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爭三年,劇版合作遊戲竟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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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一笑很傾城》|相爭三年,劇版合作遊戲竟成不正當競爭


《微微一笑很傾城》與《倩女幽魂》兩款手遊引發的著作權爭議,近期塵埃落定。

北京知產法院對杭州網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網易(杭州)網絡有限公司、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北京大神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之間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三公司運營的手遊《倩女幽魂》侵犯了大神圈公司對《微微一笑很傾城》小說享有的遊戲改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三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五十五萬元。


2016年5月,廣州網易公司、雷火公司、網易杭州公司上線運營《倩女幽魂》手遊,並設置與《微微一笑很傾城》小說相關的關鍵詞參加百度搜索推廣、蘋果應用商店的推廣服務。


2015年10月,顧漫及上海漫禾文化傳播工作室與大神圈公司訂立《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約定甲方為《微》小說著作權人,將該小說的“手機網絡客戶端遊戲”、“PAD網絡客戶端遊戲“、“手機單機遊戲”、“PAD端單機遊戲”的遊戲改編權在全世界範圍內獨家授權給大神圈公司,針對改編遊戲,甲方授權大神圈公司單獨以自己名義進行維權,,授權期為2015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


廣州網易公司、雷火公司、網易杭州公司指出,大神圈公司獲得授權改編遊戲的範圍僅限於移動端,不包括PC端,並且,根據前述證據,大神圈公司僅享有將小說改編為遊戲的權能,不包括改編小說名稱、人物名稱等元素的權能。


網易杭州公司與北京合潤堂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8月訂立《品牌內容合作合同》,約定網易杭州公司合法擁有《倩女幽魂》等網絡遊戲的著作權,劇酷公司為《微》電視劇製作方,該劇改編自顧漫的《微》小說,合潤公司保證製作方已獲得顧漫就該劇拍攝以及本合同合作所涉之充分合法授權。


《微微一笑很傾城》|相爭三年,劇版合作遊戲竟成不正當競爭


合潤公司確保“倩女幽魂”遊戲品牌是該劇的唯一遊戲植入合作品牌,製作方有權就該劇授權第三方改編為遊戲,但製作方保證其授權改編成遊戲的內容不得包含網易杭州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享有的知識產權的該劇植入內容及任何前述資料、素材或相關內容以及根據任何前述資料、素材或相關內容改編、衍生、創作的任何內容。


2016年4月,劇酷公司出具《合作證明函》,確認網易《新倩女幽魂》遊戲與該公司出品的《微》電視劇為戰略合作關係,《新倩女幽魂》成為全劇故事發生的核心線索和重要場景。


大神圈公司表示,劇酷公司享有製作《微》電視劇的權利,其作出授權與大神圈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推廣關鍵詞和宣傳語的選擇無關,廣州網易公司、雷火公司、網易杭州公司的行為已經超出取得授權的範圍。


大神圈公司主張廣州網易公司、雷火公司、網易杭州公司共同實施了五項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手機百度中設置了4個搜索關鍵詞推廣《倩》手遊:“微微一笑很傾城手遊”、“微微一笑很傾城”、“貝微微”和“微微一笑很傾城遊戲”,在《倩》手遊官網中使用“2016年最受歡迎玄幻手遊”並使用了人物名稱”一笑奈何“。


《微微一笑很傾城》|相爭三年,劇版合作遊戲竟成不正當競爭


大神圈公司認為,其在本案中主張廣州網易公司、雷火公司、網易杭州公司的上訴行為同時構成仿冒知名小說特有名稱、知名小說人物特有名稱以及虛假宣傳。


二審法院認為,網易杭州公司與雷火公司還為推廣《倩》手遊官網鏈接在百度搜索中將《微》小說主角人物名稱“貝微微”設置為關鍵詞,在二者並未取得《微》小說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使用戶搜索“貝微微”時,在搜索結果頁面較為顯著的位置出現《倩》手遊官網鏈接,屬於對《微》小說有意搭便車行為,搶佔了本應屬於經《微》小說權利人授權將該小說改編為遊戲的大神圈公司的競爭優勢,違反了經營者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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