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縣人民檢察院出臺公益訴訟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

象州縣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為加強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引導、鼓勵社會公眾依法向檢察機關舉報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案件線索,提升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的規範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制定《象州縣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受案範圍內的案件線索。受案範圍包括:

(一)危害公共衛生安全;

(二)破壞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

(三)危害食品藥品安全;

(四)損害國有資產財產保護;

(五)破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六)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七)危害安全生產;

(八)損壞歷史文化古蹟和文物;

(九)利用互聯網侵害公益;

(十)侵犯公民信息保護;

(十一)損害國家尊嚴或者民族情感;

(十二)其他涉及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二條 舉報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象州縣轄區內管轄;

(二)屬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範圍;

(三)屬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線索;

(四)提供與舉報內容相應的初步證據。

對不屬於公益訴訟案件受案範圍的舉報線索,按法律規定程序移送相關單位(部門)處理並答覆舉報人。

第三條 公益訴訟案件線索舉報的途徑:

(一)來信來訪舉報。舉報人可以通過郵寄書面材料或直接到象州縣人民檢察院進行舉報。地址:象州縣象州鎮蓮城路141號;郵編:545800;收信人:象州縣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

(二)電話舉報。聯繫電話:0772-6435011。

(三)網絡舉報。關注“象州縣人民檢察院社區檢察官”官方微信公眾號,在公眾號內“社區檢察官”中的“公益訴訟線索舉報”模塊進行舉報。

(四)除上列方式外的其他合法合規舉報。

舉報線索應具體、明確、可查,鼓勵以書面方式或直接到檢察機關舉報的方式進行舉報。

第四條 對舉報人舉報的公益訴訟線索,經象州縣人民檢察院調查屬實的,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每案獎金為人民幣200-5000元。

第五條 舉報獎勵的發放,一般在檢察機關對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立案後30日內完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在立案後60日內完成。延遲發放獎金應告知舉報人。

第六條 象州縣人民檢察院成立舉報獎勵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公益訴訟案件線索舉報獎勵的認定和發放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舉報線索的性質、價值等提出獎勵意見,確定獎勵金額。

第七條 以下情形不納入舉報獎勵範圍:

(一)舉報人匿名舉報無法查清姓名和聯繫方式的;

(二)舉報人拒不配合檢察機關調查,舉報事項難以核實查證的;

(三)舉報事項屬捏造事實,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的;

(四)舉報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已納入整改計劃、正在進行整改或已完成整改的;

(五)舉報人為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行為實施者本人的;

(六)舉報人本職工作包含舉報職責的;

(七)檢察機關對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已經通過公眾媒體等渠道知悉掌握的;

(八)其他不宜進行舉報獎勵的情形。

第八條 對公益訴訟線索舉報人的獎勵,原則上一案一獎,同一案件線索只獎勵一次。兩人以上分別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按檢察機關收到舉報線索的先後,獎勵第一順序舉報人;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等不符合獎勵規定的情形不得領取獎金,舉報者已領取獎金的應全額退出,檢察機關有權予以追繳。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等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象州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保護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舉報材料放置於保密場所,保密場所配備保密設施;

(二)嚴禁洩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和家庭信息;

(三)嚴禁將舉報材料轉遞或告知給被舉報人或者被舉報單位;

(四)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五)其他有利於保護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措施。

第十條 舉報人因配合檢察機關辦案需要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他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十一條 象州縣人民檢察院加強對公益訴訟案件線索舉報獎勵工作的監督核查,發現舉報獎勵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反規定行為的,予以糾正;檢察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舉報人有權對舉報獎勵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象州縣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象州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3月25日


附相關法律和規範性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第十七條:“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公益訴訟線索舉報受理平臺建設,建立公益訴訟案件舉報獎勵和隱私(信息)保護制度,對經核實採用的線索,給予舉報人必要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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