前部攔擋結構與壓槓前端之間的最小距離L


6.3.4束縛裝置自行打開試驗,在靜止狀態下,模擬乘客在乘坐時,束縛裝置鎖緊後,乘客應不能自行打開束縛裝置,試驗不少於3次。


6.3.5安全壓槓手動打開試驗,設備處於靜止狀態,針對設備每一個安全壓槓,在安全壓槓壓緊到位並鎖緊後,採用手動打開安全壓槓鎖緊裝置,使安全壓槓釋放到最大行程位置,試驗不少於3次。


6.3.6安全壓槓空行程測試,設備處於靜止狀態,針對設備每一個安全壓槓,在安全壓槓壓緊到位並鎖緊後,用鋼捲尺測量安全壓槓端部遊動量,其最大遊動量應小於35mm,試驗不少於3次,取最大值。


6.4電氣控制系統


6.4.1試驗前後應進行電氣控制系統的檢驗、檢測,內容至少包含各種電氣控制元件、線路及其連接,安全聯鎖功能等。


6.4.2啟動試驗,分別在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按下啟動按鈕後,設備應能夠正常啟動。每種工況試驗不少於3次。


6.4.3停止試驗,分別在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按下設備停止按鈕,設備應能夠正常停止。每種工況試驗不少於3次。


6.4.4緊急停止試驗,分別在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分別在升降低、中、高區域內,對每一個緊急停止按鈕功能進行試驗,按下緊急停止按鈕後運動部分應減速或停止在安全位置,復位緊急停止按鈕後,運動部分應保持在原位置。每種工況試驗不少於3次。


6.4.5聯鎖試驗,分別在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現場模擬設備前序動作未準備就緒,後續動作不應啟動。試驗安全壓槓閉合、鎖緊、自動門開閉、活動平臺移動等,每種工況試驗不少於3次。


6.4.6誤啟動試驗,分別在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現場模擬設備前序動作未準備就緒,按下啟動按鈕,設備不應啟動。每種工況試驗不少於3次。


6.4.7減速制動裝置試驗,分別在空載、偏載、滿載及可預見的故障工況下,使設備減速制動,制動裝置應平穩、有效,制動時間應符合設計要求。每種工況試驗不少於3次。


6.4.8失速保護裝置試驗,分別在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模擬系統失速狀態,檢查有失速產生危害的或垂直升降的載人艙設置的防止失速的保護裝置是否靈敏、有效、安全。每種工況試驗不少於3次。


6.4.9升降限位裝置試驗,在滿載工況下,手動模擬觸動升降限位開關,檢查所設置的行程位置開關和極限位置開關是否有效。試驗不少於3次。


6.4.10絕緣電阻測試,測量設備帶電迴路和地之間、電動機的相間、變壓器初次級繞組之間的電阻,每個測試點電阻應符合要求。每個測試點連續測量3次,取最小值。


6.4.11接地電阻測試,測量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金屬外殼與地之間的電阻,每個測試點電阻應符合要求。每個測試點連續測量3次,取最大值。


6.5應急救援系統


6.5.1應急救援的檢驗應至少包含預案中各種可預見工況下的應急救援裝備、應急救援措施的有效性和時效性的檢驗。


6.5.2模擬設備斷電或其他可預見的意外情況,採用規定的應急救援裝備和乘客疏導措施,能疏導乘客至安全區域,每種工況至少模擬1次,每次疏導時間不超過1h。


6.5.3正常供電系統失效,採用備用電源開展救援的設備,設備可實施救援。


6.6表面防護


6.6.1漆膜總厚度的試驗,使用漆膜厚度儀在主要受力構件每10!!?(不足10m2的按10m2計)作為一處,每處測3〜5點,每處所測各點厚度的平均值不低於總厚度的90%,也不高於總厚度的120%,測得的最小值不低於總厚度的70%。


6.6.2漆膜附著力的試驗,按GB/T9286-1998中規定的方法,在主要受力構件上分別取6處。其評定等級不低於1級。


6.6.3按GB/T13912規定的方法,對金屬結構熱(浸)鍍鋅層進行檢測,檢查熱(浸)鍍鋅層的外觀,在主要受力構件上分別取6處,鋅層厚度應符合設計。


6.7整機


6.7.1宏觀目視檢測應包括所有機械及結構、乘載系統、電氣控制系統、應急救援系統、表面防護等內容。所有部件應外觀狀態良好,無破損和損壞;電氣接線良好,無鬆動。


6.7.2運行速度測試,在滿載工況下進行,試驗重複3次,取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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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空載運行試驗,不加入活載荷,連續運行1h,設備應運行正常。


6.7.6偏載運行試驗,偏載試驗應按照設計時偏載載荷加載,連續運行1h,設備應運行正常。


6.7.7滿載運行試驗,在均布額定載荷下,每天連續運行不少於8h,連續無故障累計運行試驗不少於80h,設備應運行正常。


6.7.8加速度測試,在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每種工況至少測量3次,取最大值為測試值。


6.7.9應力測試,在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根據設計計算書至少選取塔身、迴轉體、乘人部分等至少3處應力值較大的位置進行測試。測試時對每個測點在同種工況下重複測試不少於3次,取最大值作為測試值。在自重作用下產生的應力,應由製造單位提供其計算值或實際測量值。各測點應力值應為載荷作用下的測試值與自重作用下的計算應力值之和。


6.7.10斷繩保護裝置試驗,在滿載工況下,模擬觸發斷繩保護裝置,乘人部分升降運動應停止,並使乘客處於安全狀態。試驗不少於1次。


6.7.11安全距離試驗,在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模擬安全包絡線輪廓,設備在運行過程中,安全包絡線輪廓不應有損壞現象。每種工況試驗不少於3次。


7隨機文件、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7.1隨機文件、標誌


7.1.1產品交付前至少應包括下列隨機文件,且宜放置於控制櫃包裝箱或主機包裝箱內:

a)產品合格證明書;

b)產品使用維護說明書和維修用圖紙;

c)備件及易損件清單;

d)主要外購件的合格證和說明書;

e)專用工具、儀器清單(如有時);

f)移動式飛行塔類遊樂設施應附有拆裝說明書。


7.1.2應在顯著位置處設置產品銘牌,產品銘牌內容至少包括製造單位名稱、製造地址、製造許可證號、設備型號、產品編號、製造日期、主要技術參數。


7.2包裝、運輸和貯存


7.2.1包裝應符合GB/T191和GB/T13384的有關規定。


7.2.2在解體運輸中,解體的零部件連接處應有清晰的對應連接標記。


7.2.3外露的加工面應有防鏽處理。


7.2.4大型零部件和包裝箱的質量、重心、吊掛點應有標誌,並標明件號。


7.2.5產品及其零部件貯存時,應注意防潮、防鏽、防塵和防止變形。


附錄A(資料性附錄)

常見重要軸(銷軸)、重要焊縫示例


常見重要軸(銷軸)、重要焊縫示例見表A.1。


表A.1常見重要軸(銷軸)、重要焊縫示例


序號

型式名稱

典型設備

常見重要軸(銷軸)

常見重要焊縫

1

旋轉飛椅系列

颶風飛椅、高空飛翔等

油缸(氣缸)升降銷軸、座椅吊掛軸、鋼絲繩吊掛軸、吊掛支臂根部銷軸等

座椅吊掛焊縫、鋼絲繩吊掛處焊縫、座椅骨架焊縫、迴轉體與支臂連接處焊縫等

2

青蛙跳系列

青蛙跳等

油缸(氣缸)升降銷軸、鋼絲繩吊掛軸等

鋼絲繩吊掛處焊縫、座椅骨架焊縫、安全壓槓根部焊縫等

3

探空飛

梭系列

探空梭、跳樓機等

油缸(氣缸)升降銷軸、鋼絲繩吊掛軸等

鋼絲繩吊掛處焊縫、座椅骨架焊縫、安全壓槓根部焊縫等

4

觀覽塔系列

觀光塔、跳傘塔等

油缸(氣缸)升降銷軸、鋼絲繩吊掛軸等

鋼絲繩吊掛處焊縫、座椅骨架焊縫、迴轉體焊縫等

5

其他型式飛行塔類

飛旋塔等

油缸(氣缸)升降銷軸、座椅吊掛軸、鋼絲繩吊掛軸、吊掛支臂根部銷軸等

座椅吊掛焊縫、鋼絲繩吊掛處焊縫、座椅骨架焊縫、迴轉體與支臂連接處焊縫、壓槓根部焊縫等


02

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通用技術條件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T18163—2008((自控飛機類遊藝機通用技術條件》,與GB/T18163—2008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範圍(見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

——增加了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的常見型式主要技術參數(見表1);

——增加了設計文件、設計計算、風險評價等要求(見5.1);

——刪除了基本設計規定(見2008年版的第3章);

——刪除了電氣安裝、接地與避雷要求(見2008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液壓、氣動裝置失壓保護措施、防墜落裝置、減速制動裝置、轉動部分裝飾物、設備基礎、無損檢測、零部件外形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機加工零件未注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焊接結構未注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迴轉支承面或軸承端面與水平面的傾斜度公差、中間立柱與水平面的垂直度公差、乘人裝置升降支承臂中心線對支承臂根部銷軸中心線的垂直度公差、齒輪齒條傳動裝配、皮帶傳動裝配、輪胎氣壓、電機、減速機和聯軸器安裝等要求(見5.2);

——增加了乘載系統中乘客束縛裝置釋放方式、乘人裝置快速復位措施、牽引裝置等要求(見5.3);

——增加了電氣控制系統中控制系統安全功能、控制系統故障-安全原則、備用電源、集電器、限位、限速、極限位裝置控制功能、視頻監視系統、傳感器防護、電動機容量校核、電器件容量校核、裝飾照明、控制系統安全部件、安全聯鎖功能等附屬設施電氣控制系統、電氣聯鎖等要求(見5.4);

——增加了應急救援要求(見5.5);

——增加了表面防護要求(見5.6);

——刪除了製造與安裝(見2008年版的第5章);

——刪除了安全裝置(見2008年版的第6章);

——刪除了檢驗(見2008年版的第7章);

——刪除了檢驗規則(見2008年版的第8章);

——增加了整機要求(見5.7);

——增加了檢驗、檢測與試驗要求(見第6章);

——增加了隨機文件、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見第7章);

——修改了附錄A關於常見重要軸(銷軸)和重要焊縫的規定(見附錄A,2008年版的附錄A)。本標準由全國索道與遊樂設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50)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華強方特文化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華僑城文化旅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市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武漢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廣西壯族自治區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瀋陽市創奇遊樂設備有限公司、國匯機械製造泰州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欣、劉博、李璟、沈勇、易水洪、劉輝、文紅光、張勇、陳松濤、陳崢、劉健、張琨、鞠成偉、吳克、康常波、韓孟。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為:GB18163—2000.GB/T18163—2008。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的總則、技術要求、檢驗、檢測與試驗要求、隨機文件、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191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T755—2008旋轉電機定額和性能

GB/T1184形狀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

GB/T1804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線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5226.1機械電氣安全機械電氣設備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8408大型遊樂設施安全規範

GB/T8923(所有部分)塗覆塗料前鋼材表面處理表面清潔度的目視評定

GB/T9286—1998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劃格試驗

GB/T13384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T13912金屬覆蓋層鋼鐵製件熱浸鍍鋅層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機械安全

GB/T16754急停設計原則

GB/T16855.1機械安全控制系統安全相關部件第1部分:設計通則

GB/T19804焊接結構的一般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

GB/T20306遊樂設施術語

GB/T20438(所有部分)電氣/電子/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係統的功能安全

GB/T28265-2012遊樂設施安全防護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GB/T34370(所有部分)遊樂設施無損檢測

GB/T34371遊樂設施風險評價總則

GB50231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範


3術語和定義

GB/T20306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自控飛機系列 astr fightercategory

設備主運動為座艙繞設備主體的中心軸旋轉、升降且座艙自身不旋轉的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


3.2

章魚系列 octopus category

設備主運動為座艙繞設備主體的中心軸旋轉、升降且座艙繞座艙自身的行星軸旋轉的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


3.3

其他型式自控飛機類 othertypes fastr fightercategory

設備主運動為座艙繞設備的主體中心軸旋轉、升降並伴有其他動作且運動形式不屬於自控飛機系列、章魚系列的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


3.4

故障-安全 fail-safe

設備出現故障後,其控制系統或機械機構能夠維持安全狀態或向安全狀態轉移,以避免出現更大故障或事故的模式。


3.5

單一失效點 single point of failure

遊樂設施上的某一個零件、結構連接點或電氣元件,其失效將會導致整個設備失效或嚴重危及乘客安全。


4總則


4.1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產品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試驗和檢驗、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應滿足GB8408的規定和本標準的相關要求。


4.2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常見型式的主要技術參數宜按表1選取。


表1常見型式主要技術參數


遊樂設施2020國標修訂內容整理(1)


5技術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至少包括設計說明書、設計計算書、產品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風險評價報告、設計驗證大綱及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全套設計圖紙。


5.1.2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結構設計時,應進行強度計算和疲勞強度計算。如果結構有失穩趨勢時,需要相應增加穩定性計算。如果設備整體有傾覆、側滑趨勢時,需要相應增加防止傾覆計算、防止側滑計算。如果零部件有變形要求的,需要相應增加剛度計算。


5.1.3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難以檢驗、檢測的重要軸(銷軸)應按無限壽命設計,重要軸(銷軸)設計時應進行強度計算、疲勞強度計算。


5.1.4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的偏載工況計算,應在最大設計風速為15m/s的情況下,按設計規定的最惡劣偏載工況進行計算。


5.1.5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設計階段應按GB/T34371進行風險評價,需要改造的或整機設計使用年限到期後仍需繼續使用的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也應進行風險評價。風險評價應分別從受力結構與受力零部件、電氣控制系統與部件、設備運行環境、遊樂設施周圍障礙物、人為因素、意外因素、應急救援等方面進行,並對單一失效點進行辨識。設計階段應避免不可接受的風險,不應有不可檢測或監測的單一失效點。


5.1.6製造單位應根據設計文件要求,編制相應工藝文件。工藝文件應能夠指導零部件和整機的製造過程,並保證製造質量。


5.1.7製造單位應根據設計文件和工藝文件要求,生產質量合格的零部件,並保存製造和檢驗過程原始記錄,原始記錄保存年限應不低於設備使用年限。


5.1.8安裝單位應按照設計文件、安裝工藝和安裝規範的要求,保證安裝質量,提供安裝合格的整機,出具安裝合格證,並保存安裝和檢驗過程原始記錄。


5.2機械及結構


5.2.1設備啟動及運行應平穩、無異常聲響。


5.2.2液壓及氣動傳動的迴轉接頭應轉動靈活、密封可靠、維修方便。


5.2.3液壓及氣動裝置的壓力應調整適當,當設備啟動和停止時,液壓及氣動裝置不應有明顯的衝擊振動。


5.2.4液壓站及空壓站設置位置應適當,且便於維修。


5.2.5油缸、氣缸驅動乘載系統升降支承臂或設備主體升降,液壓、氣動裝置突然失壓時應有保護措施。


5.2.6乘載系統支承臂應設限位裝置,支承臂兩端銷軸處的軸承應便於潤滑。


5.2.7設備主體可升降時,應設置上下限位裝置。設備主體升降應平穩、無異常聲響。可升降的設備主體存在意外墜落可能導致乘客觸及地面或設備主體升降速度較快、升降幅度較大時,應設置有效的防墜落裝置,保證設備及乘客處於安全狀態。


5.2.8乘載系統運行至最低位置時,乘客腳部不宜直接接觸地面。


5.2.9減速制動裝置應保證緊急停機時不產生較大沖擊,優先選用慣性停機或能耗制動、能量反饋等柔性制動方式。緊急停機後,應使乘載系統保持靜止狀態且乘客處於安全狀態,必要時應設置輔助鎖緊裝置或駐車裝置。


5.2.10轉動部分的裝飾物應與轉動部分連接可靠,並便於拆卸檢查。


5.2.11設備基礎應堅實,滿足設備承載力要求。移動式設備的基礎應平整,基礎框架應滿足設備防側滑要求。


5.2.12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的重要軸(銷軸)和主要受力零部件的重要焊縫應進行無損檢測,無損檢測方法和要求按GB/T34370執行。常見重要軸(銷軸)和重要焊縫示例參見附錄A。


5.2.13零部件外形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機加工零件未注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應符合GB/T1804和GB/T1184的相關要求。焊接結構未注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應符合GB/T19804的相關要求。


5.2.14迴轉支承面或軸承端面與水平面的傾斜度公差不大於1/1000。


5.2.15中間立柱與水平面的垂直度公差不大於1/1000。


5.2.16乘人裝置升降支承臂中心線對支承臂根部銷軸中心線的垂直度公差不大於1/1000。


5.2.17用齒輪齒條傳動時,其裝配要求應符合GB50231的規定,齒輪齧合的接觸斑點要求和測量方法應按GB50231的規定執行。


5.2.18採用皮帶傳動時,其裝配要求應符合GB50231的規定。皮帶應張緊適度,不應有明顯跑偏現象,導向裝置應靈活可靠。


5.2.19採用充氣輪胎傳動或作為支承時,應保證輪胎氣壓滿足設計要求,輪胎氣壓降低或爆胎時應保證乘客的安全。


5.2.20電動機、減速機和聯軸器應安裝良好,聯軸器兩軸的同軸度和端面間隙應符合GB50231的規定。


5.2.21重要結構件應設置有效的排水措施,結構件外表面及其內部不應有殘留積水。


5.2.22乘人裝置運行時有振動、跳動運動的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應設置相應的緩衝裝置。


5.3乘載系統


5.3.1乘人裝置框架宜採用金屬材料,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座席可採用金屬、木質、玻璃鋼等材料,座席與乘人裝置框架應牢固固定且方便檢查維護。


5.3.2章魚系列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有封閉座艙及半封閉攔擋門結構座艙的設備除外)以及按照GB8408規定的設計加速度在區域4和區域5的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只允許操作人員手動或自動釋放乘客束縛裝置,乘客在運行中不得自行打開。


5.3.3乘人裝置內應設置與運動形式、設計加速度分區及乘客限制相適應的安全壓槓、安全擋杆、安全帶、扶手等安全裝置。乘客束縛裝置應符合GB8408的規定。對於未設置安全壓槓、安全帶或安全擋杆的乘人裝置,宜設置座艙門或座艙攔擋物。


5.3.4乘人裝置有翻滾動作的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應有快速復位措施。在停電或緊急停止時,能夠使乘客恢復到正常乘坐姿態。


5.3.5乘人裝置與乘載系統支承臂連接部分存在由於單個零部件失效進而導致運行時座艙存在甩出風險時,應設置有效的保險措施。


5.3.6保持乘人裝置水平的牽引裝置應設有保險措施,牽引裝置及保險措施與乘人裝置連接應牢固可靠,不應直接固定在玻璃鋼上。


5.3.7當動力電源突然斷電或設備控制系統發生故障時,應有使乘人裝置安全降到地面的措施。


5.4電氣控制系統


5.4.1電氣系統應符合GB/T5226.1的規定。


5.4.2控制系統安全功能宜符合GB/T16855.1的規定,採用電氣電子可編程器件的控制系統宜符合GB/T20438的規定。


5.4.3安全相關電氣控制系統應符合故障-安全原則,設計時應至少考慮信號採集錯誤、控制線路斷線、供電線路斷線、線路短路、漏電等故障時,安全相關電氣控制系統導向安全。


5.4.4設計電路結構及設備時,應對可能發生的故障進行假設,並根據其假設採取具體的防護措施。


5.4.5緊急停車的設計應符合GB/T16754的規定。


5.4.6設有備用電源的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備用電源容量應滿足設備順利疏散乘客的要求。


5.4.7根據結構和功能的有關規定,集電器可採用軸向或端面滑環的結構型式。集電器應滿足設備功能要求,滑環應選用導電性能良好的材料。


5.4.8集電器電刷和滑環應接觸良好,並滿足電流容量的要求,每個滑環上應設置不少於兩個電刷接入點。


5.4.9室外外露的集電器應採取防水措施或具有防水功能,滿足外露情況下的使用要求。


5.4.10電子類的限速、限位、極限位裝置控制功能應靈敏可靠。限位開關失效後可能造成風險的,應設置冗餘的限位措施。


5.4.11操作人員在操作室內不能直接觀察乘客上下及設備運行的全部情況時,應設置啟動安全確認按鈕,啟動安全確認按鈕應與設備啟動聯鎖。


5.4.12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監控系統應處於可用狀態,監控顯示畫面應清晰無干擾,用於觀察乘客上下及設備運行的全部情況。


5.4.13安全防護裝置選用的傳感器防護應符合GB/T28265-2012中4.4.5的規定。


5.4.14當設備使用地點的海拔高度超過1000m時,應按GB/T755的規定對電動機容量進行校核;海拔高度超過2000m時,還應對電器件進行校核。


5.4.15裝飾照明等附屬設施的電氣控制系統應獨立於設備本體的電氣控制系統,應設置獨立的電氣保護裝置,故障時不應影響設備本體電氣控制系統的正常工作。


5.4.16對於設置升降站臺或移動的上下客裝置的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設備運行時應有可靠的防止誤動作措施。升降站臺或移動的上下客裝置應與控制系統聯鎖。


5.4.17設備採用多個電機剛性連接共同驅動時,每個電機均應設置獨立的電氣保護裝置。任意單個電機的電氣保護裝置動作時,設備及乘客均應處於安全狀態。


5.4.18控制系統安全部件採用應符合GB/T16855.1的規定;控制系統電氣電子可編程器件中的硬件和軟件的採用應滿足GB/T20438的要求。


5.4.19按GB8408規定的設計加速度分區位於區域4或區域5且設置安全壓槓的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安全壓槓鎖緊、閉合應與設備啟動聯鎖。


5.5應急救援


5.5.1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隨時保持可用狀態。


5.5.2應急救援措施應有效、可靠。在應急救援疏散過程中,應保證乘客安全,防止發生乘客和救援人員在應急救援疏散過程中的二次傷害。


5.6表面防護


5.6.1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金屬結構應採取適當的表面防護措施,如塗防鏽漆、熱(浸)鍍鋅等,或採用不鏽鋼材料。


5.6.2採用塗防鏽漆進行金屬結構表面防護,塗裝前應進行除鏽處理,應達到GB/T8923中的Sa2?級;主要受力構件之外的構件應達到Sa2或St2級(手工除鏽)。漆面應均勻、細緻、光亮、完整和色澤一致,不應有粗糙不平、漏漆、錯漆、皺紋、針孔及嚴重流掛等缺陷。推薦漆膜總厚度不少於80Mm。漆膜附著力應符合GB/T9286—1998中規定的1級質量要求。


5.6.3採用熱(浸)鍍鋅進行金屬結構表面防護時,鋅層應滿足GB/T13912的規定。


5.7整機


5.7.1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整機應外觀狀態良好,無破損。


5.7.2主要技術參數中的設備高度、迴轉直徑、座艙數量、每艙承載人數等靜態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轉速、單側擺角、運動幅度、速度等動態參數與設計值的允許偏差為一10%〜5%。


5.7.3整機運行試驗應包含空載、偏載和滿載試驗。運行試驗時不應有異常的振動、衝擊、發熱、聲響及卡滯現象。運行試驗後,機械及結構零部件不應有異常磨損、變形、脫落、永久變形及損壞等現象,電氣零部件不應有脫落、損壞、異常發熱現象。基礎不應有不均勻沉降和開裂。


5.7.5設計加速度分區位於GB8408規定的區域3、區域4、區域5的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產品,應進行加速度測試。加速度測試值不應超過設計值(含衝擊係數)的5%。


6檢驗、檢測與試驗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製造、安裝單位應依據相關標準、設計文件、製造工藝和設備特點制定具體的檢驗方案,檢驗方案應包括機械及結構、乘載系統、電氣控制系統、應急救援系統、整機等方面的檢驗、檢測與試驗。


6.1.2每臺產品安裝調試完畢後應按檢驗方案進行檢驗、檢測與試驗,全部檢驗項目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6.1.3根據結構形式、運行方式和試驗目的不同,檢驗、檢測與試驗項目可有所增減。


6.1.4根據檢驗、檢測與試驗有關要求,選擇相應精度的測試儀器及量具。基本參數、重要線性尺寸和角度尺寸檢驗採用鋼捲尺、鋼直尺、遊標卡尺、萬能角度尺等通用量具檢查。


6.1.5用於檢驗、檢測與試驗的儀器、儀表和其他測量工具,應經法定計量部門檢定合格並在有效期內,方可使用。必要時,在測試前後應進行校對。


6.1.6試驗條件應滿足以下要求:

a)除特殊規定外,試驗時風速不大於15m/s;

b)除特殊規定外,試驗時的環境溫度應為一5°C〜35°C,環境相對溼度宜不大於85%;

c)試驗載荷與其額定值的誤差不超過±5%。


6.1.7試驗前應使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具備正常的技術狀態,以保證試驗結果的正確性。


6.1.8試驗前應檢查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的機械及結構、乘載系統、電氣控制系統、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中的零部件、元器件及其連接方式、各處緊固件的緊固程度、各潤滑點的潤滑密封程度,均應與設計一致。


6.1.9試驗後對於有問題或疑問的部件應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判明原因並採取措施,做好詳細記錄,必要時應重新進行載荷試驗。


6.1.10各項試驗結束後,應編寫包含明確要求、檢測結果和與相關標準及規定要求的對比考核結果且有明確結論的試驗報告。


6.1.11製造單位應按設計規定的無損檢測要求對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進行無損檢測,無損檢測結果應滿足設計要求。


6.1.12各項檢驗結束後,應編寫檢驗報告,檢驗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a)檢驗時間、地點;

b)設備名稱、編號、主要技術參數;

c)檢驗依據;

d)檢驗項目的名稱、要求、方法、結果、檢驗人員簽字;

e)檢驗結論;

f)檢驗報告的編制、審核、審批人員簽字。


6.1.13製造單位應保存產品檢驗報告和有關記錄、圖樣、質量證明文件及技術文件。


6.2機械及結構


6.2.1試驗前後應進行機械及結構的檢驗,內容至少包含基礎、鋼結構、傳動裝置、機械限速限位緩衝裝置、機械傳動零部件、重要焊縫、重要(軸)銷軸、重要螺栓連接等的檢查。


6.2.2設備啟動及運行應平穩無異常聲響。在設計允許的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試驗,每種工況下試驗不少於3次。


6.2.3在運行及停止時,液壓及氣動傳動的迴轉接頭應轉動靈活、密封可靠、維修方便。在設計允許的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試驗,每種工況下試驗不少於3次。


6.2.4設備啟動和停止時,檢查液壓及氣動裝置,不應有明顯的衝擊振動。在設計允許的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試驗,每種工況下試驗不少於3次。


6.2.5檢查液壓站及空壓站設置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且便於維修。


6.2.6油缸、氣缸驅動乘載系統或設備主體升降且有保護措施時,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模擬液壓、氣動裝置突然失壓的狀態進行試驗,試驗次數不少於3次。保護措施應符合設計要求且安全有效。


6.2.7機械類限速、限位、緩衝裝置功能試驗應在按設計允許的空載、偏載、滿載工況,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試驗,每種工況下試驗不少於3次。機械類限速、限位、位置檢測、緩衝裝置功能應滿足設計要求。


6.2.8乘載系統運行至最低位置時,檢查乘客腳部與地面的情況,應滿足設計要求。


6.2.9防墜落裝置功能試驗應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分別在設計允許的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每種工況下試驗不少於3次。防墜落裝置應安全有效且滿足設計要求。


6.2.10減速制動裝置試驗應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分別在設計允許的空載、偏載、滿載工況及可預見的故障工況下,每種工況下試驗不少於3次。減速制動裝置應符合設計,減速制動過程應平穩,減速制動裝置應有效地減速制動,制動時間應滿足設計要求。緊急停止時不產生較大沖擊,設備停止後運動部件、乘載系統保持靜止狀態且乘客處於正常乘坐姿態。


6.2.11轉動部分的裝飾物與轉動部分連接可靠性試驗應在設計允許的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試驗,每種工況下試驗不少於3次。試驗後檢查轉動部分的裝飾物應與轉動部分連接可靠,便於拆卸。


6.2.12在靜止狀態下,機械及結構系統主要受力結構應無目視可見形變、連接焊縫無開裂、連接螺栓無鬆動斷裂等現象。設備基礎應堅實可靠,移動式設備的基礎應平整,基礎框架應滿足設備防側滑要求。


6.2.13分別測量回轉支承面或軸承端面與水平面的傾斜度公差、中間立柱與水平面的垂直度公差、乘人裝置升降支承臂中心線對支承臂根部銷軸中心線的垂直度公差,不同方位測量不少於3處,均應不大於1/1000。


6.2.14採用齒輪及齒條傳動時,檢查裝配情況,並進行齒輪齧合的接觸斑點的測量,應符合GB50231的規定。


6.2.15採用皮帶傳動時,檢查裝配情況,應符合GB50231的規定,皮帶應張緊適度,不應有明顯跑偏現象,導向裝置應靈活可靠。


6.2.16採用充氣輪胎傳動或作為支承時,檢查輪胎氣壓,應符合設計要求。


6.2.17檢查電動機、減速機和聯軸器的安裝情況,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良好。聯軸器兩軸的同軸度和端面間隙應符合GB50231的規定。


6.2.18檢查螺栓連接防松措施、防松標記,應符合設計要求且防松標記位置應易於觀察。


6.2.19檢查重要結構件的排水措施,應符合設計要求,結構件外表面及其內部不應有殘留積水。


6.2.20液壓及氣動裝置功能試驗應在設計允許的空載、偏載、滿載工況及可預見的故障工況下,按設


計規定的試驗方法,每種工況下試驗不少於3次。液壓及氣動系統功能應有效地滿足設計要求。


6.2.21檢查緩衝裝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功能有效。在設計允許的空載、偏載、滿載工況及可預見的故障工況下,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每種工況下試驗不少於3次。


6.3乘載系統


6.3.1試驗前後應進行乘載系統的檢驗,內容至少包含座椅鋼結構、安全壓槓及其鎖緊裝置、安全帶及其固定部位連接等的檢查。


6.3.2章魚系列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有封閉座艙及半封閉攔擋門結構座艙的設備除外)及按照GB8408規定的設計加速度在區域4和區域5的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產品,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檢查乘客束縛裝置。乘客應不能自行打開乘客束縛裝置,只允許操作人員手動或自動釋放乘客束縛裝置。


6.3.3檢查乘客束縛裝置、安全擋杆、座艙門或座艙攔擋物,應符合設計要求。


6.3.4乘人裝置快速復位功能試驗應在設計允許的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每種工況試驗不少於3次,乘人裝置復位措施應符合設計要求、快速有效。


6.3.5乘人裝置與乘載系統支承臂連接部分的保險措施試驗應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保險措施應安全有效。


6.3.6保持乘人裝置水平的牽引裝置的保險措施試驗應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牽引裝置與乘人裝置連接處應牢固可靠,保險措施應安全有效。


6.3.7安全壓槓手動打開試驗應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模擬安全壓槓在自動開啟裝置失效情況下,安全壓槓應能手動打開。對每套安全壓槓試驗不少於3次。


6.3.8安全壓槓鎖緊裝置試驗應將安全壓槓閉合鎖緊時,在乘客扶手位置施加500N的力,力的方向應垂直於壓槓迴轉力臂連線,壓槓及其鎖緊裝置應有效,且不應有明顯變形或損傷。有兩道鎖緊裝置時,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試驗,驗證每道鎖緊裝置應能獨立起作用。每種類型鎖緊裝置試驗不少於3次。


6.3.9在安全壓槓壓緊鎖定後用卡尺在端部測量遊動量,測量位置不少於3處,取最大值,其端部遊動量應小於35mm。


6.3.10模擬動力電源突然斷電或設備控制系統發生故障,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使乘人裝置安全降到地面的措施應安全有效。


6.4電氣控制系統


6.4.1試驗前後應進行電氣控制系統的檢驗,內容至少包含各種電氣控制元件、線路及其連接、控制系統安全功能試驗、安全聯鎖功能試驗。


6.4.2在設計允許的運行工況下,切換至備用電源供電,備用電源容量應滿足隨時順利疏散全部乘客的要求。


6.4.3室外外露的集電器應採取防水措施或具有防水功能,滿足外露情況下的使用要求。集電器電刷和滑環應接觸良好。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在設計允許的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試驗,每種工況下試驗不少於3次,集電器應滿足設備功能要求。


6.4.4電子類的限位、極限位裝置控制功能試驗應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模擬達到限位或極限位,控制功能應滿足設計要求。在設計允許的空載、偏載、滿載工況下試驗,每種工況下試驗次數不少於3次。


6.4.5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啟動安全確認按鈕與設備啟動聯鎖功能試驗,試驗次數不少於3次。檢查視頻監控系統,應能夠觀察乘客上、下及設備運行的全部情況。


6.4.6檢查安全防護裝置選用的傳感器防護情況的證明文件。


6.4.7設備使用地點的海拔高度超過1000m時,檢查電動機容量校核文件。海拔高度超過2000m8時,檢查電器件校核文件。


6.4.8檢查裝飾照明等附屬設施的電氣控制系統,應獨立於設備本體的電氣控制系統,應設置了獨立的電氣保護裝置。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模擬裝飾照明等附屬設施電氣控制系統故障,不應影響設備本體電氣控制系統正常工作。


6.4.9設有升降站臺或移動的上、下客裝置的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防止誤動作措施及安全聯鎖功能試驗應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模擬升降站臺或移動的上、下客裝置誤動作,防止誤動作措施應有效,安全聯鎖控制功能應有效,試驗不少於3次。


6.4.10設備採用多個電機剛性連接共同驅動時,驅動電機電氣保護功能試驗應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模擬任意單個電機故障,安全聯鎖保護功能應有效,設備及乘客應處於安全狀態。每個電機試驗不少於3次。


6.4.11在設計允許的正常工況進行試驗,電氣和控制系統應滿足設計規定的功能且不應危及人員安全。


6.4.12手動或檢修模式、自動模式下控制功能及故障報警功能試驗應在設計允許的空載、偏載、滿載工況及可預見的故障工況下,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每種工況試驗不少於3次,應有效地滿足設計要求。


6.4.13安全聯鎖功能試驗、防止誤啟動功能試驗應在設計允許的空載、偏載、滿載工況及可預見的故障工況下,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每種工況試驗不少於3次。前序動作未準備就緒,後續動作不應啟動,應有效地滿足設計要求。


6.4.14防止超速裝置功能試驗應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模擬超速運行狀態,測量速度、轉速,測量3次,取平均值,不應超過設計值。


6.4.15絕緣電阻測試應測量設備帶電迴路和地之間、電動機的相間、變壓器初次級繞組之間的電阻,每個測試點電阻均應符合要求。每個測試點連續測量3次,取最小值為測量值。


6.4.16接地電阻測試應測量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金屬外殼與地之間的電阻,每個測試點電阻應符合要求。每個測試點連續測量3次,取最大值為測量值。


6.4.17安全壓槓閉合、鎖緊與設備啟動的安全聯鎖控制功能試驗應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模擬安全壓槓閉合和鎖緊,安全聯鎖控制功能應與設計一致。對每套安全壓槓試驗不少於3次。


6.5應急救援


6.5.1應急救援裝置的檢驗應至少包含在各種可預見工況下應急救援裝置、應急救援措施的有效性和時效性的檢驗。


6.5.2在設計允許的偏載、滿載工況下,模擬設備斷電或其他可預見的意外情況,採用設計規定的應急救援系統和應急救援措施,進行模擬載人情況的應急救援試驗,應能有效疏導乘客至安全區域。每種情況試驗不少於3次,應急救援時間不應超過1h。必要時,在確認應急救援方法不會產生二次傷害後,可進行載人情況下的應急救援試驗。


6.5.3按設計規定的試驗方法,模擬供電系統斷電,採用應急救援備用電源,設備可按設定的功能實施救援。


6.6表面防護檢測


6.6.1漆膜總厚度的檢測。使用漆膜厚度儀在主要受力構件每1011?(不足10m2的按10m2計)作為一處,每處測3〜5點,每處所測各點厚度的平均值不低於總厚度的90%,也不高於總厚度的120%,測得的最小值不低於總厚度的70%。


6.6.2漆膜附著力的檢測。按GB/T9286-1998規定的方法,在主要受力構件上分別取6處。其評定等級不低於1級。


6.6.3按GB/T13912規定的方法,對金屬結構熱(浸)鍍鋅層進行檢測,檢查熱(浸)鍍鋅層的外觀,在主要受力構件上分別取6處,鋅層厚度應符合設計。


6.7整機


6.7.1宏觀目視檢查應包括所有機械及結構、乘載系統、電氣控制系統、應急救援系統、塗裝等。所有部件應外觀狀態良好、無破損和毀壞,電氣接線良好、無鬆動。


6.7.2在使用允許的空載、滿載、偏載等正常工況下對轉速、單側擺角、運動幅度、速度、加速度等動態參數進行測試,每種工況不少於3次,取平均值,該參數的測試值為各種工況下平均值的最大者。


6.7.3在設計允許的空載、偏載、滿載和額定速度工況下對重要受力結構的高應力或應力集中部位進行應力測試。測試時對每個測點在同種工況下重複測試不少於3次,取最大值作為測試值。在自重作用下產生的應力,應由製造單位提供其計算值或由實測得到。各測點應力值應為載荷作用下的測試值與自重作用下的計算應力值之和。


6.7.4運行試驗前、試驗後對遊樂設施整機進行宏觀目視檢查。


6.7.5空載試驗應按照實際工況連續無故障運行,試驗時間不少於1h。


6.7.6滿載試驗應按照實際工況的額定載荷加載,按實際工況連續無故障運行,試驗每天不小於8h,連續累計運行試驗時間不少於80h。


6.7.7偏載試驗應按照設計規定的偏載工況加載,連續無故障運行試驗時間不少於1h。


7隨機文件、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7.1隨機文件、標誌


7.1.1產品交付前至少應包括下列隨機文件,且宜放置於控制櫃包裝箱或主機包裝箱內:

a)產品合格證明書;

b)產品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和維修用圖紙;

c)備件及易損件清單;

d)主要外購件的合格證和說明書;

e)專用工具、儀器清單(如有時);

f)移動式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應附有拆裝說明書。


7.1.2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應在顯著位置處設置產品銘牌,產品銘牌內容至少包括製造單位名稱、製造地址、製造許可證號、設備型號、產品編號、製造日期、主要技術參數。


7.2包裝、運輸和貯存


7.2.1自控飛機類遊樂設施的產品及其零部件的包裝應符合GB/T191和GB/T13384的規定。


7.2.2採用裸裝或局部包裝時,應滿足防水、防潮、緩衝的要求。


7.2.3在解體運輸中,解體的零部件連接處應有清晰的對應性標記和編號;導線接頭應進行編號。


7.2.4外漏加工而應有防鏽處理。


7.2.5大型零部件和包裝箱的質量、重心、吊掛點應有標誌,並標明件號。


7.2.6產品及其零部件貯存時,應注意防潮、防鏽、防塵和防止變形。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常見重要軸(銷軸)和重要焊縫示例


常見重要軸(銷軸)和重要焊縫示例見表A.1。


表A.1常見重要軸(銷軸)和重要焊縫示例


遊樂設施2020國標修訂內容整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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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國(北京)國際遊樂設施設備博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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